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鲑鱼理事会财政规定
Section § 76900
本法律规定了鲑鱼捕捞费用的收取方式以及谁负责支付这些费用。具体而言,它要求出售鲑鱼的渔民必须按每磅鲑鱼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由持牌的鱼类接收者收取,然后汇交给指定的秘书。同样规则也适用于直接向消费者出售鲑鱼的渔民,如果涉及处理商,他们可能需要支付额外费用。负责处理鲑鱼的处理商,也必须支付他们接收的鲑鱼以及他们自己捕捞和加工的鲑鱼的费用。这些费用也都会汇交给负责的秘书。
Section § 76901
本节规定,加州三文鱼捕捞行业的某些人员必须缴纳特定费用。具体而言,任何持有鱼类接收者执照并从商业渔民处接收三文鱼的人,以及任何直接向消费者出售三文鱼的商业渔民,都必须缴纳这些费用。
Section § 76901.5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向渔民收取费用或作为处理商支付费用的人,必须保存所有与费用相关的交易的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包含特定信息,必须保存三年,并且必须随时可供秘书或其代理人查阅。
秘书通过检查这些记录获得的任何信息都是保密的,不能分享,除非法院在听证后下令要求披露。
Section § 76902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如何计算上岸三文鱼的费用。费用金额的计算方式是,将三文鱼的重量乘以每磅两美分。如果上岸的三文鱼已经清理和去脏,你需要先将它的重量增加10%,以估算出鱼的原始原条重量,然后用这个估算出的重量来计算费用。
Section § 76903
这项法律要求,特定的费用必须在每个月结束后60天内支付给秘书。如果这些费用没有按时支付,部门将采用与追缴未支付的销售和使用税相同的程序来收取逾期款项。简单来说,在月底后的第60天,这些费用就被视为逾期,并且可能会启动类似于税款征收的催收程序。
Section § 76904
本节解释说,《渔猎法典》中关于处理费用多付索赔的某些条款也适用于此处。在此背景下,“部门”指的是食品和农业部,“着陆费”指的是本节中讨论的特定费用。
Section § 76904.5
Section § 76905
理事会成立一年后,且不早于1990年鲑鱼捕捞季,理事会可以向秘书建议增加费用,超过目前每磅鲑鱼两美分的标准。这种增加有助于资助他们履行职责。在考虑增加费用时,他们会审视各种因素,例如他们的预算、某些条款规定的成本、鲑鱼价格以及其他来源的费用。他们还必须与营销团体进行沟通。如果他们提议的费用超过每磅七美分,他们必须在注册的行业人员中进行投票。未经理事会多数投票同意,任何费用上涨都不能发生。
Section § 76906
本法律解释了根据本章收取的资金应如何处理。这些资金必须存入银行或其他经批准的机构,仅用于理事会和秘书职责相关的开支,并遵循特定的审计标准。这些支出不受通常适用于州支出的某些政府法典条款的约束。所有支出必须每两年至少审计一次。审计可以通过聘请注册会计师、持有有效执照的公共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或与财政部达成协议来完成。
Section § 76907
这项法律允许根据第 76906 节存入的资金,由财务长或理事会投资于某些政府证券或存入银行。这些投资应像其他州财政资金一样处理。这笔资金也可以与其他符合投资条件的资金混合。这些投资产生的任何利润都将汇给理事会。财务长可以从这笔利润中扣除费用,或者向理事会收取管理这些投资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