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葡萄酒种植者委员会实施和投票程序
Section § 74121
Section § 74122
本节法律规定,合格的生产者和合格的酿酒商双方必须共同批准一项公民投票,才能使本章对这两个群体生效。
Section § 74123
本节规定,主任必须在1987年4月1日之前,建立一份有资格就本章相关事宜进行投票的葡萄酒生产者和酿酒商名单。为建立这些名单,主任可以要求生产者、酿酒商及其他人提供必要信息,包括姓名、地址以及销售或加工的酿酒葡萄数量。对此信息的请求将以书面形式提出,被要求提供信息者必须在30天内提供。
如果某人未列入名单但应列入,他们可以通过向主任提交一份签署的声明来将其姓名加入。未列入名单并不免除任何生产者或酿酒商支付任何所需评估费的义务。
Section § 74124
本法律规定了酿酒葡萄生产者批准某章的条件。首先,至少40%的生产者总数必须参与全民公投。其次,批准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65%或以上的投票生产者必须支持该章,并且他们代表了前一或当前销售季销售的酿酒葡萄总量的大部分;二是简单多数的投票生产者必须支持该章,并且他们共同销售了前一或当前销售季酿酒葡萄总量的65%或以上。
Section § 7412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酿酒商批准某章节所需的条件。至少有40%的酿酒商必须参与投票。批准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首先,65%的参与投票酿酒商投赞成票,并且他们必须代表在投票酿酒商中,前一季或当前季(如果采摘已完成)酿酒葡萄总量的多数。其次,简单多数(超过50%)的酿酒商投赞成票,但他们必须代表在投票酿酒商中,同一时间段内酿酒葡萄总量的至少65%。
Section § 74126
Section § 74128
Section § 74129
委员会获得认证后,来自1984年加州葡萄酒和酿酒葡萄改良计划的现任生产商和酿酒商成员及其候补成员,将自动成为委员会的首批成员和候补成员。他们将根据第74071节中规定的规则任职。
Section § 74131
在成立委员会之前,提议成立委员会的人需要向主任提供足够的资金,以支付初步费用,例如制作名单和组织投票。如果支付这些费用后有剩余资金,将退还给最初出资的人。委员会成立后,可以偿还那些为初步费用和设立委员会所涉及的任何法律费用提供资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