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海鲜理事会简称和定义
Section § 78401
本节规定了本章的正式名称,即《加利福尼亚海产品营销、研究和发展法案》。
Section § 78404
根据本法律,如果你被称为“出口商”,这意味着你或是将加州海产品运往其他国家的人,或是为做这件事的人工作的人。
Section § 78405
本法规定,“财政年度”从4月1日开始,到次年3月31日结束。
Section § 78406
“渔民”一词指的是根据《渔猎法》相关条款获得商业捕捞鱼类或贝类许可证的人。此人要么为营利目的捕捞鱼类或贝类,要么拥有或租赁用于此目的的船只,并且对这些渔获物拥有经济利益,从而承担经济责任,例如支付评估费。
Section § 78407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渔业”是什么。它包括在海域捕捞的鱼类或贝类物种或群体,这些物种或群体被作为一个单位进行研究、开发、推广或营销。但是,它排除了某些特定物种,如鲍鱼、鳀鱼、某些类型的螃蟹、鲱鱼、虾、鲑鱼、海胆,以及为科学或水族馆目的捕获的其他物种,或特定区域的底栖鱼类。此外,它还包括与未被排除的鱼类或贝类相关的经济活动。最后,任何最初未被包括在内的其他鱼类或贝类物种,都可以根据另一条款中的程序在以后加入。
Section § 78408
本节定义了在加州渔业中谁被视为“处理者”。处理者可以是加工商、接收商、批发商、出口商,或任何根据《渔猎法典》特定条款获得许可并在加州商业渔业中工作的人。
Section § 78409
Section § 78411
本节将“加工商”定义为任何根据《渔猎法典》第 (8034) 条持有许可证或为持有许可证的人工作,并参与加利福尼亚州商业捕鱼业的人。
Section § 78412
在本节中,“接收者”被定义为根据《渔业和狩猎法典》的特定条款,持有执照或受雇于持有执照的个人。此人必须积极参与加利福尼亚州的商业捕鱼业。
Section § 78413
本节将“批发商”定义为根据《渔猎法典》第8035条获得许可或受雇于获得许可的个人,并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商业捕鱼活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