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641.5(a) 任何带入本州的马匹或其他马科动物应附带以下文件: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641.5(a)(1) 由经认可的兽医签发的原产地健康证明。该证明应声明该马匹或其他马科动物没有传染病的迹象。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641.5(a)(2) 证明任何马匹或马科动物在过去12个月内已接受马传染性贫血检测,结果为阴性。该检测应由秘书批准,并由美国农业部批准的实验室进行,所需样本应由经认可的兽医采集并签署验证。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641.5(b) 不满六个月的哺乳期幼驹,若由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母马陪同,以及任何用于立即屠宰的马匹或其他马科动物,应免除本节的检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