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610(a) 加州食品和农业部部长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方式,制定法规以控制或根除牛病,包括牛毛滴虫病: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610(a)(1) 要求在牛只及其他可能作为对牛具有传染性或接触性疾病或病症的病因或媒介的动物或材料入境前取得许可,并限制其进口。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610(a)(2) 根据任何适用的联邦法律,限制牛只的州内或州际移动。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610(a)(3) 诊断性检测、疫苗接种、治疗或其他适当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指定方强制报告疾病或疑似疾病。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610(a)(4) 通知已接触或可能已接触传染性动物或材料的牛只所有者。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610(a)(5) 部长认为和确定必要的类似方法。
(b)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610(b)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610(b)(1) 部长应任命一个咨询工作组,包括但不限于畜牧业代表和大学研究人员,旨在就牛只健康疾病的控制和管理向部长提供建议,并评估根据本章设立的项目的有效性。部长在制定法规或征收费用之前,应咨询该咨询工作组。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610(b)(2) 咨询工作组成员,或在作为成员行事时的候补成员,可根据请求报销其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c)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610(c)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610(c)(1) 任何故意且明知违反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法规的人,均犯有轻罪。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610(c)(2) 部长可自行决定,根据第9166条和第9167条提起民事诉讼或寻求民事处罚。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610(d) 部长可以征收费用,以抵消根据本节设立的任何项目的成本,前提是收取的总费用不超过法规的实际成本,或不损害部门根据本章的职责。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610(e) 部长被授权在食品和农业基金内设立必要的账户,以有效管理部门根据本章的职责。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610(f)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或约束第9562条授予州兽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