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a)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a)(1) 除(2)、(3)和(4)款另有规定外,如果被许可人的姓名列入经认证的名单,州政府许可实体应当拒绝颁发、重新激活、恢复或续期许可,并应当暂停许可。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a)(2) 如果被许可人的姓名列入经认证的名单,机动车辆管理局应当暂停许可。本节中提及的许可的颁发、重新激活、恢复、续期或拒绝,不适用于机动车辆管理局。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a)(3) 如果被许可人的姓名列入经认证的名单,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可以建议拒绝颁发、重新激活、恢复或续期许可,并可以建议暂停许可。在本节中,对于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管辖下的许可,涉及临时许可的颁发、拒绝颁发、重新激活、恢复、续期或暂停许可时,“可以”一词应替代“应当”一词。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a)(4) 如果被许可人的姓名列入经认证的名单,酒精饮料控制局可以拒绝颁发、重新激活、恢复或续期许可,并可以暂停许可。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b) 就本节而言: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b)(1) “经认证的名单”指由州平衡委员会提供或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的名单,其中包含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7063条或第19195条(如适用)姓名出现在500名最大欠税者名单上的人员。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b)(2) “许可”包括由州政府许可实体颁发的从事某一专业或职业的证书、注册或任何其他授权。“许可”包括根据《车辆法典》第6部第1章(自第12500条起)颁发的驾驶执照。“许可”不包括根据《车辆法典》第3部(自第4000条起)颁发的车辆注册。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b)(3) “被许可人”指经许可授权驾驶机动车辆的个人,或经由州政府许可实体颁发的许可、证书、注册或其他授权从事某一专业或职业的个人。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b)(4) “州政府许可实体”指第101、1000或19420条中列出的任何实体、司法部长办公室、保险局、机动车辆管理局、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房地产局,以及任何其他颁发许可、证书或注册以授权个人从事某一专业或职业的州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包括由机动车辆管理局或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颁发的任何证书、商业或职业许可、或许可证。“州政府许可实体”不包括承包商州许可委员会。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c) 州平衡委员会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各自向每个州政府许可实体提交其经认证的名单。经认证的名单应包括名单上所列人员的姓名、社会安全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以及最后已知地址。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每个州政府许可实体应向所有申请人收集社会安全号码或联邦纳税人识别号,以便将州平衡委员会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的经认证的名单上的姓名与申请人和被许可人进行匹配。
(e)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e)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e)(1) 每个州政府许可实体应确定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是否在州平衡委员会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的最新经认证的名单上。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e)(2) 如果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列入任何一份经认证的名单,州政府许可实体应立即向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发出初步通知,告知其暂停或拒绝颁发或续期许可的意图。初步通知应在收到经认证的名单后30天内,亲自送达或邮寄至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在州政府许可实体备案的最后已知邮寄地址。邮寄送达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条完成。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e)(2)(A) 如果该申请人符合其他许可资格,州政府许可实体应向任何姓名列入经认证的名单的申请人颁发有效期为90天的临时许可。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e)(2) 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在收到(e)款第(2)项所述的初步通知后不迟于45天内提交了解除请求,但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将无法在收到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的解除请求后45天内完成解除审查并将其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以及州政府许可实体。根据本款准予解除时,即使已准予解除,如果适用的执照被错误地暂停,州政府许可实体应追溯至错误暂停之日恢复适用的执照,且该暂停不应反映在任何执照记录中。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e)(3) 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因当前的财务困难而无法支付未缴税款义务。“财务困难”是指由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视情况而定)确定的财务困难,即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无法支付任何部分未缴负债,且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无法符合《税收和税务法典》第6832条或第19008条规定的分期付款安排的条件。为了证明存在财务困难,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应提交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视情况而定)为做出该决定而要求的任何信息,包括与合理商业和个人开支相关的信息。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i) 申请人或被许可人被要求在回应来自州政府许可实体以及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通知时勤勉行事,并认识到临时执照将在90天后失效或执照暂停将在90天后生效,且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有时间在该期限内采取行动。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无正当理由的延迟行动,如果直接导致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视情况而定)无法完成对申请人或被许可人解除请求的审查,则不构成本节所要求的勤勉,也不足以证明准予解除是正当的。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应承担证明其勤勉回应了来自州政府许可实体或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通知,且任何延迟并非没有正当理由的责任。
(j)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j) 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根据本节规定创建解除表格。当申请人或被许可人通过支付未缴税款、签订分期付款协议或根据分部 (h) 第 (3) 款定义确定存在当前经济困难而履行了纳税义务时,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适用者为准)应向申请人或被许可人邮寄一份解除表格,并向相应的州政府许可实体提供一份解除通知。任何根据本分部从州平衡委员会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收到解除通知的州政府许可实体,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处理该解除通知。如果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发出解除通知后确定被许可人未遵守其分期付款协议,则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适用者为准)应以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适用者为准)规定的格式通知州政府许可实体和被许可人,告知被许可人未遵守规定,并且该解除通知应被撤销。州平衡委员会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在州政府许可实体开发自动化流程以遵守本分部规定在经济上可行时,以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适用者为准)规定的方式通知州政府许可实体,告知被许可人未遵守分期付款协议。收到此通知后,州政府许可实体应立即以州政府许可实体规定的表格通知被许可人,告知其执照将在特定日期被暂停,且该日期不得晚于表格邮寄之日起30天。被许可人还应被告知,执照将保持暂停状态,直至根据本分部发出新的解除通知。
(k)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k) 州平衡委员会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与为实施本节所需的州政府许可实体签订机构间协议。
(l)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l)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政府许可实体经相关部门主管或管理机构批准,可对根据本节规定执照已被暂停的被许可人征收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州政府许可实体执行本节规定所需承担的成本金额。根据本节征收的费用应存入州政府许可实体征收的其他费用所存入的基金中,并应在年度预算案拨款后供该实体使用。
(m)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m) 分部 (h) 中描述的程序应构成对根据本节规定临时执照的签发或执照的拒绝或暂停提出异议的唯一行政补救措施。
(n)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n) 任何收到关于根据本节规定执照被拒绝或暂停的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或根据本节规定获得临时执照的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的执照状态查询的州政府许可实体,应回复称执照被拒绝或暂停,或临时执照的签发,仅因为被许可人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7063节或第19195节出现在500名最大欠税者名单上。任何州机构、委员会或部门根据本节收集的信息应受《1977年信息实践法》(《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一点八章第一章(自第1798节起))的约束。任何在其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出版物上披露被许可人根据本节规定执照被拒绝或暂停,或获得临时执照的州政府许可实体,应在关于执照状态的信息旁边以粗体显著披露,执照被拒绝、暂停或临时签发的唯一原因是由于被许可人未能缴纳税款。
(o)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o) 任何州机构、委员会或部门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规章制度,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作为紧急规章通过。这些规章的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这些规章应在提交给州务卿后立即生效。
(p)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p) 州平衡委员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及州政府许可实体,应酌情制定必要的规章以实施本条。
(q)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q)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q)(1) 州政府许可实体,以及州政府许可实体的任何现任或前任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均不得披露或使用根据本条从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获得的任何信息,除非是为了根据本条告知公众许可证的拒绝、拒绝续期或暂停,或临时许可证的颁发。州政府许可实体根据本条接收的信息的发布或作其他用途,除非经本条授权,否则应作为轻罪处罚。本款不得解释为阻止加州律师协会根据本条向加州最高法院提交暂停律师协会成员资格的请求。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q)(2) 根据本条暂停或拒绝续期许可证,或颁发临时许可证,不构成对被许可人的拒绝或纪律处分,以满足向国家执业医师数据库的任何报告要求,且不应报告给国家执业医师数据库或医疗保健诚信和保护数据库。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q)(3) 从认证名单中解除后,申请人或被许可人许可证的暂停或吊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从州政府许可实体的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出版物中清除。本款不适用于加州律师协会。
(r)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r) 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条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条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
(s)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s) 本条赋予申请人的所有复审权利,也应赋予被许可人。
(t)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t)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州政府许可实体根据本条暂停许可证的政策、惯例和程序,应与根据《家庭法典》第17520条暂停许可证的适用政策、惯例和程序相同。
(u)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u) 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允许法院在纳税之前审查并阻止税款的征收,从而违反《加州宪法》。
(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v) 本条适用于自2012年7月1日或之后,其姓名出现在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7063条或第19195条列出的500名最大欠税者名单上的任何被许可人。
(Amended by Stats. 2020, Ch. 312, Sec. 9. (SB 1474) Effective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