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0(a) 任何市、县或市县不得禁止经消费者事务部下属机构之一或根据本法典设立的实体通过执照、证书或其他方式授权从事特定业务的个人或团体,从事该业务、职业或专业,或该业务、职业或专业的任何部分。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0(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0(b)(1) 任何市、县或市县不得禁止根据第2部(自第500条起)获得州执照或根据本法典设立的实体获得执照或认证的医疗艺术专业人员,从事或执行属于该执照持有者专业认可执业范围内的任何行为或程序。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0(b)(2)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禁止执行2010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与根据第2部(自第500条起)获得执照的医疗艺术专业人员专业认可执业范围内的任何行为或程序相关的地方条例。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0(c)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阻止市、县或市县采纳或执行任何关于分区、商业执照或合理的健康和安全要求的地方条例,适用于根据第2部(自第500条起)获得执照或根据本法典设立的实体获得执照或认证的医疗艺术专业人员的机构或企业,或(a)款所述的个人或团体。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0(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任何市、县或市县仅为创收目的征收商业执照税,也不得禁止任何市或县仅为弥补监管成本而征收执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