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7192(a) 尽管有第 77191 条规定,如果秘书发现至少 51% 的合格生产者(其核桃总产量至少占 51%)在 90 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终止委员会,秘书应根据第 77194 条和第 77195 条的规定,在当时的当前销售年度结束时终止委员会。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7192(b) 提出请求的人员应以能够确定请求发起日期的方式,向秘书提交书面通知。任何人都可以在请求提交给秘书之前,从要求终止的请愿书中撤回其姓名。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7192(c) 要求终止的请愿书上的签名不必全部附在一张纸上。签署请愿书的每个人应注明其营业地点,以便能够容易地确定该地点。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7192(d) 请愿书应附有终止意向通知的副本。签名应在本节规定的时限内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