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本法典各章节规定的资格外,任何委员会的公众成员或非专业成员不得是,且在其任命前五年内也不得是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50(a) 委员会任何持证人的雇主,或雇主或雇主团体的高级职员、董事或实际全职代表;但本款不排除任命与持证人保持不频繁雇主身份的人员,或与持证人保持客户、患者或顾客关系且该关系不超过该持证人执业或业务2%的人员。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50(b) 与委员会持证人保持合同关系且该关系将构成该持证人执业或业务2%以上的人员,或该人员或该人员团体的高级职员、董事或实际全职代表。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50(c) 委员会持证人的雇员,或雇员的代表;但本款不排除任命与持证人保持不频繁雇员关系或向持证人提供专业或相关服务的人员,如果该雇佣或服务不超过该委员会成员的雇佣或执业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