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47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建立有资格就特定章节实施进行投票的葡萄砧木苗圃名单的流程。在该章节生效后的30天内,主任必须编制这份名单,这可能包括要求苗圃提供相关信息,例如其名称、地址以及生产的葡萄砧木数量。最初未在名单上的苗圃可以通过提交一份签署的声明,表明自己是苗圃所有者,从而加入名单。

主任的书面信息请求必须在10天内得到回应。未在名单上并不免除苗圃支付相关评估费的义务,也不会使他们的行业投票无效。此外,委员会的任何支持者或反对者都可以联系苗圃,前提是他们预先支付所有相关联系费用。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770(a) 本章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主任应建立一份有资格就本章实施进行投票的葡萄砧木苗圃名单。在建立该名单时,主任可要求所有葡萄砧木苗圃提交所有葡萄砧木苗圃的名称和邮寄地址。主任还可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包括每个苗圃生产的葡萄砧木数量,或者,可制定在第74771节规定的全民投票时接收信息的程序。信息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所请求的信息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交。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770(b) 任何名称未出现在相应名单上的葡萄砧木苗圃,可通过向主任提交一份签署的声明,表明其本人是苗圃所有者或苗圃所有者的代表,从而将其名称列入名单。所有者的名称未列入名单,并不免除该人支付评估费的义务,也不使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行业投票无效。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770(c) 委员会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可以主任规定的形式和方式联系名单上的苗圃,前提是所有与联系相关的费用均已预付。

Section § 747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它要等到举行一次投票后才能生效。投票必须显示至少有40%的葡萄砧木苗圃参与。要通过这项法律,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65%的投票者赞成这项法律,并且这些赞成者在前一年销售了大部分葡萄砧木;二是多数投票者赞成这项法律,并且这些赞成者在前一年销售了65%或更多的葡萄砧木。

本章,除非为进行实施公投投票所必需,否则在局长通过其进行的公投投票认定以下条件满足之前,不得生效:至少有40%的葡萄砧木苗圃(来自局长根据本条规定确立的名单)已参与投票,并且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771(a) 参与公投投票的苗圃中有65%投票赞成本章,且如此投票的苗圃在前一个销售年度中销售的葡萄砧木数量占所有参与公投投票的苗圃销售总量的多数。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771(b) 参与公投投票的葡萄砧木苗圃的多数投票赞成本章,且如此投票的苗圃在前一个销售年度中销售的葡萄砧木数量占所有参与公投投票的苗圃销售总量的65%或更多。

Section § 74772

Explanation
局长必须使用可开票单位或者葡萄砧木的种植面积,来确定法律另一条款中规定的数量。

Section § 747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设定举行投票或全民公投的时间范围,该时间范围必须持续10到60天。如果最初设定的时间范围少于60天,局长有权将其延长至多60天。此外,局长可以制定进行投票所需的任何额外程序。

Section § 74774

Explanation
如果葡萄砧木苗圃没有收到选票,这并不会导致投票过程无效。

Section § 74775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投票根据另一项具体规定结果为积极,主管必须正式记录此事,并通知所有受影响的苗圃。主管将通知那些联系信息已备案的苗圃。

Section § 74776

Explanation
如果主管认定未按第74771条规定获得足够多的赞成票,他们必须宣布相关规定失效。主管可在一年或一年以上后,再次举行投票以重新考虑这些规定。

Section § 7477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委员会获得认证后,主任必须通过邮件或会议通知所有葡萄砧木苗圃,以选举委员会成员。苗圃会提前至少10天收到选举会议的通知。要当选,被提名人必须提供一份请愿书,该请愿书须由至少三名其他合格的葡萄砧木苗圃所有者或其代表签署。

委员会经认证后,主任应通过邮件联系所有葡萄砧木苗圃,或召集苗圃会议,以提名并选举人员进入委员会。主任名单上的所有苗圃应在会议日期前至少10天收到任何选举会议的书面通知。为有资格被选举进入委员会,被提名的苗圃所有者或被提名的苗圃所有者代表应向主任提交一份提名请愿书,该请愿书须附有至少三名合格的葡萄砧木苗圃所有者或代表的签名。

Section § 74778

Explanation
在首次董事会成员选举之后,委员会的未来成员将通过委员会设立并经主任同意的提名和选举程序选出。

Section § 74779

Explanation

在就成立新委员会进行投票之前,提议成立委员会的人需要支付一笔押金,以支付准备和进行投票的费用。如果在这些费用之后有剩余资金,将退还给支付者。委员会一旦成立,可以偿还那些帮助资助投票的人,并支付他们的法律和设立费用。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779(a) 在主任根据第74771条进行全民投票之前,委员会的倡导者应向主任存入主任认为必要的金额,以支付准备必要清单和信息以及进行全民投票的费用。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779(b) 任何未用于执行第74771条的资金,应退还给曾将资金存入主任处的委员会倡导者。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4779(c) 委员会成立后,委员会可以报销委员会的倡导者曾存入主任处并用于执行第74771条的任何资金,以及在设立委员会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法律费用和其他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