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大米委员会权力与职责
Section § 71072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管理和维护稻米产业的法规。他们有权采取任何必要或有益的行动来支持和改善稻米产业。
Section § 71073
本节指出,委员会有权根据需要任命自己的官员,例如主席和副主席。这些官员将拥有委员会分配给他们的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71074
委员会可以雇佣主席、首席执行官以及其他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律顾问,来履行其职责。如果有任何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秘书可以通知委员会处理此事。如果委员会未能妥善处理,秘书可以暂停或解雇相关人员。
委员会还可以聘请管理公司或州及联邦政府的工作人员来协助履行其职能。此外,如果收到相关委员会或代理人的请求,委员会可以管理任何与稻米产业相关的政府项目。
Section § 71076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设立委员会,就履行其职责提供建议。这些委员会可以由委员会成员和非成员组成。
Section § 71078
Section § 71080
Section § 71082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自行或聘请他人对水稻的各个方面进行科学研究,例如水稻的种植、采后处理和市场营销。委员会可以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使用研究结果。
Section § 71084
Section § 71085
本节允许委员会收集有关稻米行业的信息,例如作物统计数据。然后,他们可以免费发布和分发公告或类似的通讯给从事稻米加工和生产的人员。
Section § 71087
Section § 71089
本法律条款确保委员会和秘书必须对某些信息保密,例如受本法约束的人员名单以及姓名、地址、生产量和价格等专有或商业秘密信息。未经法院命令,他们不得披露这些信息。但是,他们必须制定方法,让这些利益相关者就非商业问题进行沟通。即使信息因正当理由被请求,任何敏感信息在与他人分享之前都必须被删除,以确保隐私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