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管理局内的新机动车委员会应根据本条规定的程序,管理费用的收取,以全额资助本章的管理。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5(a) 根据本条收取的费用应存入消费者事务基金的认证账户,并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专门用于支付管理局在管理本章时产生的费用,以及按照《车辆法典》第3016条的规定支付给新机动车委员会。如果在任何财政年度结束时,所收取的费用金额超过该财政年度为此目的的支出金额,则认证账户中的盈余应结转至下一个财政年度。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5(b) 自1988年7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个日历年的5月1日或之前,每家制造商应向新机动车委员会提交一份声明,说明在前一个日历年内由或为该制造商在本州销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分销的机动车数量,并应在收到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送达制造商的书面通知后,向新机动车委员会支付一笔费用,每辆在前一个日历年内由或为该制造商在本州销售、租赁或分销的机动车费用不超过一美元 (1)。每家制造商支付的总费用应按照《车辆法典》第9559条所述的方式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美元。根据本分款,就同一辆机动车,不得向任何一家或多家制造商收取、征收或接受超过一美元 (1) 的费用。
(c)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5(c)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5(c)(1) 分款 (b) 要求的费用应在制造商收到应付金额通知后不迟于30天内到期并支付,逾期则视为拖欠。如果拖欠持续超过30天,则应在该金额上加收拖欠金额10%的罚款。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5(c)(2) 如果制造商未能在规定日期前提交分款 (b) 要求的声明,新机动车委员会应使用在前一个日历年内由或为该制造商在本州销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分销的所有机动车的新注册总数,来评估制造商应付的金额。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5(d) 每年2月1日或之前,管理局应通知新机动车委员会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全额资助本章所设项目所需的美元金额。新机动车委员会应利用此信息计算根据本条向制造商收取的费用金额。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5(e) 就本条而言,“机动车”指根据《车辆法典》要求注册的新型乘用或商用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房车或总重量超过10,000磅的任何车辆。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5(f) 新机动车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条。法规应至少包括一个计算根据分款 (b) 确定的每辆机动车费用的公式,以及向每家制造商收取的费用总额。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5(g) 仲裁认证项目已收到并存入车辆检查和维修基金中用于1991-92财政年度但尚未支出的任何收入,应存入消费者事务基金的认证账户。
(Amended by Stats. 1998, Ch. 970, Sec. 3. Effective January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