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7251(a) 州政府设立加州辣椒委员会。委员会应由五名辣椒种植者、五名辣椒经销商、一名公众成员组成,并可根据委员会的酌情决定,包括两名不分区成员。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7251(b) 五名种植者,每个区一名,应由各自区内的种植者选举产生。五名经销商,代表委员会确定的主要辣椒处理类别,应由从事相同活动的其他合格经销商选举产生。确定辣椒处理活动的主要类别以及对这些类别的任何后续更改,应由全体委员会三分之二投票决定,并经秘书同意。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7251(c) 公众成员应由秘书从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任命到委员会。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7251(d) 两名不分区成员可由委员会中的种植者和经销商从对加州辣椒产业有经济利益但并非本条所定义的种植者或经销商的个人中选举产生。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7251(e) 秘书和委员会确定的其他适当个人应为委员会的当然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