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a) 在交付或零售销售之前,大麻和大麻产品应当贴上标签并置于防篡改、儿童防护包装中,并应包含一个唯一标识符,用于识别和追踪大麻和大麻产品。如果大麻或大麻产品包含多份,包装还应可重新密封。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b) 包装和标签不得设计成对儿童有吸引力。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 所有大麻和大麻产品标签及内页,均应依照部门规定的要求(包括字体大小),以清晰易读的方式显著展示以下信息: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1) 以下声明,以粗体印刷: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1)(A) 对于大麻:“政府警告:本包装含有大麻,一种附表I管制物质。远离儿童和动物。除非是合格患者,否则只有21岁或以上的人才能持有或使用大麻。怀孕或哺乳期间使用大麻可能有害。使用大麻会损害您驾驶和操作机械的能力。请务必极其小心。”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1)(B) 对于大麻产品:“政府警告:本产品含有大麻,一种附表I管制物质。远离儿童和动物。除非是合格患者,否则只有21岁或以上的人才能持有或使用大麻产品。大麻产品的致醉效果可能会延迟长达两小时。怀孕或哺乳期间使用大麻可能有害。使用大麻产品会损害您驾驶和操作机械的能力。请务必极其小心。”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2) 对于仅含干花的产品包装,包装内大麻的净重。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3) 大麻或大麻产品的类型标识以及包装日期。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4) 原产地名称,如有。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5) 药理活性成分列表,包括但不限于四氢大麻酚 (THC)、大麻二酚 (CBD) 和其他大麻素含量,每份中THC和其他大麻素的毫克含量,每包装的份数,以及包装总计中THC和其他大麻素的毫克含量。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6) 如果使用了坚果或其他已知过敏原,应提供警告。
(7)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7) 与部门颁发的唯一标识符相关的信息。
(8)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8) 对于在零售商处销售的药用大麻产品,声明“仅供药用。”
(9)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c)(9) 部门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d) 只能使用通用食品名称来描述可食用大麻产品中的成分。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e) 大麻饮料可以用透明或任何颜色的容器包装。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f) 大麻烟弹和一体式大麻雾化器的包装和标签不得表明大麻烟弹或一体式大麻雾化器是一次性的,也不得暗示其可以丢弃到垃圾或回收流中。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g) 如果总检察长认定大麻根据联邦法律不再是附表I管制物质,则(c)款规定的标签将不再需要声明大麻是附表I管制物质。
(h)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26120(h) 本节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