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的职责应为咨询性的,但秘书可能授权给它的职责或本章另有规定的职责除外。委员会经秘书批准,可行使秘书可能授权给委员会的以下任何权力: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8500(a) 向秘书建议与本章的行政管理和执行有关的规章。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8500(b) 调查所有影响本章行政管理的事项,并向秘书报告本章的违规行为。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8500(c) 雇用并可随意解雇经理和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雇员,并规定其职责和权力以及确定其报酬。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8500(d) 签订合同以获取任何人的服务。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8500(e) 设立办事处并承担附带费用。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8500(f) 签订合同和其他协议,以在地方、州、国家或国际基础上,研究、开发、营销和促进来自第78407节所定义的、并在加利福尼亚州上岸的渔业的海鲜及海鲜产品的销售。
(g)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8500(g)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8500(g)(1) 与任何其他地方、州或国家委员会、组织或机构合作,无论是自愿的还是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设立的,只要其从事的工作或活动与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类似,并向秘书建议与这些组织或机构签订合同和协议,以开展教育、交流、研究、宣传和广告的联合项目。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8500(g)(2) 向秘书建议与其他委员会、商品委员会或生产者组织签订合同和协议,以开展联合宣传和广告项目,前提是这些产品与推广第78407节所定义的、并在加利福尼亚州上岸的海鲜及海鲜产品相符。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8500(g)(3) 在研究方面,与具有公认专业地位且具备进行预期研究所需充足设施的组织合作。
(h)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8500(h) 建议或签订合同进行科学研究,以实现本章的既定宗旨。
(i)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8500(i) 建议或签订合同开发自愿性产品质量标准。
(j)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8500(j) 促进加州海鲜的准确标签,作为教育消费者和公众了解加州海鲜益处的一种方式。
(k)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8500(k) 根据第7条(从第78550节开始)接收、投资和支付资金。
(l)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8500(l) 向未专门或仅从事海鲜研究或推广的机构分配资金,如果委员会和秘书确信这些分配将有利于加州商业渔业并有助于实现本章的既定宗旨。
(m)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8500(m) 设立并规范官方品牌、服务标志、商品名称、标签或其他等级、质量、状况或其他促销或教育性描述的独特标识的许可使用。任何此类官方标识的许可使用应限于符合委员会为使用该标识而制定的所有规章或规则的生产者、经营者或委员会指定的其他人员。根据本节设立的任何标识均不得解释为私人品牌或商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