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加州的市县政府不能阻止经消费者事务部或类似机构授权的个人或团体从事其获得许可的商业活动。具体来说,医疗艺术专业人员可以在其官方执业范围内执行任务,除非受到2010年之前的地方性法律的限制。然而,地方政府仍然可以执行分区和商业法规,或出于创收或监管目的征税。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0(a) 任何市、县或市县不得禁止经消费者事务部下属机构之一或根据本法典设立的实体通过执照、证书或其他方式授权从事特定业务的个人或团体,从事该业务、职业或专业,或该业务、职业或专业的任何部分。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0(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0(b)(1) 任何市、县或市县不得禁止根据第2部(自第500条起)获得州执照或根据本法典设立的实体获得执照或认证的医疗艺术专业人员,从事或执行属于该执照持有者专业认可执业范围内的任何行为或程序。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0(b)(2)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禁止执行2010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与根据第2部(自第500条起)获得执照的医疗艺术专业人员专业认可执业范围内的任何行为或程序相关的地方条例。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0(c)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阻止市、县或市县采纳或执行任何关于分区、商业执照或合理的健康和安全要求的地方条例,适用于根据第2部(自第500条起)获得执照或根据本法典设立的实体获得执照或认证的医疗艺术专业人员的机构或企业,或(a)款所述的个人或团体。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0(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任何市、县或市县仅为创收目的征收商业执照税,也不得禁止任何市或县仅为弥补监管成本而征收执照税。

Section § 461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禁止加州任何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在执照、证书或注册的初始申请中询问逮捕记录,如果该逮捕未导致定罪或“不抗辩”答辩(即不否认指控)。如果机构违反此规定,将被视为轻罪。这适用于教育或保险等不同法律规定的各种执照和注册。

Section § 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些专业委员会为目前不从事其专业的人员设立非活跃执照。非活跃执照持有人不能从事需要执照的工作,必须与活跃执照同时续期,并且续期时无需完成继续教育。活跃执照和非活跃执照的续期费用通常相同,除非委员会另行规定。要恢复为活跃执照,非活跃执照持有人必须支付续期费用,并且如果需要,可能还要完成进一步的教育。本规定不适用于医疗艺术委员会。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2(a) 部门内的任何委员会、局、署或项目均可通过法规,为未积极从事其专业或职业实践的人员建立一套执业许可的非活跃类别制度。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2(b) 该法规应包含以下规定: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2(b)(1) 根据本条规定颁发的非活跃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任何需要执照的活动。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2(b)(2) 根据本条规定颁发的非活跃执照应在活跃执照续期相同的时间段内续期。非活跃执照持有人无需遵守活跃执照续期所需的任何继续教育要求。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2(b)(3) 活跃状态执照的续期费用也适用于非活跃状态执照的续期,除非委员会另行规定较低的续期费用。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2(b)(4) 为了使根据本条规定颁发的非活跃执照持有人将其执照恢复为活跃状态,非活跃执照持有人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2(b)(4)(A) 支付续期费用。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2(b)(4)(B) 如果委员会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以续期活跃执照,则应完成与活跃执照续期所需继续教育等同的继续教育,除非委员会另行规定不同要求。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2(c) 本条不适用于第701条中规定的任何医疗艺术委员会。

Section § 4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业委员会为那些不再积极从事其专业工作的人设立一种特殊的“退休执照”类别。要获得这种执照,你必须已经持有一个有效执照或非有效执照,且该非有效执照并非因纪律原因而被置于非有效状态。如果你持有退休执照,你不能从事你的专业工作,除非委员会设定了具体的条件。你不需要续期退休执照,但申请时需要支付费用。如果你想恢复有效执照,你需要支付费用,证明你没有犯下会使你失去资格的罪行,提交指纹,并可能需要完成继续教育要求。即使你持有退休执照或其他受限制的执照,委员会仍然可以调查针对你的任何投诉。最后,关于退休执照的规定不适用于那些已经有自己此类执照规则的委员会。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4(a) 部门内的任何委员会均可通过法规设立一种退休执业资格类别制度,适用于不再积极从事其专业或职业的人员。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4(b) 该法规应包含以下内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4(b)(1) 退休执照应颁发给持有有效执照或非有效执照的人员,且该非有效执照并非因纪律原因而被置于非有效状态。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4(b)(2) 根据本节颁发的退休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任何需要执照的活动,除非委员会通过法规规定了退休执照持有人从事其专业或职业的标准。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4(b)(3) 退休执照持有人无需续期该执照。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4(b)(4) 委员会应为退休执照设立适当的申请费,以弥补颁发退休执照的合理监管成本。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4(b)(5) 为使根据本节颁发的退休执照持有人将其执照恢复为有效状态,该执照持有人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4(b)(5)(A) 支付由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费用。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4(b)(5)(B) 以委员会满意的方式证明其未曾实施构成拒绝颁发执照理由的行为或犯罪。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4(b)(5)(C) 遵守法规规定的指纹提交要求。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4(b)(5)(D) 如果委员会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以续期有效执照,则应完成与续期有效执照所需继续教育等同的继续教育,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4(b)(5)(E) 完成委员会通过法规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4(c) 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并在收到任何人的投诉后,调查任何执照持有人的行为,包括持有限制或禁止其从事其专业或职业的执照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退休、非有效、注销、吊销或暂停的执照。
(d)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4(d)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64(d)(a)款和(b)款不适用于具有其他法定权力设立退休执照的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