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101(a) 部门应定期公布并提供一份可能对公共卫生、动物健康、环境或食品供应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威胁的应报告情况清单。本文件应称为“动物及动物产品应报告情况清单”。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101(b) 任何持证兽医、任何经营诊断实验室的人员,或任何通过教育、经验或职业获知、识别或应识别任何动物或动物产品已受“动物及动物产品应报告情况清单”中规定的任何情况影响、已暴露于该情况或可能传播或携带该情况的人员,应在“动物及动物产品应报告情况清单”中规定的时间内,向部门报告部门要求的所有已知信息。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101(c) 就本节而言,“动物”包括任何动物、家禽、禽类、鸟类或鱼类。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101(d) 尽管选择应报告情况的程序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应报告情况清单”的制定和公布方法应通过法规确立,但“动物及动物产品应报告情况清单”中具体情况的选择以及报告这些情况的时限,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101(e) 在部门公布“动物及动物产品应报告情况清单”之前,《加州法规》第三编第796节中列出的疾病应构成根据本节要求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