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990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将“乳制品饮料”定义为看起来像牛奶或类似产品,但由于含有其他安全成分而未达到牛奶官方标准的饮品。这些饮料必须含有最低量的牛奶或牛奶成分——按干物质计算至少15%,或按总重量计算至少2%。为符合“乳制品”标准,产品必须使用牛奶衍生成分,如乳清和酪蛋白酸盐,但添加的乳糖除外。

Section § 39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产品中除了乳脂外,不能添加额外的脂肪或油。如果产品中含有其他脂肪,它们必须是少量地天然存在于调味剂或特殊成分中。如果产品中使用了水,它必须列在成分表中。

Section § 39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产品必须经过巴氏杀菌或超高温巴氏杀菌等热处理,并按照详细的联邦指导方针进行包装。此外,产品标签必须符合与所用热处理相关的特定联邦标签规定。

Section § 399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产品在经过常规巴氏杀菌、超巴氏杀菌或超高温处理后,可以用安全且适宜的细菌培养物进行培养。

产品在经过巴氏杀菌、超巴氏杀菌或超高温处理后,可以用安全且适宜的细菌培养物进行培养。

Section § 399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它不适用于已被监管为类似乳制品的产品,或在法律特定章节中具有明确标准的乳制品。

Section § 39906

Explanation
在销售符合本标准的产品之前,产品的标签必须提交给一位名为“秘书”的官员批准。除了遵守现有的标签规定外,如果秘书认为对公众有利,他们可以对标签上应包含的信息、标签的外观或设计方式提出额外的要求或限制。

Section § 399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乳制品饮料”一词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方式。产品必须含有至少30%的干物质乳制品成分,或至少4%的总重量乳制品成分。如果“乳制品饮料”一词出现在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其字体大小不得超过产品名称的字体。在标签的信息面板上,如果使用“乳制品饮料”一词,则必须以粗体字显示,且字体大小至少与配料表中所用字体相同。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9907(a) “乳制品饮料”或“一种乳制品饮料”一词仅当牛奶以及牛奶的成分或衍生物占产品干物质含量的至少30%,或占产品总重量的至少4%时,方可出现在产品的主要展示面板上。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9907(b) 当“乳制品饮料”或“一种乳制品饮料”一词出现在主要展示面板上时,其字母高度不得超过主要展示面板上最大字母的高度。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9907(c) 尽管有(a)款规定,当“乳制品饮料”或“一种乳制品饮料”一词出现在产品标签的信息面板上时,须以粗体字清晰醒目标注,且字体大小应与配料表中所用字体大小相同。

Section § 399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饮料产品的标签必须清楚地标明一个通用或有创意的名称,不得误导消费者。“乳制品饮料”一词只有在产品符合特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标签不应让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是标准乳制品,而实际上并非如此。

产品应标明饮料的通用名称或常用名称,或不误导、欺骗或混淆消费者的花式名称。“乳制品饮料”或“一种乳制品饮料”的名称仅限于符合第39907条要求的产品使用。该名称不得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是本分部规定有标准的乳制品。

Section § 399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每个产品容器都必须标明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如果该地址不是制造商或最终包装工厂的地址,标签还必须包含一个表明州的编码以及该工厂的特定编号。

Section § 399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产品被标记为“A级”,那么其所有乳制品成分都必须来自商品奶。

Section § 39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产品标签可以提及或与乳制品进行比较,但前提是这些信息必须真实、清晰且不具误导性。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提供证据,以证明标签符合这些规定。

Section § 39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以误导性方式推销、展示或销售产品是非法的,因为这可能让消费者误以为它们是这套具体法规所定义的真正乳制品。此外,主管机构有权要求提供证据,证明乳制品饮料符合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