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641.5

Explanation

如果您将马匹或类似动物带入加州,它必须附有由认证兽医签发的健康证明,声明其没有传染病。

此外,该动物在过去一年内必须接受过马传染性贫血病的检测,结果为阴性。这项检测必须是美国农业部批准的,并由认证兽医签字确认。

不过,六个月以下的幼马如果与健康的母马同行,以及直接送往屠宰场的马匹,则不需要进行这项检测。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641.5(a) 任何带入本州的马匹或其他马科动物应附带以下文件: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641.5(a)(1) 由经认可的兽医签发的原产地健康证明。该证明应声明该马匹或其他马科动物没有传染病的迹象。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641.5(a)(2) 证明任何马匹或马科动物在过去12个月内已接受马传染性贫血检测,结果为阴性。该检测应由秘书批准,并由美国农业部批准的实验室进行,所需样本应由经认可的兽医采集并签署验证。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641.5(b) 不满六个月的哺乳期幼驹,若由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母马陪同,以及任何用于立即屠宰的马匹或其他马科动物,应免除本节的检测要求。

Section § 964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每年为役用马匹签发可续期的许可证,如果它们符合特定条件,就可以免除某些规定。具体来说,马匹的主人必须在加州和另一个州都有涉及马匹工作的业务,并且马匹必须在这些业务地点之间跨州运输。局长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办理许可证所需的任何信息。“役用马匹”被定义为用于畜牧工作或其他牧场活动的马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641.6(a) 局长可签发许可证,该许可证自1月1日起生效,此后每年1月1日或之前可续期,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免除任何役用马匹遵守第9641.5条的规定: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641.6(a)(1) 申请人拥有或经营位于本州和另一州的业务,且在这些业务的运营中使用马匹。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641.6(a)(2) 马匹跨越州界从一个业务地点转移到另一个业务地点。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641.6(b) 局长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局长认为在申请过程中必要的任何信息。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641.6(c) “役用马匹”指用于畜牧业或与牧场相关的其他活动的马匹。

Section § 9641.7

Explanation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马匹在实验室检测出马传染性贫血病阳性,该实验室必须在24小时内致电相关部门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