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专业委员会发现某人因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罪行被定罪,则可以吊销或暂停其营业执照。这种选择独立于委员会可能采取的其他纪律处分。此处的“定罪”包括任何个人已认罪、不抗辩或被判有罪的情形,即使他们提出上诉或获得缓刑。尽管过去的一个法院案件造成了混淆,本节确认委员会拥有根据相关刑事定罪进行纪律处分的权力,以保护消费者。最近的修正案重申了这一权力,但并未改变现有法律。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0(a) 除委员会被允许对持证人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外,如果持证人被判犯有罪行,且该罪行与颁发执照所涉业务或专业的资格、职能或职责有实质性关联,委员会可以暂停或吊销其执照。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0(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行使任何权力,因持证人被判犯有罪行而对其进行纪律处分,该权力独立于根据 (a) 款授予的权力,但仅限于该罪行与颁发持证人执照所涉业务或专业的资格、职能或职责有实质性关联的情况。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0(c) 本节所指的“定罪”是指认罪答辩或有罪判决,或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委员会在定罪成立后被允许采取的行动,可以在上诉期限届满、或定罪判决在上诉中得到确认、或在作出缓刑令暂停执行判决时采取,不论根据《刑法典》第 1203.4 条作出的后续命令。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0(d)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本节的适用性因 Petropoulos 诉房地产部案(2006 年)142 Cal.App.4th 554 的判决而变得不明确,且该案的判决已使大量法规受到质疑,从而可能对加利福尼亚州的消费者造成损害,因为持证人已被判犯有罪行。因此,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本节为委员会对持证人施加纪律处分确立了一个独立的基础,且 2008 年法规第 33 章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并非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Section § 490.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持有专业执照的人不遵守子女抚养令,颁发其执照的委员会可以根据另一项家庭法规定暂时吊销其执照。

一个委员会可以根据《家庭法典》第17520条暂停执照,如果持证人未遵守子女抚养令或判决。

Section § 491

Explanation
如果专业委员会因另一项法律(第490条)中提及的原因暂停或吊销了某个人的执照,他们必须向失去执照的人发送两份文件。首先,他们需要发送关于该人如何根据另一项规定(《政府法典》第11522条)申请恢复执照的信息。其次,他们必须提供该个人可以用来证明自己有资格恢复执照的复原标准,该标准在另一项规定(第482条)中有所阐述。

Section § 4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某人成功完成了针对某些罪行的转处计划或酒精和药物评估计划,许可委员会仍可因专业人员的不当行为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或拒绝颁发执照。即使不当行为是在逮捕期间被记录的,这条规定也适用。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某些专业机构运营的药物转处计划。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成功完成《刑法典》项下的任何转处计划,或成功完成《车辆法典》第11编第12章第5条(自第23249.50节起)项下的酒精和药物问题评估计划,不得禁止根据本法典第2编(自第500节起)设立的任何机构,或该编中提及的任何倡议法案,对持证人采取纪律处分或因专业不当行为拒绝颁发执照,尽管该不当行为的证据可能记录在与逮捕相关的记录中。
本节不应解释为适用于根据本法典第2编(自第500节起)设立的任何机构,或该编中提及的任何倡议法案所运营的任何药物转处计划。

Section § 4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一个人因与其职业职责相关的罪行被定罪,委员会如何采取行动,例如拒绝或吊销执照。定罪本身足以证明其发生,但委员会必须考虑罪行的严重性、经过的时间以及该专业的性质。如果申请人能证明他们已改过自新,委员会不能仅仅根据定罪类型而拒绝他们。在这里,“执照”涵盖了各种形式的官方许可,如证书和注册。这项规定不改变某些州实体(如州体育委员会或加州赛马委员会)的权力。它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部门内委员会依法进行的程序中,若以申请人或执照持有人被判犯有与相关执照持有人的资格、职能和职责实质相关的罪行为由,拒绝颁发执照申请、暂停或吊销执照或对持有执照者采取其他纪律处分,则该罪行的定罪记录应作为定罪事实的结论性证据,但仅限于该事实。
(b)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3(b)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3(b)(1) 确定某罪行是否与委员会所监管的业务或专业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实质相关的标准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3(b)(1)(A) 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3(b)(1)(B) 自犯罪之日起经过的年数。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3(b)(1)(C) 专业的性质和职责。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3(b)(2) 委员会不得仅根据定罪类型而一概拒绝申请人,而不考虑康复证据。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3(c) 在本节中,“执照”包括“证书”、“许可证”、“授权”和“注册”。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3(d) 本节不以任何方式修改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以下实体在执照方面的现有权力: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3(d)(1) 州体育委员会。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3(d)(2) 私立高等教育局。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3(d)(3) 加州赛马委员会。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3(e) 本节将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49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或行政法法官在持证人违反特定规定或被判犯有相关罪行时,发出临时命令,暂时暂停或限制其专业执照。该命令旨在保护公共健康、安全或福祉。通常,持证人会收到至少15天的听证通知,紧急情况除外。临时命令会在听证会上进行审查,持证人可以由律师代理、提交证据并进行辩论。如果委员会或法官未经通知发出临时命令,则必须在20天内举行听证会。委员会应在发出临时命令后15天内提出正式指控。临时命令可由法院审查,以确保遵循了适当的程序。不遵守临时命令本身可能导致额外的纪律处分。最后,某些例外情况和规则适用于各种卫生委员会以及涉及有罪判决或认罪的案件。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a) 委员会或根据(h)款规定独立审理的行政法法官,可根据申请,发出临时命令,暂停任何持证人执业或施加执业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性生物体液检测、监督或补救性培训。申请书应附有宣誓书,令委员会满意地证明以下两点: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a)(1) 持证人从事了构成违反本法典的行为或不作为,或被判犯有与执业活动实质相关的罪行。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a)(2) 允许持证人继续从事执业活动,或允许持证人不受限制地继续从事执业活动,将危及公共健康、安全或福祉。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b) 除非申请书和支持文件显示,在案件能够进行通知听证之前将对公众造成严重损害,否则本条规定的临时命令不得在未经通知持证人的情况下发出。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c) 除(b)款另有规定外,持证人应收到至少15天的临时命令申请听证通知。通知应包括提交给委员会以支持申请的文件。如果命令最初是根据(b)款规定未经通知发出的,持证人有权在未经通知的临时命令发出后20天内就申请举行听证会。持证人应在最初临时命令发出后两天内收到听证通知,并应收到所有支持申请的文件。如果委员会未能在未经通知的临时命令发出后20天内提供听证会,除非持证人放弃其听证权,否则该临时命令将依法自动解除。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d) 在临时命令申请听证会上,持证人可以: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d)(1) 由律师代理。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d)(2) 对程序进行记录,副本应在支付按照《政府法典》第11523条中关于司法审查笔录费用的规定计算的费用后提供给持证人。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d)(3) 提交宣誓书和其他书面证据。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d)(4) 进行口头辩论。
(e)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e) 委员会或根据(h)款规定独立审理的行政法法官,应在提交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就临时命令申请作出决定。根据本条获得临时命令所需的举证标准应为优势证据标准。如果临时命令此前未经通知发出,委员会应决定该命令是保持有效、解除还是修改。
(f)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f) 委员会应在临时命令发出后15天内提出指控书。对于未经通知发出的临时命令,该时间应从通知听证会后发出的命令之日起计算。如果持证人提交抗辩通知,听证会应在机构收到抗辩通知后30天内举行。应在提交事项后不迟于30天就指控书作出决定。未能遵守本款中任何要求,将导致临时命令依法自动解除。
(g)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g) 临时命令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受司法审查,且仅在萨克拉门托县、旧金山县、洛杉矶县或圣地亚哥县的高级法院审理。对临时命令的审查应仅限于确定委员会在发出临时命令时是否滥用了其自由裁量权。如果被答辩委员会未按法律要求的方式行事,或法院确定临时命令在整个记录看来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则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

Section § 49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人的名字出现在官方的500名最大欠税者名单上,加州的州许可机构必须暂停、拒绝颁发或续期其许可。某些机构,如机动车辆管理局、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和酒精饮料控制局,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有其特定的、有时是有限的处理方式。如果一个人的名字在名单上,他们将收到通知,并可能获得一个90天的临时许可,但只有在他们解决了欠税问题后,其正式许可才能续期。他们可以通过联系相关的税务委员会来对自己的名字被列入名单提出异议。在面临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他们也可以寻求救济。该法律规定了某些程序,以确保这些规则得到遵守,同时还概述了与许可暂停相关的信息的使用和共享。因欠税导致的临时或暂停许可状态必须向公众明确披露。

(a)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a)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a)(1) 除(2)、(3)和(4)款另有规定外,如果被许可人的姓名列入经认证的名单,州政府许可实体应当拒绝颁发、重新激活、恢复或续期许可,并应当暂停许可。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a)(2) 如果被许可人的姓名列入经认证的名单,机动车辆管理局应当暂停许可。本节中提及的许可的颁发、重新激活、恢复、续期或拒绝,不适用于机动车辆管理局。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a)(3) 如果被许可人的姓名列入经认证的名单,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可以建议拒绝颁发、重新激活、恢复或续期许可,并可以建议暂停许可。在本节中,对于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管辖下的许可,涉及临时许可的颁发、拒绝颁发、重新激活、恢复、续期或暂停许可时,“可以”一词应替代“应当”一词。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a)(4)  如果被许可人的姓名列入经认证的名单,酒精饮料控制局可以拒绝颁发、重新激活、恢复或续期许可,并可以暂停许可。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b) 就本节而言:
(1)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b)(1) “经认证的名单”指由州平衡委员会提供或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的名单,其中包含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7063条或第19195条(如适用)姓名出现在500名最大欠税者名单上的人员。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b)(2) “许可”包括由州政府许可实体颁发的从事某一专业或职业的证书、注册或任何其他授权。“许可”包括根据《车辆法典》第6部第1章(自第12500条起)颁发的驾驶执照。“许可”不包括根据《车辆法典》第3部(自第4000条起)颁发的车辆注册。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b)(3) “被许可人”指经许可授权驾驶机动车辆的个人,或经由州政府许可实体颁发的许可、证书、注册或其他授权从事某一专业或职业的个人。
(4)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b)(4) “州政府许可实体”指第101、1000或19420条中列出的任何实体、司法部长办公室、保险局、机动车辆管理局、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房地产局,以及任何其他颁发许可、证书或注册以授权个人从事某一专业或职业的州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包括由机动车辆管理局或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颁发的任何证书、商业或职业许可、或许可证。“州政府许可实体”不包括承包商州许可委员会。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c) 州平衡委员会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各自向每个州政府许可实体提交其经认证的名单。经认证的名单应包括名单上所列人员的姓名、社会安全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以及最后已知地址。
(d)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每个州政府许可实体应向所有申请人收集社会安全号码或联邦纳税人识别号,以便将州平衡委员会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的经认证的名单上的姓名与申请人和被许可人进行匹配。
(e)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e)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e)(1) 每个州政府许可实体应确定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是否在州平衡委员会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的最新经认证的名单上。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e)(2) 如果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列入任何一份经认证的名单,州政府许可实体应立即向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发出初步通知,告知其暂停或拒绝颁发或续期许可的意图。初步通知应在收到经认证的名单后30天内,亲自送达或邮寄至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在州政府许可实体备案的最后已知邮寄地址。邮寄送达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条完成。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e)(2)(A) 如果该申请人符合其他许可资格,州政府许可实体应向任何姓名列入经认证的名单的申请人颁发有效期为90天的临时许可。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e)(2) 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在收到(e)款第(2)项所述的初步通知后不迟于45天内提交了解除请求,但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将无法在收到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的解除请求后45天内完成解除审查并将其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以及州政府许可实体。根据本款准予解除时,即使已准予解除,如果适用的执照被错误地暂停,州政府许可实体应追溯至错误暂停之日恢复适用的执照,且该暂停不应反映在任何执照记录中。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e)(3) 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因当前的财务困难而无法支付未缴税款义务。“财务困难”是指由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视情况而定)确定的财务困难,即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无法支付任何部分未缴负债,且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无法符合《税收和税务法典》第6832条或第19008条规定的分期付款安排的条件。为了证明存在财务困难,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应提交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视情况而定)为做出该决定而要求的任何信息,包括与合理商业和个人开支相关的信息。
(i)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i) 申请人或被许可人被要求在回应来自州政府许可实体以及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通知时勤勉行事,并认识到临时执照将在90天后失效或执照暂停将在90天后生效,且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有时间在该期限内采取行动。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无正当理由的延迟行动,如果直接导致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视情况而定)无法完成对申请人或被许可人解除请求的审查,则不构成本节所要求的勤勉,也不足以证明准予解除是正当的。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应承担证明其勤勉回应了来自州政府许可实体或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通知,且任何延迟并非没有正当理由的责任。
(j)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j) 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根据本节规定创建解除表格。当申请人或被许可人通过支付未缴税款、签订分期付款协议或根据分部 (h) 第 (3) 款定义确定存在当前经济困难而履行了纳税义务时,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适用者为准)应向申请人或被许可人邮寄一份解除表格,并向相应的州政府许可实体提供一份解除通知。任何根据本分部从州平衡委员会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收到解除通知的州政府许可实体,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处理该解除通知。如果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发出解除通知后确定被许可人未遵守其分期付款协议,则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适用者为准)应以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适用者为准)规定的格式通知州政府许可实体和被许可人,告知被许可人未遵守规定,并且该解除通知应被撤销。州平衡委员会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在州政府许可实体开发自动化流程以遵守本分部规定在经济上可行时,以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适用者为准)规定的方式通知州政府许可实体,告知被许可人未遵守分期付款协议。收到此通知后,州政府许可实体应立即以州政府许可实体规定的表格通知被许可人,告知其执照将在特定日期被暂停,且该日期不得晚于表格邮寄之日起30天。被许可人还应被告知,执照将保持暂停状态,直至根据本分部发出新的解除通知。
(k)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k) 州平衡委员会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与为实施本节所需的州政府许可实体签订机构间协议。
(l)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l)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政府许可实体经相关部门主管或管理机构批准,可对根据本节规定执照已被暂停的被许可人征收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州政府许可实体执行本节规定所需承担的成本金额。根据本节征收的费用应存入州政府许可实体征收的其他费用所存入的基金中,并应在年度预算案拨款后供该实体使用。
(m)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m) 分部 (h) 中描述的程序应构成对根据本节规定临时执照的签发或执照的拒绝或暂停提出异议的唯一行政补救措施。
(n)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n) 任何收到关于根据本节规定执照被拒绝或暂停的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或根据本节规定获得临时执照的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的执照状态查询的州政府许可实体,应回复称执照被拒绝或暂停,或临时执照的签发,仅因为被许可人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7063节或第19195节出现在500名最大欠税者名单上。任何州机构、委员会或部门根据本节收集的信息应受《1977年信息实践法》(《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一点八章第一章(自第1798节起))的约束。任何在其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出版物上披露被许可人根据本节规定执照被拒绝或暂停,或获得临时执照的州政府许可实体,应在关于执照状态的信息旁边以粗体显著披露,执照被拒绝、暂停或临时签发的唯一原因是由于被许可人未能缴纳税款。
(o)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o) 任何州机构、委员会或部门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规章制度,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作为紧急规章通过。这些规章的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这些规章应在提交给州务卿后立即生效。
(p)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p) 州平衡委员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以及州政府许可实体,应酌情制定必要的规章以实施本条。
(q)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q)
(1)Copy 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q)(1) 州政府许可实体,以及州政府许可实体的任何现任或前任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均不得披露或使用根据本条从州平衡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获得的任何信息,除非是为了根据本条告知公众许可证的拒绝、拒绝续期或暂停,或临时许可证的颁发。州政府许可实体根据本条接收的信息的发布或作其他用途,除非经本条授权,否则应作为轻罪处罚。本款不得解释为阻止加州律师协会根据本条向加州最高法院提交暂停律师协会成员资格的请求。
(2)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q)(2) 根据本条暂停或拒绝续期许可证,或颁发临时许可证,不构成对被许可人的拒绝或纪律处分,以满足向国家执业医师数据库的任何报告要求,且不应报告给国家执业医师数据库或医疗保健诚信和保护数据库。
(3)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q)(3) 从认证名单中解除后,申请人或被许可人许可证的暂停或吊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从州政府许可实体的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出版物中清除。本款不适用于加州律师协会。
(r)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r) 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条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条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
(s)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s) 本条赋予申请人的所有复审权利,也应赋予被许可人。
(t)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t)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州政府许可实体根据本条暂停许可证的政策、惯例和程序,应与根据《家庭法典》第17520条暂停许可证的适用政策、惯例和程序相同。
(u)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u) 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允许法院在纳税之前审查并阻止税款的征收,从而违反《加州宪法》。
(v)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5(v) 本条适用于自2012年7月1日或之后,其姓名出现在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7063条或第19195条列出的500名最大欠税者名单上的任何被许可人。

Section § 49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企业违反了某些劳动法律,特别是《劳工法》第244条(b)款中提到的规定,其营业执照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但是,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必须考虑对员工造成的任何损害以及企业为纠正问题所做的努力。此外,即使一般规定允许劳工专员采取纪律处分,消费者事务部下属的具体许可机构也可以实施自己的纪律处分。重要的是,企业不会仅仅因为要求员工在开始工作后三天内完成标准的I-9就业验证表而面临执照暂停或吊销。

(a)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6(a) 如果被许可人被劳工专员或法院认定违反了《劳工法》第244条(b)款,并且法院或劳工专员已考虑到此类暂停或吊销可能对被许可人的雇员造成的任何损害,以及被许可人在收到通知后为解决任何被指控的违规行为所做的善意努力,则本法典规范的营业执照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
(b)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6(b) 尽管有(a)款规定,消费者事务部下属机构的被许可人,如果被劳工专员或法院认定违反了《劳工法》第244条(b)款,可能会受到其各自许可机构的纪律处分。
(c)CA 商业与职业 Code § 494.6(c) 雇主不得仅仅因为要求未来或现有雇员在有偿工作的第一天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I-9就业资格验证表而根据本条规定被暂停或吊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