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大米委员会定义
Section § 71021
本法律条文将“账簿和记录”定义为与本章所涵盖的活动相关的任何书面材料,例如账簿、合同和文件。
“账簿和记录”指与受本章管辖的活动相关的事项有关的账簿、记录、合同、文件、备忘录、文书、信函或其他书面数据。
账簿和记录定义 书面材料 合同
Section § 71023
这段法律条文规定了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的县划分的不同区域的构成,这些区域用于稻米生产目的。第1区包括比尤特县,第2区是科卢萨县,第3区涵盖格伦县、特哈马县以及任何其他产稻的北部县。第4区包括尤巴县和萨特县,而第5区由萨克拉门托县、圣华金县、普莱瑟县、约洛县以及任何产稻的南部县组成。
负责这些区域的委员会,如果其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可以修改这些区域。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1023(a) “区”由以下组成: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1023(a)(1) 第1区由比尤特县组成。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1023(a)(2) 第2区由科卢萨县组成。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1023(a)(3) 第3区由格伦县和特哈马县,以及位于这些县以北的任何产稻县组成。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1023(a)(4) 第4区由尤巴县和萨特县组成。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1023(a)(5) 第5区由萨克拉门托县、圣华金县、普莱瑟县和约洛县,以及位于这些县以南的任何产稻县组成。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71023(b) 委员会经其成员三分之二投票通过后,可以更改这些区。
比尤特县 科卢萨县 格伦县
Section § 71026
在加利福尼亚州,“处理者”是指任何在一个营销季内从事大米销售并管理至少100,000英担糙米或“稻谷”,或等量精米的人。这项规定确保任何处理如此大量大米的人都必须按照本章的规定缴纳评估费。
“处理者”指在本州从事大米营销业务,在一个营销季内处理100,000英担或以上糙米或“稻谷”,或等量精米的任何人。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款应解释为,所有处理100,000英担或以上加利福尼亚州生产的大米的人,均须根据本章缴纳评估费。
处理者 大米营销 糙米
Section § 71027
在本节中,“英担”和“Cwt.”都指100磅的重量,不计算任何包装或额外材料(称为皮重)。
“英担”或“Cwt.”是同义词,指100常衡磅,不包括皮重。
英担 Cwt 100磅
Section § 71030
本法律将“营销季”和“财政年度”定义为每年9月1日开始,次年8月31日结束的时间段。
“营销季”或“财政年度”是同义词,指从任何一年的9月1日开始,并持续到次年8月的最后一天。
营销季 财政年度 9月1日
Section § 71031
本节将“人”一词定义为不仅仅是个人,还包括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营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和组织,例如合伙企业、公司和企业。
“人”指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的任何个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商号、企业或其他实体。
人的定义 商业实体 合伙企业
Section § 71033
本节将“生产研究”定义为专注于水稻生产、收割和收割后管理等任何相关事项的研究。
“生产研究”指任何与水稻的生产、收割和收割后处理相关的研究。
生产研究 水稻种植 水稻收割
Section § 71034
本节将“公众成员”定义为根据另一项法律由委员会任命的人。重要的是,该公众成员及其候补成员不得与大米的生产或处理有任何经济关联。
“公众成员”指委员会根据第71050条任命的人。该公众成员及其候补成员不得在大米的生产或处理方面拥有任何经济利益。
公众成员 委员会任命 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