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核桃委员会委员会职权与职责
Section § 77082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根据需要制定和修改自己的规则、程序和命令,以有效管理其在本章下的职责。他们还可以制定针对其决定的上诉规则。重要的是,他们无需遵循《政府法典》另一章节中规定的常规规则制定程序。
Section § 77083
本法律条款赋予委员会权力,管理和执行本章中的规定。他们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或有帮助的行动,以有效实施这些规定。
Section § 77084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任命自己的领导,例如主席和副主席,以及任何其他必要的负责人。这些负责人将拥有委员会赋予他们的特定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77085
委员会可以雇佣一名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以及任何必要的员工或法律顾问,来履行其职责。他们还可以与管理公司签约,或使用其他政府机构的员工来协助管理其事务。
如果员工或领导层的行为不符合公共利益或违反规定,秘书可以通知委员会纠正问题。如果委员会未能或拒绝纠正,秘书有权暂停或解雇相关人员。
Section § 77087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设立委员会,就履行其职责提供建议。这些委员会可以由委员会成员和非成员组成。
Section § 77088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设立办事处、支出费用、签订合同、产生债务,并在收到评估款之前借款,如果这些是有效履行和执行其职责所必需的。
Section § 77089
Section § 77090
Section § 77093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就影响核桃产业的问题,与包括地方、州、联邦乃至外国在内的其他政府机构分享信息并开展合作。
Section § 77094
Section § 77095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对与本章相关的主题进行研究。他们也可以雇佣其他人为他们进行这项研究。委员会负责研究、分析、收集和分享与这些主题相关的信息。
Section § 77096
Section § 77099
Section § 77100
每年,委员会必须准备一份根据本章规定允许的、他们打算采取的行动计划,并将其发送给秘书以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