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苗木生产者委员会征收与记录
Section § 79501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每年5月1日前,或在该日期之后尽快,设定营销季的征收费用。该费用不能超过每美元销售总额0.006美元。委员会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销售(例如零售和批发)设定不同的费用,只要不超过这个上限。
Section § 79503
如果有人想获得本章规定的豁免,他们需要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宣誓声明(即宣誓书)。这份宣誓书必须确认他们不属于法律定义的生产者,或者他们只为个人家庭使用种植苗圃产品,而不出售。委员会将核查细节,并可能在决定是否批准或否决豁免请求之前进行进一步调查。
Section § 79504
Section § 79505
这项法律规定,从生产者那里收集的某些信息是保密的,公众不能获取,除非法院在法律案件中要求披露。这包括商业秘密、专有信息以及相关人员的姓名和地址,这些都受到本法的保护。
只有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中,法院下令后,这些信息才能公开。然而,像发货量或总销售额等一般性数据,只要不透露个人详细信息,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分享。
Section § 7950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根据本章被征收费用,那么支付该费用就成为他们的个人责任,就像个人债务一样。
Section § 79507
苗圃产品生产者必须保管好他们需要支付给委员会的任何评估费,直到提交为止。一旦苗圃产品售出,委员会立即拥有这些评估费。生产者必须为委员会信托保管这些资金,并必须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连同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Section § 79508
如果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商业实体违反规定,例如不缴纳费用或不提交报告,那么每位负责人——比如董事、高级职员和受托人——都可能需要个人承担责任。这意味着组织的每位领导者都可能直接对任何不当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