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6141(a) 委员会应不迟于每年4月20日,确定下一个销售季的征收额,该征收额不得超过每18磅鲜食运输樱桃容器十五美分 ($0.15) 或其等效体积,或每磅加工樱桃千分之三美分 ($0.003)。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6141(b) 超过 (a) 款规定金额的费用,仅在经生产者根据第76112条批准后方可收取。
每年4月20日前,一个委员会必须设定樱桃的销售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每18磅鲜食运输樱桃容器15美分,或每磅加工樱桃0.3美分。如果委员会想收取更多费用,需要获得生产者的批准。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加工、运输或处理樱桃的人,必须保存所有经手樱桃的详细记录。这些记录需要包括生产者的姓名以及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详细信息。这些记录应保存两年,并且在委员会书面要求时必须可供检查。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或负责人从生产者、加工商、托运人或种植者兼经销商那里获得的任何商业机密信息都不能与他人分享,除非法庭要求。但是,像出货量、作物价值等总体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统计信息可以与委员会分享,只要这些信息不包含单个企业的具体细节,除非这些企业主动要求获取汇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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