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45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委员会拥有多种职责和权力,这些职责和权力在本条文中有所详述,但也可能包括此处未明确列出的其他职责。

Section § 7459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制定、更改或取消其为有效履行本章职责所需的任何规则或程序。它还包括处理与这些规则和程序相关的上诉。

Section § 745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委员会拥有管理和执行本章所规定规则的权力。它们可以采取任何行动或使用任何它们认为必要的权力,以使本章有效运作。这包括能够与公共和私人组织签订合同,以帮助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745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任命自己的领导,例如主席、副主席以及任何其他必要的官员。这些官员将拥有委员会分配给他们的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745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聘请一名主席和其他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律顾问,以履行其职责。如果这些人员中的任何一人行为不符合公共利益或违反本章规定,主任可以通知委员会,并要求对该人员采取纠正或纪律处分。如果委员会未能采取令人满意的行动,主任有权暂停或解雇该人员。

Section § 745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决定支付其雇员多少薪水。

委员会可以确定其所有雇员的薪酬。

Section § 7459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设立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可以包括其成员和非委员会成员。

Section § 745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设立办事处、支出费用、签订合同、承担债务,并在收到评估款项之前借钱,以便有效管理和执行本章的规定。

Section § 74599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保存其所有活动的详细准确记录。每年,一家经委员会和主任双方批准的审计公司必须对这些记录进行审计。审计摘要随后会纳入年度报告,该报告分发给所有酿酒商,并送交立法机关和部门。此外,如果认为有必要,主任有权进行或启动额外的审计。

委员会应保存其所有交易的准确账簿、记录和账目,这些账簿、记录和账目应接受由委员会选定并经主任同意的审计公司进行的年度审计。审计摘要应作为提交给所有酿酒商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该报告的副本也应提交给立法机关和部门。此外,主任可根据其认为的需要,对委员会进行或指示进行财务和合规审计。

Section § 746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一个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和项目,来推广加州葡萄酒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和扩大国内外的市场,并让人们了解这些产品的好处和用途。委员会在推广时必须保持中立,不能偏向某个特定品牌或商标,也不能做虚假宣传,更不能贬低其他竞争产品。

委员会可以通过计划和项目从事市场开发和市场研究,以促进加州葡萄酒和葡萄酒相关产品的销售,旨在维护现有市场并开辟新的、更大的国内和国外市场,并就加州葡萄酒和葡萄酒相关产品的用途和价值对公众进行教育和指导。但是,任何如此制定和实施的计划和项目不得针对特定的私人品牌或商品名称,尽管私人品牌和商品名称可用于委员会授权的品酒会和其他类似活动。此外,这些计划和项目不得为加州葡萄酒或葡萄酒相关产品做出虚假或不合理的宣传,也不得贬低任何商品的质量、价值、销售或使用。

Section § 7460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接受来自私人、州或联邦的资金。然后,委员会可以使用这些资金与个人或政府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以开展研究。

Section § 7460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委员会可以研究葡萄酒和酿酒葡萄的生产。它也鼓励开发新的葡萄酒产品和探索其用途。

Section § 7460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制作和分享关于加州葡萄酒行业及其相关产品的通讯或其他类型的信息。

Section § 74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设定一项费用或征收率,用于支付其运营开支。

Section § 74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按照常规会计方法制定年度财务计划。在任何资金发放之前,主任必须同意预算,但根据第74596节进行的特定支付除外。

Section § 74606

Explanation
每年,委员会必须准备一份他们计划开展的活动清单,并将其提交给主任批准。

Section § 7460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调查并处理与本章相关的民事违规行为。它还允许委员会向适当的执法机关报告任何涉嫌的刑事违规行为。

Section § 746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局长审查和批准委员会希望签署的任何合同的权力。如果局长对合同不满意,可以拒绝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局长必须在14天内举行公开听证会,解释其不同意的原因。然后,局长必须在听证会后的30天内对合同作出最终决定。在此过程中,在最终决定作出之前,合同不得签署。

局长可以要求委员会作为一方的任何合同在委员会签订该合同之前提交给他或她以供同意。如果局长要求提交合同但不同意该合同,他或她应在最初决定不同意后的14天内举行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通知中,局长应书面解释他或她的决定。局长应在听证会后的30天内就是否同意该合同作出最终决定。从局长作出最初不同意决定之时起,直至最终决定之时止,该合同不得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