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02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条文中的定义适用于解释本章的其他部分,除非根据具体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

Section § 750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账簿和记录”定义为与本章所涵盖的活动相关的任何书面材料,例如账簿、合同和文件。

“账簿和记录”指与受本章管辖的活动相关的事项有关的账簿、记录、合同、文件、备忘录、文书、信函或其他书面数据。

Section § 75023

Explanation

“委员会”一词指的是加州鸡蛋委员会。

“委员会”指加州鸡蛋委员会。

Section § 7502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委员”一词指委员会的任何成员。

Section § 75025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将“局长”一词定义为食品和农业局局长。

“局长”指食品和农业局局长。

Section § 75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加州的某些法规定义了两个区域:第1区,包括南加州的几个县;以及第2区,涵盖北加州所有剩余的县。区的边界可以由委员会三分之二投票通过并经主管同意后更改,以确保经营者获得公平的代表。边界的改变不必遵循县界线。

Section § 7502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蛋”明确定义为在加州处理的、旨在以带壳形式供人类食用的家养鸡产的蛋。它不包括用于孵化小鸡的蛋。

Section § 75027.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蛋制品”。它包括那些已从天然带壳形式转变为各种加工形式的鸡蛋,例如切丁、巴氏杀菌或与少量其他成分混合的鸡蛋。

蛋制品必须以鸡蛋为主,其成分中至少75%是鸡蛋。如果食品的鸡蛋含量低于75%,或者通常不被认为是蛋制品,那么根据本法律,它不被归类为蛋制品。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5027.5(a) “蛋制品”指非以带壳蛋形式出售或供食用的鸡蛋,且已被加工成非带壳形式的鸡蛋。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5027.5(b) 就本节而言,“加工”指切块、切丁、切片、去皮、调味、加盐、加糖、保藏、冷冻、干燥、液化、过滤、巴氏杀菌、分离蛋黄和蛋清(无论是否按自然比例),或与不超过25%的非蛋类物质或成分混合。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5027.5(c) 蛋类物质含量低于75%的食品,或历史上不被视为蛋制品的食品,就本节而言,不应被视为“蛋制品”。

Section § 75028

Explanation

“当然成员”是指委员会中的一员,但没有投票权。

“当然成员”意指委员会中无表决权的成员。

Section § 75029

Explanation
本节将“处理”一词定义为从事处理者的商业活动。简单来说,它指某人正在进行通常与处理者相关的具体工作或操作。

Section § 7503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处理商”是指首次处理鸡蛋的人,无论是通过分拣、分级、包装、加工还是销售鸡蛋。这可以包括生产商或供应链中的其他参与者,如经纪人或代理人。公司有额外的责任,因为其董事和高级职员对任何未收取的评估费负有个人责任。

如果一个处理商在某个营销年度与另一个处理鸡蛋的人有关联,他们也将对该人处理的所有鸡蛋负责。“关联方”是指拥有控制权或受他人控制的人,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影响管理决策。重要的是,“处理商”的这一定义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和州外的实体,但有特定例外。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5030(a) “处理商”指首次分拣、分级、照蛋或包装鸡蛋,或将鸡蛋加工成蛋制品,或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其本人生产、购买或从他人处获得的鸡蛋或蛋制品,或代表他人销售鸡蛋或蛋制品的人,无论是作为所有者、代理人、雇员、经纪人还是其他身份。当处理商是公司时,该公司的所有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其个人身份)均应包括在内,且公司处理商根据本章可能承担的任何因未能收取或支付评估费而产生的责任,应包括该公司每位个人董事或高级职员的相同责任。“处理商”不包括零售商,但从任何生产商、处理商或经纪人处购买或获得此前未受委员会评估的鸡蛋或蛋制品的零售商除外。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5030(b) 就本章而言,任何拥有、控制或与任何其他在任何营销年度从事鸡蛋处理业务的人关联的处理商,应被视为该人处理的所有鸡蛋的处理商。
“关联方”或“与……关联”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控制、受控于或与另一个人处于共同指导和控制之下的人。
“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促使指导任何人的管理和政策的权力。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5030(c) 本章中所有提及“处理商”之处,除第3条(自第75051节起)、第5条(自第75111节起)、第75132节(a)款和第8条(自第75171节起)外,但不包括第75175节和第75176节,均包括加利福尼亚州的处理商和州外的处理商,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75030.5

Explanation

“州外经营者”指的是任何不在加州但在本州内处理鸡蛋或蛋制品的人,具体定义见第75030节。

“州外经营者”指任何位于其他州,且在加利福尼亚州处理鸡蛋或蛋制品(如第75030节所规定)的个人。

Section § 75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市场”或“营销”定义为在加利福尼亚州内,通过商业渠道销售或分销鸡蛋或蛋制品以供销售的行为。

Section § 75032

Explanation
本节将“市场研究”定义为任何与销售鸡蛋或蛋制品相关的研究。

Section § 750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农业营销时间表相关的术语。“营销季”或“财政年度”指的是日历年,即从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然而,从历史背景来看,1984-85年的营销季是在首批委员会成员选出后的30天内开始的。

“营销季”或“财政年度”指每年1月1日开始并持续至同年12月31日的期间。但是,1984-85营销季应在首批委员会成员选举后30天内开始,依照第5条(从第75111节开始)的规定。

Section § 75033.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人”这个词。它包括个人以及各种商业结构,例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商业实体。

“人”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商号或其他商业实体。

Section § 75035

Explanation

本法将“生产者”定义为任何从事生产或安排生产用于销售的鸡蛋或蛋制品业务的人。

“生产者”指任何从事生产或促使生产用于市场销售的鸡蛋或蛋制品业务的人。

Section § 75036

Explanation
二级处理商是指在鸡蛋或蛋制品已根据相关法规进行评估后,从处理商处购买这些产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