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加州消费者事务部由一位名为消费者事务部主任的官员负责管理。

Section § 151

Explanation
州长任命局长,局长可以根据州长的意愿留任。局长根据政府薪酬指南获得年薪,并报销差旅费。

Section § 15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部门主任负责组织注册和文书工作的处理方式。但是,主任所做的任何更改都必须获得州长的批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所有工作都能顺利高效地进行。

为行政管理之目的,本部门的重新注册和文书工作由主任组织,并须经州长批准。主任可按其认为必要的方式进行组织,以妥善划分和开展本部门的工作。

Section § 1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内的各委员会将他们的再注册工作均匀地分散到全年。经主任批准,他们可以将任何执照、证书或许可证的续期日期最多延长六个月。重要的是,任何应缴费用都必须进行调整,以确保如果续期日期没有改变,没有人会因此支付更多或更少的费用。

为使部门的再注册工作尽可能地在全年均匀分布,部门内的各委员会经主任批准,可将法律规定的其颁发的任何执照、证书或许可证的续期日期延长不超过六个月,但在此情况下,所涉及的任何续期费用应按比例分摊,以确保任何人都无需支付比续期日期未作变更时所需支付的费用更多或更少。

Section § 15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部门内颁发执照的委员会与主任合作,设定执照期限和续期日期。目标是高效且经济地将续期工作分散到全年。委员会还必须调整费用,以确保任何人都不会因这些变更而支付比原应支付的更多或更少的费用。“执照”一词包括从事某一职业的各种形式的许可,而“委员会”包括不同类型的监管机构。

Section § 153

Explanation
局长有权调查部门内各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他们可以查阅与这些委员会相关的所有记录和信息,但不能在考试题目发给考生之前查看这些题目。

Section § 153.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新委员会接替旧委员会,主任可以临时任命一名临时执行官,直到新委员会为该职位选出常任人选。

Section § 1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委员会、机构或部门应如何处理其雇员的招聘、任期和纪律事宜。这些事宜必须由各自的委员会、机构或部门发起,并在提交给州人事委员会之前获得任命权力的批准。所有招聘和雇佣行为都必须遵循宪法指导方针以及州人事委员会制定的规则。雇员应从任命权力通过州人事委员会提供的名单中选出,任何招聘决定都必须向任命权力报告。

Section § 1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部门内履行执法职责的员工培训的重要性。它承认部门已经设有入门级执法学院,并强调持续教育对消费者有利的重要性。部门的任务是与总检察长办公室和行政听证办公室协调,提供持续的培训机会并开发全面的培训课程。目的是确保所有执法人员精通执法实践,并鼓励各级机构员工参与。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4.1(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各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4.1(a)(1) 部门目前正在为构成该部门的机构中履行执法职能的员工提供参加入门级执法学院的机会。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4.1(a)(2) 为了本州消费者的最佳利益,部门应继续为构成该部门的每个机构中履行执法职能的员工提供持续的培训机会。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4.1(b) 部门应继续开发并提供针对履行执法职能的员工的培训课程。这些培训课程的目的是培养所有履行执法职能的员工的执法实践知识。部门应鼓励机构执行官、注册官、执行主任、局长、执法经理、主管或工作人员参加执法培训课程。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4.1(c) 部门应与总检察长办公室和行政听证办公室协商合作,制定执法培训课程。

Section § 15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专业医疗委员会雇用非警务人员来协助调查问题。这些委员会还可以雇用人员在特定领域担任专家。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4.2(a) 第二部(自第500条起)内的医疗艺术委员会可以雇用警务人员以外的个人来提供调查服务。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4.2(b) 第二部(自第500条起)内的医疗艺术委员会可以雇用个人担任专家。

Section § 15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部门将雇员、承包商和志愿者的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提交给司法部。司法部随后必须提供州级或联邦级的背景调查。此流程涵盖所有雇员,特别是执法人员或申请成为执法人员的人员。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4.3(a) 依照《刑法典》第11105条 (u) 款的规定,该部门应向司法部提交司法部要求提供的针对雇员、未来雇员、承包商、分包商或志愿者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司法部应依照《刑法典》第11105条 (p) 款的规定提供州级或联邦级的回复。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4.3(b) 依照《刑法典》第11105条 (u) 款的规定,该部门应向司法部提交司法部要求提供的针对该部门所有执法人员雇员和未来执法人员雇员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司法部应依照《刑法典》第11105条 (k) 款的规定提供州级或联邦级的回复。

Section § 1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不是某个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员工,但受聘协助委员会评估申请人或监督持证人,并且因为履行职责而被起诉,那么委员会必须为该人提供法律辩护。但是,如果该人败诉,委员会不负责支付任何针对他们的判决赔偿。辩护将由总检察长负责,委员会将承担法律费用。

Section § 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雇用调查员、检查员和副手,以处理其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检查员不必是调查司的雇员,可以由各个委员会、局或专门委员会直接雇用。这些合同必须符合特定的政府法典规定。受本法影响的现有公务员检查员不会失去他们的职位或权利。该法律还明确,这些变更不限制现有调查员根据需要进行检查或调查的现有权力。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5(a) 根据第159.5条,局长可以雇用必要的调查员、检查员和副手,以妥善调查和起诉任何法律的所有违规行为,其执行职责由本部门或本部门内的任何委员会、机构或专门委员会负责。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5(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部门内各委员会、局或专门委员会使用的检查员不必是调查司的雇员,但可以是这些委员会、局或专门委员会的雇员,或与其签订合同。服务合同应符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五部第二章第六节第4.5条(自第19130条起)的规定。因本条规定职能被转移的所有现任公务员检查员,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9994.10条和《州公务员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五部第二章(自第18500条起))的规定,保留其职位、身份和权利。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5(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或禁止调查司的调查员在对任何被许可人进行检查或调查时,或应局长或其指定人员的特别要求,在对委员会或部门的任何官员或雇员进行调查时所享有的权力。

Section § 156

Explanation

加州某个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在部门内委员会提出请求时,为这些委员会签订合同。这些合同可以处理考试等事宜,并且可能包含保护承包商的条款,以防责任归咎于州政府或其雇员。每年,该负责人必须向州立法机关报告某些实体过渡到新许可技术的进展。该报告应涵盖业务流程规划、成本分析、技术系统开发以及立法机关提出的任何其他相关更新或要求。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6(a) 局长可为本部门,并应本部门内拟签订合同的委员会的请求和同意,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自第11250条起)或《公共合同法典》第2编第2部第2章(自第10290条起),为本部门内任何委员会签订合同。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6(b) 根据(a)款,局长可自行决定谈判并签订用于考试目的的合同,其中应包含使承包商免受损害的条款,如果部门内委员会与承包商之间合同产生的责任可追溯至州政府或其官员、代理人或雇员。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6(c) 局长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机关所有相关委员会报告第三阶段实体过渡到新许可技术平台的进展。进展报告应包括完成以下所有事项的更新计划和时间表: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6(c)(1) 业务流程文档。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6(c)(2) 信息技术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6(c)(3) 信息技术系统开发和实施。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6(c)(4) 为满足第三阶段实体的信息技术需求所需的任何其他相关步骤。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6(c)(5) 立法机关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Section § 1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专业人士酒精或药物成瘾治疗相关记录的保存规则。如果您是提供这些服务的承包商,您需要在最后一次服务提供后至少保留所有相关记录三年。这些记录是保密的,不能轻易共享。对于与部门签订的其他类型合同,记录也必须在最终付款后保留三年。部门的内部审计师可以检查这些记录,但州审计师也有权单独进行审计。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6.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与部门或部门内任何委员会签订合同以提供与酒精或危险药物受损持证人的治疗和康复相关的服务的个人或实体,应保留所有与这些服务相关的记录和文件,直至这些记录和文件经部门审计审查。这些记录和文件应自向该持证人提供最后一次治疗或服务之日起保留三年,此后,合同供应商可以清除和销毁这些记录和文件。本规定应取代任何其他与清除或销毁这些治疗和康复计划相关记录的法律。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6.1(b) 除非法规或规章另有明确规定,由任何合同供应商提供给部门或部门内任何委员会的所有与酒精或危险药物受损持证人治疗和康复服务相关的记录和文件,应予保密,且不受证据开示或传票的约束。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6.1(c) 对于与部门或部门内任何委员会签订的除(a)款规定之外的所有其他服务合同,局长或首席副局长可要求部门内部审计师对合同项下的所有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为此目的,合同供应商与此类履行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应由供应商在合同最终付款后保留三年。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州审计师根据《政府法典》第8546.7条的规定进行任何审查或审计的权力。

Section § 1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个部门的主任安排用于会议或考试的短期场地租赁。主任可以协商合同,如果因州政府使用而出现问题,合同可以保护场地提供方免受法律责任。主任还可以预付费用来预订这些场地。所有协议都必须经过总务部法律办公室的批准。

主任可以代表该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协商并签订用于考试或会议目的的场地和设施的短期租赁协议。主任可自行决定,协商并签订该场地的合同,其中可包含使场地提供方免受损害的条款,条件是根据合同使用该场地而产生的责任可追溯到州政府或其官员、代理人或雇员。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主任可自行决定,预付押金以预订并保留考试或会议场地。任何此类协议均须经总务部法律办公室批准。

Section § 157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在刑事案件或调查不专业行为上花费资金,这些费用是合理的开支,可以从委员会的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1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隶属于消费者事务部或受其监督的委员会和局,可以向不符合资格或没有正确资质的考试或执照申请人退款。此外,如果任何人因错误支付了费用或罚款,或者被非法收取了费用,他们必须获得退款。这些退款申请由州主计长处理,他将从相关机构的资金中支付这些款项。

Section § 159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任何委员会、机构、局、部门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执行官,在其工作中合法地主持宣誓,并确认官方行为。

Section § 15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一个部门内设立了调查司,由一名司长领导。它还规定了调查员的职责,这些调查员拥有一定的执法权力,并由局长任命。此外,它还在该司内设立了医疗质量调查组。该组主要负责调查加州几个医学委员会相关的违法行为。此外,加州医学委员会无需为该组进行的调查支付小时费。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9.5(a)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9.5(a)(1) 本部门设有调查司。该司由一名司长负责。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9.5(a)(2) 除第160条另有规定外,拥有治安官权力的调查员,如第160条(a)款和《刑法典》第830.3条(a)款所规定,应隶属于该司并由局长任命。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9.5(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9.5(b)(1) 调查司内设有医疗质量调查组。该组的主要职责是调查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心理学委员会、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医师助理委员会或加州医学委员会管辖下的任何实体管辖范围内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59.5(b)(2) 加州医学委员会不应为该组进行的调查支付小时费率。

Section § 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调查司和牙科委员会的司长及调查员在执行与各种调查相关的职责时,拥有治安官的权力。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执法并在必要时启动刑事诉讼。此外,这些机构还可以雇用非治安官的人员协助调查。该法律自2014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0(a) 部门调查司司长及所有调查员以及加州牙科委员会的所有调查员,在行使授予他们或该司的权力或履行其职责时,即在调查由该部门下属各委员会管理的法律或直接或间接启动因根据这些法律进行的任何调查而产生的刑事诉讼时,拥有治安官的权力。本条所指的所有人员,就本条规定的所有行为和事项而言,应被视为在其雇佣范围内行事。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0(b) 部门调查司和加州牙科委员会可以雇用非治安官的个人提供调查服务。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0(c) 本条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消费者事务部下属的牙科检查委员会和加州医学委员会的所有公务员,即使其职责被调往其他部门,也能保留其工作、州政府雇员身份及其他权利。这些调动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完成:牙科委员会员工的调动不迟于1999年7月1日,医学委员会员工的调动不迟于2014年7月1日。这包括治安官、医疗顾问及其支持人员等职位的调动。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0.5(a) 消费者事务部牙科检查委员会目前雇用的所有公务员,其职能因增加本条的法案而转移的,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9050.9条和《州公务员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5部(第18500条起)第2部分)保留其职位、身份和权利。因增加本条的法案而进行的员工调动应不迟于1999年7月1日进行。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0.5(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0.5(b)(1) 消费者事务部加州医学委员会目前雇用的所有公务员,其职能因增加本款的法案而转移的,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9050.9条和《州公务员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5部(第18500条起)第2部分)保留其职位、身份和权利。因增加本款的法案而进行的员工调动应不迟于2014年7月1日进行。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0.5(b)(2) 根据本款进行的员工调动应包括所有治安官和医疗顾问职位,以及这些治安官和医疗顾问职位的所有行政支持职位。

Section § 1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州立委员会或部门向公众提供其公共记录的副本。这些文件可以包括完整记录、汇编、摘要或摘录,并且只要遵守特定的隐私法律,就可以发布。他们可以收取费用,该费用涵盖提供这些文件的实际成本。费用金额由主任设定,并需要总务部的批准。

部门或部门内的任何委员会,可以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 (第7920.000节起)) 和《1977年信息实践法》(《民法典》第3编第4部第1.8篇第1章 (第1798节起)),向公众提供其各自公共记录的任何部分的副本,或其公共记录中包含的信息的汇编、摘录或摘要,并收取足以支付其实际成本的费用。该费用应由主任在总务部批准后确定。

Section § 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部门内某个委员会的官员证明某人在某个特定日期或特定时期内是否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或者他们的许可或认证是否被撤销或暂停,这份证明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

Section § 16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部门及其委员会在认证其持有的记录或文件的副本时,需收取2美元的费用。此规定也适用于认证显示这些记录内容的文档。

Section § 163.5

Explanation

如果您延迟续期消费者事务部的执照,您将被收取相当于续期费一半的罚款,金额在25美元到150美元之间。这笔逾期费不会在他们向您邮寄续期通知后的30天内生效。如果您需要恢复您的执照,复效费最高可达续期费的150%,但不得超过续期费25美元,除非法律规定了更低的费用。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消费者事务部内任何持证人的滞纳金、罚款或逾期费应为该执照续期之日生效的续期费的50%,但不低于二十五美元 ($25) 且不高于一百五十美元 ($150)。
滞纳金、罚款或逾期费不应在许可机构向持证人备案的最后已知地址邮寄续期通知之日起30天届满前征收。该通知应明确及时续期的日期,并且未及时续期将导致征收滞纳金、罚款或逾期费。
如果因执照复效而收取复效费或类似费用,该复效费应为执照复效之日生效的续期费的150%,但不得超过续期费二十五美元 ($25),除非该费用由法规规定低于续期费的150%且低于续期费加二十五美元 ($25),则应收取该法规规定的费用。

Section § 16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由部门机构颁发的任何官方文件(如执照或许可证)的设计和具体内容,由主任决定。主任在与相关机构讨论并考虑其意见后做出这些决定。

Section § 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事务部下属的任何团体想要向立法机关提供关于待审法律的财政影响分析,他们必须首先获得消费者事务部主任的反馈意见。他们的分析在提交给立法机关之前,应包含主任的评论。然而,如果立法者直接索取财政信息,该团体可以立即回应,但也必须在五天内将相同信息发送给主任。

Section § 1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为专业委员会的强制性继续教育项目制定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旨在确保继续教育能提高专业技能并保护公众。项目必须涵盖课程的有效性、职业相关性、有效的授课方式、出勤情况、对材料的理解以及实际应用。它们还应明确受众、学习目标、清晰的目的、合适的方法和评估流程。任何新的或修订的教育项目都必须符合这些指导方针。委员会必须审查其现有项目是否合规,并且如果符合要求,可以接受州外学分。本法典中其他继续教育要求不受本节影响。

局长应通过法规制定指导方针,以规定部门内任何委员会所管理的强制性继续教育项目的组成部分。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6(a) 制定指导方针应确保强制性继续教育被用作培养更具能力的执业人员群体,从而加强公共保护的手段。指导方针应要求强制性继续教育项目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6(a)(1) 课程有效性。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6(a)(2) 职业相关性。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6(a)(3) 有效呈现。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6(a)(4) 实际出勤。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6(a)(5) 材料吸收。
(6)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6(a)(6) 应用潜力。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6(b) 局长应考虑教育原则,且指导方针应规定强制性继续教育项目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6(b)(1) 指定受众。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6(b)(2) 明确学习内容。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6(b)(3) 明确的目标和目的。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6(b)(4) 相关学习方法(参与式、实践操作或临床环境)。
(5)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6(b)(5) 评估,侧重于学习者和预期学习成果(目标和目的)的评估。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6(c) 部门内任何委员会,凡在1993年1月1日之后为其执业人员提议强制性继续教育项目的,应将拟议项目提交给局长审查,以确保该项目包含本节规定的所有要素并符合局长制定的指导方针。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6(d) 任何管理强制性继续教育项目并提议修订其现有项目的委员会,应以符合本节规定的方式进行。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6(e) 任何当前管理强制性继续教育项目的委员会,应审查该项目的组成部分和要求,以确定其与本节下制定的指导方针的一致程度。委员会应向局长提交其调查结果报告。报告应识别其强制性继续教育项目的异同。报告应包括任何委员会特定的需求,以解释与局长指导方针的差异。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6(f) 任何管理强制性继续教育项目的委员会,在接受州外获得的学时时,应确保所授予学分的课程按照 (a) 款中提及的指导方针进行管理。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166(g) 本节或局长采纳的指导方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废除本法典任何其他条款中规定的继续教育项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