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牛奶或乳制品必须如何进行巴氏杀菌,这意味着它们需要被加热到特定温度并保持特定时间,以杀死有害细菌。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将牛奶加热到至少145华氏度并保持30分钟,如果脂肪或甜味剂含量更高,则加热到150华氏度;另一种是将牛奶加热到161华氏度并保持15秒,如果脂肪或甜味剂含量更高,则加热到166华氏度。加热后,牛奶必须迅速冷却到50华氏度以下。如果其他巴氏杀菌方法被证明同样有效并获得批准,也是允许的。

牛奶或乳制品的巴氏杀菌是一种包含以下任一过程: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4001(a) 将牛奶或乳制品均匀加热至不低于145华氏度的温度并在此温度下保持至少30分钟,但脂肪含量高于牛奶或含有添加甜味剂或两者兼有的乳制品,应加热至至少150华氏度并在该温度或以上保持至少连续30分钟。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4001(b) 将牛奶或乳制品均匀加热至至少161华氏度的温度并在此温度下保持至少15秒,但脂肪含量高于牛奶或含有添加甜味剂或两者兼有的乳制品,应加热至至少166华氏度并在该温度或以上保持至少连续15秒。
每种此类加热都应在经批准且操作得当的设备中进行。在完成任何一种加热后,牛奶或乳制品应立即冷却至不高于50华氏度的温度。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任何其他已被证明同样有效并经主管批准的工艺。

Section § 340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当牛奶或奶制品被标注为“超高温灭菌”时,意味着它们已经过热处理,符合联邦标准,从而在冰箱中储存时能有更长的保质期。任何用于超高温灭菌的设备都必须获得主管的批准。

当“超高温灭菌”一词用于描述任何牛奶或奶制品时,其含义是该牛奶或奶制品已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制定的法规中关于超高温灭菌的要求,在包装前或包装后经过热处理,以生产出在冷藏条件下具有延长保质期的产品。
任何超高温灭菌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均须经主管批准。

Section § 34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奶油或牛奶经过巴氏消毒后立即用于制作黄油或奶酪,则应将其冷却到熟化或发酵过程所需的最低温度。冷却程度不应超过这些过程开始所需的限度。

Section § 34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您从牛奶中制作用于销售的奶油时,您可以将奶油加热到 165 华氏度,然后将其冷却到 50 华氏度或更低。这个过程在奶油巴氏杀菌之前是允许的,这意味着它之后仍然可以进行处理以杀死细菌。

Section § 34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源自市场奶的巴氏杀菌脱脂奶,在用于标准化市场奶时,可以进行第二次巴氏杀菌。

Section § 3400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尚未包装出售给消费者的市场奶油可以再巴氏杀菌一次。

Section § 34006

Explanation

如果您经营一个接收牛奶并分销牛奶副产品的场所,那么在将脱脂奶、乳清或其他牛奶副产品用于饲喂农场动物之前,您必须对其进行巴氏杀菌。这可以通过将其加热到145华氏度并保持至少30分钟来完成,或者通过将其加热到185华氏度而不保持来完成。

任何经营接收牛奶并分销副产品场所的人,在交付用于饲喂农场动物的脱脂奶、乳清或其他牛奶副产品之前,均应将其进行巴氏杀菌。此类巴氏杀菌可通过将副产品加热至145华氏度并在此温度下保持不少于30分钟来完成,或通过将其加热至185华氏度而不保持来完成。

Section § 34007

Explanation
如果您使用巴氏杀菌机生产非发酵软质新鲜奶酪,您必须每日检查巴氏杀菌奶中是否存在磷酸酶。将这些检测记录保存至少一年,并且必须可供卫生官员检查。如果任何检测显示阳性结果,您需要立即通知相关部门。

Section § 340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所有奶制品,无论是直接食用还是用于生产,都必须在生产设施进行巴氏消毒,除非有特定的例外情况。这些例外包括:专门使用来自许可工厂的混合料制备冰淇淋或类似冷冻甜点的设施、软冰淇淋销售点、持有有限许可证的制造商,以及某些由经过巴氏消毒的凝乳制成的山羊奶酪。此外,秘书有权通过法规设定更多豁免。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4008(a) 所有商品奶和商品奶制品,以及所有用于生产的牛奶和生产的奶制品,均应在加工和包装的工厂进行巴氏消毒,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4008(b)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4008(b)(1) 专门用于制备冰淇淋、冷冻酸奶、冷冻乳制品甜点或冷冻甜点的获得许可的奶制品工厂,这些产品是在现场使用由获得许可的奶制品工厂提供的冰淇淋混合料、冷冻酸奶混合料、冷冻乳制品甜点混合料或冷冻甜点混合料制造的。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4008(b)(2) 根据第33704条通过软冰淇淋(软式甜点)销售点销售的产品,包括冷冻酸奶和冷冻乳制品甜点。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4008(b)(3) 根据第35016条通过获得有限冷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机构销售的冷冻和半冷冻产品。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4008(b)(4) 在获得许可的奶制品工厂生产的山羊奶酪,不包括农家奶酪(白软干酪),由凝乳制成,前提是凝乳仅由经过巴氏消毒、超高温消毒或无菌加工的山羊奶制成,分别在第34001、34001.5和39701条中定义,且在以下任一地点进行: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4008(b)(4)(A) 获得许可的奶制品工厂。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4008(b)(4)(B) 符合与第6章第3条(自第33761条起)所规定卫生要求基本相同的奶制品工厂,并且已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美国法典第21卷第350d节)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为食品设施。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4008(c) 秘书可以通过法规规定本条的额外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