Section § 26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大麻和大麻产品在零售店销售前的具体包装和标签规则。它要求产品必须采用防篡改、儿童防护包装,并带有唯一标识符。标签必须包含重要信息,例如政府警告、活性成分(如THC和CBD)、大麻含量以及产品的原产地。包装不得对儿童有吸引力,如果含有过敏原,必须使用清晰的语言说明。可食用产品成分只能使用简单的食品名称。饮料可以使用透明或彩色的包装,但烟弹和雾化器不能表明是一次性的。如果大麻从联邦附表I清单中移除,一些标签规则将会改变。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a) 在交付或零售销售之前,大麻和大麻产品应当贴上标签并置于防篡改、儿童防护包装中,并应包含一个唯一标识符,用于识别和追踪大麻和大麻产品。如果大麻或大麻产品包含多份,包装还应可重新密封。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b) 包装和标签不得设计成对儿童有吸引力。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 所有大麻和大麻产品标签及内页,均应依照部门规定的要求(包括字体大小),以清晰易读的方式显著展示以下信息: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1) 以下声明,以粗体印刷: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1)(A) 对于大麻:“政府警告:本包装含有大麻,一种附表I管制物质。远离儿童和动物。除非是合格患者,否则只有21岁或以上的人才能持有或使用大麻。怀孕或哺乳期间使用大麻可能有害。使用大麻会损害您驾驶和操作机械的能力。请务必极其小心。”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1)(B) 对于大麻产品:“政府警告:本产品含有大麻,一种附表I管制物质。远离儿童和动物。除非是合格患者,否则只有21岁或以上的人才能持有或使用大麻产品。大麻产品的致醉效果可能会延迟长达两小时。怀孕或哺乳期间使用大麻可能有害。使用大麻产品会损害您驾驶和操作机械的能力。请务必极其小心。”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2) 对于仅含干花的产品包装,包装内大麻的净重。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3) 大麻或大麻产品的类型标识以及包装日期。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4) 原产地名称,如有。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5) 药理活性成分列表,包括但不限于四氢大麻酚 (THC)、大麻二酚 (CBD) 和其他大麻素含量,每份中THC和其他大麻素的毫克含量,每包装的份数,以及包装总计中THC和其他大麻素的毫克含量。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6) 如果使用了坚果或其他已知过敏原,应提供警告。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7) 与部门颁发的唯一标识符相关的信息。
(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8) 对于在零售商处销售的药用大麻产品,声明“仅供药用。”
(9)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9) 部门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d) 只能使用通用食品名称来描述可食用大麻产品中的成分。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e) 大麻饮料可以用透明或任何颜色的容器包装。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f) 大麻烟弹和一体式大麻雾化器的包装和标签不得表明大麻烟弹或一体式大麻雾化器是一次性的,也不得暗示其可以丢弃到垃圾或回收流中。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g) 如果总检察长认定大麻根据联邦法律不再是附表I管制物质,则(c)款规定的标签将不再需要声明大麻是附表I管制物质。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h) 本节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26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审查并更新大麻标签规定,以确保警告反映关于健康风险的最新科学研究。在2025年7月1日之前,该部门必须首先检查是否需要任何新的警告,并相应地更新标签。2030年之后,每五年该部门将重新评估这些规定,以确保它们与当前的大麻科学研究保持一致,并有效传达健康警告。他们可能会利用特定的研究来帮助确定有效的标签实践。在新的标签要求生效之前生产的产品,仍可在旧规定下销售一段时间,以提供一个过渡期。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1(a) 在2025年7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重新评估根据第26120条通过的法规,以确定是否需要任何额外警告以反映不断发展的科学,并应为大麻和大麻产品标签或说明书制定法规,以反映关于大麻使用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的不断发展的科学。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1(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1(b)(1) 在2030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五年,该部门应重新评估根据 (a) 款通过的法规,以确定这些法规中规定的要求是否反映了关于大麻健康影响和健康警告有效沟通的不断发展的科学现状。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1(b)(2) 立法机关建议该部门,且该部门可以,使用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34019条 (b) 款资助的、评估标签和包装的研究,并且,根据该款的规定,该部门可以委托进行新的研究,以评估 (a) 款所要求的警告的有效性,以及识别未来大麻健康警告标签最佳实践的方法,这些标签在改变知识、消费意图或消费方面最有效。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1(c) 在2025年7月1日之前生产的大麻或大麻产品,可以在2026年7月1日之前销售,无需符合根据 (a) 款通过的法规所规定的标签要求。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1(d) 在2030年1月1日之前生产的大麻或大麻产品,以及此后每年当根据 (a) 款通过的法规施加新的标签要求时,可以在这些法规生效之日起最多12个月内销售,或者在这些法规中由部门规定的更短时间内销售,如果它们符合新法规颁布之前生效的法规。

Section § 26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含有大麻或大麻产品的大麻烟弹或雾化器,都必须显示一个特定的通用标志。这个标志可以是雕刻的、贴纸形式的,或者印刷的,尺寸至少为四分之一英寸。这个标志用于表明该物品与大麻有关。法律还将大麻烟弹定义为与电子设备配合使用、装有大麻油的容器,而一体式大麻雾化器则是一种同时包含大麻油和雾化设备的装置。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2(a) 含有大麻或大麻产品的大麻烟弹或一体式大麻雾化器,应带有第26130条(c)款第(7)项所述的通用标志。该通用标志应在大麻烟弹或一体式大麻雾化器上清晰可见,且尺寸不得小于四分之一英寸宽乘四分之一英寸高。该通用标志应以雕刻、粘贴标签或黑白印刷的方式呈现。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2(b)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2(b)(1) “大麻烟弹”指含有大麻油的烟弹,旨在连接到加热烟油并产生气溶胶或蒸汽的电子设备上。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2(b)(2) “一体式大麻雾化器”指一种单一设备,既含有大麻油又包含一个产生气溶胶或蒸汽的集成电子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