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56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州兽医设立检疫措施,并制定有关健康和安全的规定,以阻止、控制或消除在另一节中指明的某些危险情况。

Section § 95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兽医在存在家畜或其产品可能携带疾病或毒素,从而危害其他动物或人类的风险时,实施隔离。他们可以根据标准的科学实践或研究来这样做。兽医的权力包括移动、隔离或销毁受影响的动物或产品,以防止疾病传播,尤其是在紧急情况或自然灾害期间。目标是尽可能广泛地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562(a) 遵守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确立的权利和程序,并依照根据本法典通过的法规,如果州兽医根据标准流行病学实践或可靠科学研究合理支持的任何依据认为,某一群家畜或动物源食品已感染或可能携带某种疾病、感染、病原体、传染源、毒素或状况,且如果不加干预,可能会传播一种可能导致其他动物或人类死亡或严重损害的疾病,包括,除了原始状况之外,由原始状况的影响引起的那些临床上合理的继发性疾病、感染、病原体、传染源、毒素或状况,则州兽医应实施隔离。
(b)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562(b)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562(b)(1) 由于本条授予的权力旨在保护本州公民的健康和安全,因此该权力应被广义解释,以充分实现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的目的,并应被解释为包括在自然灾害(无论已发生或即将发生)或宣布的紧急情况下的隔离实施。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562(b)(2) 为实现隔离目标,州兽医不仅可以对受影响的动物本身及其用途施加限制,还可以对源自、通过或与这些动物相关的产品施加限制,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食源性疾病的风险或传播。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562(b)(3) 本条规定的州兽医隔离权力明确包括命令动物或食品产品移动、隔离、单独饲养或销毁的权力,以及将动物或食品产品原地扣留的权力。

Section § 95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州兽医许可,移动动物、动物食品、车辆、农业设备、农产品或其他受限制的材料是违法的。

Section § 95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兽医在因健康问题需要限制动物移动时,宣布设立一个检疫区。这样一来,就不必向每位动物主人单独发布移动限制,而是可以建立一个普遍的检疫区。在此期间,任何动物都不得移入、移出或在检疫区内移动,除非获得州兽医的许可。

Section § 956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州兽医在隔离期间的权力。他们可以控制隔离区内人员和车辆的移动,并要求他们留在主要道路上。该区域内的动物可能会被检查或隔离,任何感染疾病或病症的动物或财产可能会被销毁。需要对动物遗骸进行妥善处理。州兽医还可以实施清洁和消毒措施,以消除和预防疾病传播。

除州兽医根据第9562节可能指示的行动外,州兽医还可以: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569(a) 在隔离期内,规范、限制或约束人员、车辆、农业设备、农产品和乳制品以及其他财产进出隔离区或在隔离区内从一地到另一地的移动。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569(b) 规定,作为在隔离区内或穿过隔离区旅行的条件,任何获准在任何道路或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人员或车辆,在隔离区内不得偏离该道路或高速公路。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569(c) 命令隔离区内的所有动物被扣留,以在其命令中指定的任何地点进行检查或检验。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569(d) 导致销毁在该区域内可能发现的、患有疾病、虫害或病症的,或已暴露到对自身或其他动物构成危险程度的所有动物或财产。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569(e) 要求对任何被销毁动物的皮和尸体进行妥善处置。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569(f) 采纳并执行所有必要的法规,以通过处理、处置或其他方式清洁和消毒存在或曾经存在疾病、虫害或病症的任何场所或财产,以及他可能认为必要的其他法规,以根除疾病并防止其传播。

Section § 95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兽医认定将动物或动物产品带入本州可能传播疾病或有害物质,他们必须制定规则,说明如何安全地将这些动物和产品带入。

如果州兽医援引第9562条,且从任何州、领地或外国进口动物、动物产品或其他财产可能传播、携带或散布根据第9562条指定的疾病、感染、病原体、传染病、毒素或状况,则州兽医应当规定这些动物、动物产品或财产可以进口到本州的条件(如有)。

Section § 95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各个县或市不得因任何属于州兽医官管辖范围内的疾病或状况而相互实施检疫。这意味着只有州级机构有权设立此类检疫。

一个县或市不得因存在任何受州兽医官根据第 (9562) 条或第 (9569) 条管辖的疾病或状况,对另一个县或市设立检疫。

Section § 957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移动携带病虫害或疾病的动物或物品,并且此行为违反了州或联邦法律,那么每次违规行为可能被处以最高 25,000 美元的罚款。此罚款旨在阻止此类行为并防止病虫害或疾病的传播。

司法部长应州兽医的请求,可以将此事提交法院,以确保违规者支付罚款。法院在决定罚款金额时会考虑多种因素,例如造成的损害程度。

这项经济处罚是一种额外措施,不取代其他可能的民事或刑事处罚。从罚款中收取的资金将存入一个用于紧急病虫害和疾病预防措施的基金。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574(a) 任何个人,如果因疏忽或故意违反任何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包括任何检疫法规,通过移动任何因感染病虫害或疾病而导致病虫害或疾病蔓延,或导致现有病虫害蔓延超出任何检疫边界的动物或其他物品,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每次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行为,罚款金额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574(b) 司法部长应州兽医的请求,应向高等法院申请判处、评估和追回根据 (a) 款规定的罚款金额。在确定罚款金额时,法院应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性。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574(c) 本节规定的补救措施是州可获得的任何及所有其他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的补充,不取代或限制这些补救措施。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9574(d) 根据本节追回的任何资金应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用于农业植物或动物病虫害或疾病的紧急排除、检测、根除和研究。这些资金可用于支付与执行本分部相关的费用。这些资金是根据第 224 节为这些目的拨款的任何资金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