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牛群中发现布鲁氏菌病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493(a) 官方兽医应对受感染的牛群和相关场所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以确定从牛群中根除该疾病所需的具体方法和行动。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493(b) 应受感染牛群所有者的请求,(a) 款规定的调查应在该所有者选定的执业兽医的协助和参与下进行。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493(c) 应编写一份官方流行病学报告,其中应明确根除该疾病所需的方法和行动,并应包括完成与此类活动相关的各项任务的合理时间安排指南。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493(d) 任何对根据本节作出的任何决定感到不满的人,可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五日内书面向上级主管提出上诉。上级主管在审查流行病学报告和所涉问题后,可确认、撤销或修改该决定。
(e)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493(e)
(c)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493(e)(c) 款要求的流行病学报告应成为受感染牛群所有者与部门之间制定谅解备忘录的基础,该备忘录应涵盖以下几点: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493(e)(1) 将用于促进疾病根除工作的牛群管理实践。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493(e)(2) 根除工作中所需的任何物理设施改造。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0493(e)(3) 完成根除工作中各项任务的具体日期。
如果执业兽医根据 (b) 款参与了流行病学调查,则该谅解备忘录可在其参与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