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721(a) 任何人将猪只进口到本州,除非用于即时屠宰,否则属于非法行为,除非该人在猪只装运或移动之前从该部门获得健康证明和进口许可证。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721(b) 任何人将猪只进口到本州用于即时屠宰,属于非法行为,除非该人在猪只装运或移动之前从该部门获得进口许可证。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721(c) 任何申请进口许可证的人,在猪只运入本州之前,应当识别猪只的来源地。
如果你想将猪只带入加州,且不是为了立即屠宰,那么在移动它们之前,你必须同时拥有健康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如果猪只是为了立即屠宰,你只需要进口许可证。无论哪种情况,在猪只被运入本州之前,你都必须说明它们的来源地。
本节要求猪只提供健康证明,证明它们符合特定的健康标准。猪只不得接触过任何传染病,也不得表现出任何传染病的迹象。如果有必要执行,局长还可以要求证明书证明猪只已通过批准的方法接种了猪霍乱疫苗。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猪只健康证明书上必须包含的具体信息。证明书应记录任何免疫接种的日期、猪只的主要品种、其大致重量、颜色以及任何独特的标记。
© 2021 - 2025 Legalfina Inc. 版权所有。
LDA License #172 (Alameda County)
35111F Newark Blvd #314, Newark, CA
408-67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