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6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出售的上市牛奶的容器都必须有清晰可见的标签。标签应注明牛奶的类别或等级,除非是散装出售给分销商。如果牛奶是未经巴氏杀菌的生奶,必须标明“生”字样。如果是巴氏杀菌奶,则应标明“巴氏杀菌”。此外,容器上还必须包含分销商或原始装瓶商的名称和地址。如果使用分销商的信息,可以用装瓶商的工厂许可证编号来代替其名称和地址。

所有出售的上市牛奶的每一个瓶盖、瓶子、罐子或其他容器上,应当始终清晰地、醒目地显示以下信息,或牢固地附着以下信息: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001(a) 上市牛奶的类别或等级,除非该上市牛奶以散装形式出售给分销商。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001(b) 如果该上市牛奶未经巴氏杀菌,则标明“生”字样。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001(c) 如果该上市牛奶已经过巴氏杀菌,则标明“巴氏杀菌”字样。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001(d) 分销商或原始装瓶商的名称和地址。
如果使用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则由主管每年分配的原始装瓶商的乳制品工厂许可证编号,可以代替原始装瓶商的名称和地址使用。

Section § 3600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根据先前规定所需的标签必须使用大写字母书写,并且足够醒目,以便购买者能够轻松阅读。如果容器上没有足够的空间来容纳分销商的完整名称,那么只使用名称中可识别的部分也是可以接受的。

所有根据第 (36001) 条要求的所有标签,其字母应为大写,且大小和粗细应能被购买者或消费者清晰辨认。如果任何瓶盖、瓶子或容器上用于此类标签的可用空间不足以容纳分销商的全名,则可以使用分销商名称中足以明确识别该分销商的部分,以代替分销商的完整名称。

Section § 36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零售店购买市场牛奶和奶油等产品时,其包装上必须有一个清晰可见的日期,告知消费者为确保品质,产品应在何时前使用。

此日期标记专门适用于市场牛奶、市场奶油以及由市场牛奶制成的乳制品,但不适用于分销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牛奶,也不适用于分销商之间的散装运输。

该法律还指示秘书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制定相关法规,明确谁负责添加这些日期,日期应如何以及在哪里显示,以及这些规定应如何执行。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004(a) 零售店向消费者销售本节所指定的任何产品时,产品包装或容器上应标明加工商确定的、为确保消费者品质产品通常应在此日期前使用的日期。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004(b) 本节适用于以下产品: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004(b)(1) 市场牛奶。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004(b)(2) 市场奶油。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004(b)(3) 本法典或秘书根据本法典通过的任何法规要求由市场牛奶或市场牛奶的任何成分或衍生物制成的任何乳制品。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004(c) 本节不适用于由分销商加工、包装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任何牛奶或乳制品。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004(d) 本节不适用于分销商之间的任何散装牛奶或乳制品运输。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6004(e) 秘书应遵守本法典的适用规定以及《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并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制定有关以下事项的法规:(1) 负责在包装或其他容器上粘贴本节规定的品质保证日期,(2) 将日期以买方易于看到和理解的形式,在显眼位置粘贴到包装和其他容器上的方式、样式、形式和位置,以及 (3) 本节要求的管理和执行。

Section § 36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产品由羊奶制成,标签上必须在产品名称旁边写上“羊奶”或“由羊奶制成”。这些文字必须与产品名称在所有出现的地方使用相同的大小和样式。

如果产品由羊奶制成,则词语“羊奶”或“由羊奶制成”应当紧接在产品名称之前或之后,无论产品名称出现在何处,并且与产品名称使用相同的字体大小和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