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30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局长和各县专员负责执行本章所规定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29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任根据需要制定规定,以有效实现本章的目标。

Section § 2930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遵守本章或其规定,他们可能会收到警告,要求他们在七天内遵守,否则将面临违规处罚。但是,有些条款不予警告,直接构成违规。

每次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都被视为单独的违规,可由地区检察官或总检察长起诉。具体来说,如果涉及蜂箱或蜂群,每个不符合规定的蜂箱或蜂群都算作单独的违规。罚款从第一个蜂箱的100美元开始,每个额外的蜂箱增加1美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美元。有些条款的罚款上限为50美元。当局仍可在事前发出警告或纠正通知。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02(a) 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人在收到七天警告通知后,未能遵守本章的任何要求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均构成违规行为。但是,涉及以下条款的违规行为不予警告通知: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02(a)(1) Section 29046 的 (b) 和 (c) 款。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02(a)(2) Section 29056 的 (b) 和 (c) 款。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02(a)(3) Section 29072。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02(a)(4) Section 29111。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02(a)(5) Section 29113。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02(a)(6) Section 29120。
(7)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02(a)(7) Section 29126。
(8)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02(a)(8) Section 29127。
(9)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02(a)(9) Section 29145。
(10)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02(a)(10) Section 29150。
(1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02(a)(11) Section 29170。
(1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02(a)(12) Section 29171。
(1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02(a)(13) Section 29172。
(1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02(a)(14) Section 29173。
(1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02(a)(15) Section 29204。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02(b) 违规行为应移交受影响县的地区检察官处理,如果地区检察官无法起诉该事项,则移交总检察长处理。就本章而言,每起事件均构成单独的违规行为。当涉及蜂箱或蜂群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时,每个单独的蜂箱或蜂群均构成单独的违规行为。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每次违规行为的最高罚款为第一个蜂箱或蜂群一百美元 ($100),加上每个不符合规定的额外蜂箱或蜂群一美元 ($1),最高罚款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但违反 Section 29070 或 29070.5 的行为应处以最高五十美元 ($50) 的罚款。本条不阻止秘书或专员启动任何发出事先警告通知或纠正通知的程序。

Section § 2930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不遵守本章发出的通知或命令,这将被视为一种称为“违规”的轻微违法行为。这种违规行为将受到第 29302 条中提及的处罚。

任何人未能遵守根据本章发布的任何通知或命令,均属违规行为,并应依照第 29302 条规定的处罚。

Section § 293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违反某些农业法律或法规的额外后果。如果有人不遵守规定,他们可能面临每天最高500美元的民事罚款,直到违规行为停止。此外,法律官员可以寻求法院命令来阻止进一步的违规行为。任何施加罚款或寻求此类法院命令的努力都将涉及总检察长。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04(a) 除第12999.5、29302和29303节中规定的处罚外,任何不遵守本章规定、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或根据本章或法规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命令的人,应处以民事罚款,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不超过五百美元($500)。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04(b) 秘书或专员还可以针对任何违反本章规定、违反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或违反根据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的授权发出的任何命令或通知的人,寻求禁令救济。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04(c) 任何追讨民事罚款或寻求禁令救济的行动应提交给总检察长。

Section § 29305

Explanation

本章中刑事或民事案件所收取的罚款将存入一个专门账户供部门使用,特别是用于管理第29302条。这些罚款中最高可达50%的部分可用于报销地区检察官的起诉费用。

在决定罚款金额时,法院必须权衡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诸如造成的损害、违法者的意图和重复行为、不当行为的持续时间、经济影响以及违法者此后采取的任何积极措施等因素。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05(a) 本章项下追回的任何罚款,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应存入由该部门维护的专门账户,并应用于第29302条的管理,但地区检察官根据第29302条起诉案件所产生的费用,最高可达50%的部分,应从该起诉所获得的任何罚款中予以报销。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05(b) 在确定本章规定的任何民事或刑事罚款金额时,法院应考虑行为的严重性,以及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该行为的动机和持续性;该行为发生的时间长度;对所涉人员(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造成的经济影响;以及该人员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

Section § 29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违反本章的规定,他们每次违规可能被罚款高达2500美元。总检察长可以代表州提起法律诉讼来追回这些罚款。

Section § 2930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与第29304条(b)款相关的法院命令,他们可能面临最高达6,000美元的额外罚款。如果违规行为持续多日,每一天都算作一项单独的违规行为。

任何违反根据第29304条(b)款发出的任何禁令的人,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外,应处以不超过六千美元 ($6,000) 的民事罚款。如果构成违规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则每一天的违规行为应视为一项单独且不同的违规行为。

Section § 29308

Explanation
局长负责任命一名主管并雇佣州检查员,以监督蜂场检查工作。这些检查员确保蜂群的健康和安全。

Section § 29309

Explanation
每位专员自动(即当然地)担任州蜂场检查员。他们还有权任命县蜂场检查员,但这些被任命者必须符合局长规定的一些资格要求。

Section § 29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根据需要指派合格的州蜂场检查员到县里工作。他们服务的时间长短和报酬由与县监事会的协议决定。如果该县设有专员,州蜂场检查员将在其监督下工作。

Section § 293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本章中列出的罚款是唯一可以适用的民事罚款,除非第12999.5条中提到了其他具体罚款。除已明确规定的之外,不得施加任何额外罚款。

本章规定的罚款是排他性的,除第12999.5条另有规定外,不得评估其他民事罚款。

Section § 29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经所有者许可,非法且故意地拿走、占有、藏匿或运输蜂箱,将蜜蜂从蜂箱中移走,或杀死或毁坏蜜蜂,他们可能会被起诉。受害人可以要求获得相当于事发时蜜蜂价值三倍的赔偿,以及为找回或替换蜜蜂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的费用。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针对未经蜜蜂所有者或合法占有这些蜜蜂的人的同意,非法和故意地拿走、占有、藏匿或运输蜂箱,非法和故意地将蜜蜂从蜂箱中移走,或非法和故意地杀死或毁坏蜜蜂的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赔偿应为在拿走、占有、藏匿、运输、毁坏或破坏蜜蜂时蜜蜂价值的三倍,加上原告为找回或替换蜜蜂而合理花费的时间和金钱的公平补偿金额。

Section § 2931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秘书或专员对违反特定农业法规的人处以民事罚款,而非提起诉讼。罚款分为严重、中等或轻微三类,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和意图,罚款金额从50美元到1,000美元不等。

在施加罚款之前,当事人必须收到书面通知,并可在20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如果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有机会审查证据并陈述案情。对决定不服的人可在30天内向秘书提出上诉。

上诉程序包括提交书面论证,并可能进行口头论证,秘书将在45天内作出最终决定。如果秘书的决定不利,可在30天内通过指定程序进行复审。

如果最终确定,经认证的决定可提交县法院强制执行判决。上诉人可能需要支付听证费用,除非他们赢得诉讼。此程序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13(a) 代替起诉,除本章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外,秘书或专员可对违反第2章第4条(自第29040条起)或第5条(自第29070条起)、第10条(自第29671条起),或违反根据本章为实施这些条款而通过的任何法规的人处以行政民事罚款。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13(b) 根据本条施加的行政民事罚款应按违规程度征收,分为“严重”、“中等”或“轻微”三类。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13(b)(1) “严重”违规是指重复或故意违规,每项违规可处以不少于四百零一美元($401)且最高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行政民事罚款。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13(b)(2) “中等”违规是指重复违规或非故意违规,每项违规可处以不少于一百五十一美元($151)但最高不超过四百美元($400)的行政民事罚款。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13(b)(3) “轻微”违规是指程序性违规,每项违规可处以不少于五十美元($50)但最高不超过一百五十美元($150)的行政民事罚款。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13(c) 在根据本条施加行政民事罚款之前,被指控违规的人应收到拟议行动的书面通知,包括违规性质以及(如适用)拟议民事罚款的金额。该人有权在收到拟议行动通知后20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即使拒绝投递或在该地址未接受通知,通过挂号信寄送至被指控人最后已知地址的通知仍应视为已收到。如果要求举行听证会,应在听证会预定日期前至少10天发出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在听证会上,该人应有机会审查秘书或专员的证据,并代表自己提交证据。如果未及时要求举行听证会,秘书或专员可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采取拟议行动。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13(d) 如果被专员处以行政民事罚款的人要求并出席了听证会,该人可在收到专员决定副本之日起30天内向秘书上诉专员的决定。以下程序适用于上诉: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13(d)(1) 上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上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说明上诉理由,并附上专员决定的副本。上诉人应在向秘书提交上诉的同时,向专员提交一份上诉副本。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13(d)(2) 上诉人和专员可在提交上诉时或其后10天内,或在秘书规定的更晚时间,向秘书提交听证会记录和书面论证,说明确认、修改或撤销专员决定的理由。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13(d)(3) 秘书可在提交书面论证时提出的申请后,批准口头论证。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13(d)(4) 如果口头论证的申请获得批准,应在预定日期前至少10天发出关于口头论证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时间可由上诉人、专员和秘书经相互同意后更改。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13(d)(5) 秘书应根据听证会记录,包括秘书收到的第 (2) 款所述的书面证据和书面论证,裁决上诉。如果秘书在记录中发现充分证据支持专员的决定,秘书应确认该决定。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13(d)(6) 秘书应在上诉之日起45天内或口头论证之日起15天内,或在此之后尽快作出书面决定。
(7)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9313(d)(7) 根据本条提出的上诉,秘书可确认专员的决定,通过减少或增加所征收的民事罚款金额(如适用)来修改专员的决定,使其符合秘书施加行政民事罚款的指导方针,或撤销专员的决定。秘书增加的任何民事罚款不得高于根据 (c) 款发出的专员拟议行动通知中提出的金额。秘书决定的副本应送达或邮寄给上诉人和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