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适用于本法典部分的定义。它通过引用另一部法律来定义“新机动车”。“制造商”包括那些涉及新机动车并须持有特定许可证的实体。“合格的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是指由中立方协助解决争议,并符合特定法律标准和部门认证的程序。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a) “新机动车”指《民法典》第1793.22条(e)款第(2)项所定义的新机动车。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b) “制造商”指须根据《车辆法典》第5编第4章第1条(自第11700条起)获得许可的新机动车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c) “合格的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指符合《民法典》第1793.22条(d)款和本章规定,并已根据本章规定获得部门认证的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

Section § 4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为用于某些民事争议仲裁的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设立一个认证项目。这包括制定认证申请的标准和表格,决定制造商或实体在申请时必须提供哪些必要信息,以及规定持续的报告要求,以确保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部门应建立一个项目,用于认证根据《民法典》第1793.22条(c)款用于争议仲裁的每个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在建立该项目时,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1(a) 规定并提供根据本章申请认证所使用的表格。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1(b) 建立一套最低标准,用于确定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是否实质性符合《民法典》第1793.22条(d)款和本章的规定。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1(c) 规定每个运营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的制造商或其他实体在申请认证时应向部门提供的信息。在规定随认证申请提供的信息时,部门应要求制造商或其他实体仅提供部门认为合理必要的信息,以使部门能够确定该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是否实质性符合《民法典》第1793.22条(d)款和本章的规定。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1(d) 规定每个合格的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应向部门提供的信息,以及要求提供这些信息的时间间隔,以使部门能够确定该合格的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是否继续实质性符合《民法典》第1793.22条(d)款和本章的规定。

Section § 47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汽车制造商提供一个第三方系统,用于解决购买或租赁新车时可能出现的争议。如果制造商自己运营这个争议解决程序,他们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如果他们通过外部公司提供这项服务,那么这家外部公司必须提出申请。每家公司必须为他们合作的每个制造商单独申请。部门将审查申请,检查运营情况,并决定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标准。部门必须在收到完整申请后的90天内批准或拒绝申请,如果拒绝,必须说明理由以及需要进行哪些修改才能获得批准。

Section § 4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部门每年至少审查一次每个第三方争议解决流程,以确保它们遵循特定的法律标准。如果某个流程不符合这些标准,该部门将发出通知,说明需要纠正什么。该流程有180天的时间进行这些更改,否则将失去其认证,但如果改进措施已实施并在公开听证会上得到验证,则可以避免撤销认证。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3(a) 部门应根据第472.1条 (d) 款规定的时间间隔,但至少每年一次,审查每个合格的第三方争议解决流程的运作和绩效,并使用根据第472.1条 (d) 款规定提供给部门的信息以及第472.4条 (c) 款所述的监督和检查信息,确定该流程是否实质性符合《民法典》第1793.22条 (d) 款和本章。如果部门确定该流程实质性符合规定,则该认证将继续有效。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3(b) 如果部门确定该流程不实质性符合《民法典》第1793.22条 (d) 款或本章,部门应向运营该流程的实体发出撤销认证通知,并应将该通知的副本发送给受撤销认证影响的任何制造商。撤销认证通知应说明发出该通知的理由,并规定为使该流程保留其认证所需的运作修改。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3(c) 撤销认证通知应在该通知送达给部门认定不实质性符合《民法典》第1793.22条 (d) 款或本章的流程的制造商或其他实体之日起180个日历日后生效。如果部门在公开听证会后确定,使用该流程的制造商或其他实体已按照撤销认证通知的要求对流程运作进行了修改,并且实质性符合《民法典》第1793.22条 (d) 款和本章,则部门应在其生效日期之前撤回撤销认证通知。

Section § 472.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某个部门在新车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运作方面必须做的事情。他们需要建立方法来帮助有投诉的车主,衡量客户满意度,并定期检查这些争议解决程序是否符合标准。这包括检查以及分析客户投诉和调查数据。如果汽车制造商不遵守争议裁决,他们必须通知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以便DMV可以采取行动。此外,他们必须每两年向立法机构报告这些规则的运作情况,提供统计数据的公开摘要,并制作教育材料。最后,该部门需要制定必要的法规,并将保护公众作为其首要任务。

Section § 472.5

Explanation

本条概述了新机动车委员会如何向机动车制造商收取费用,以资助特定的行政开支。这些费用,每辆车最高一美元,用于在本州销售、租赁或分销的车辆,存入一个专用账户,任何盈余都会结转到下一年。制造商必须每年报告其销售数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逾期付款将面临罚款。委员会利用这些费用全额资助其项目,并可以制定费用计算的法规。某些大型车辆和摩托车不在此计算范围内。

机动车辆管理局内的新机动车委员会应根据本条规定的程序,管理费用的收取,以全额资助本章的管理。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5(a) 根据本条收取的费用应存入消费者事务基金的认证账户,并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专门用于支付管理局在管理本章时产生的费用,以及按照《车辆法典》第3016条的规定支付给新机动车委员会。如果在任何财政年度结束时,所收取的费用金额超过该财政年度为此目的的支出金额,则认证账户中的盈余应结转至下一个财政年度。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5(b) 自1988年7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个日历年的5月1日或之前,每家制造商应向新机动车委员会提交一份声明,说明在前一个日历年内由或为该制造商在本州销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分销的机动车数量,并应在收到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送达制造商的书面通知后,向新机动车委员会支付一笔费用,每辆在前一个日历年内由或为该制造商在本州销售、租赁或分销的机动车费用不超过一美元 (1)。每家制造商支付的总费用应按照《车辆法典》第9559条所述的方式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美元。根据本分款,就同一辆机动车,不得向任何一家或多家制造商收取、征收或接受超过一美元 (1) 的费用。
(c)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5(c)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5(c)(1) 分款 (b) 要求的费用应在制造商收到应付金额通知后不迟于30天内到期并支付,逾期则视为拖欠。如果拖欠持续超过30天,则应在该金额上加收拖欠金额10%的罚款。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5(c)(2) 如果制造商未能在规定日期前提交分款 (b) 要求的声明,新机动车委员会应使用在前一个日历年内由或为该制造商在本州销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分销的所有机动车的新注册总数,来评估制造商应付的金额。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5(d) 每年2月1日或之前,管理局应通知新机动车委员会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全额资助本章所设项目所需的美元金额。新机动车委员会应利用此信息计算根据本条向制造商收取的费用金额。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5(e) 就本条而言,“机动车”指根据《车辆法典》要求注册的新型乘用或商用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房车或总重量超过10,000磅的任何车辆。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5(f) 新机动车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条。法规应至少包括一个计算根据分款 (b) 确定的每辆机动车费用的公式,以及向每家制造商收取的费用总额。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72.5(g) 仲裁认证项目已收到并存入车辆检查和维修基金中用于1991-92财政年度但尚未支出的任何收入,应存入消费者事务基金的认证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