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通过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标有根据本章注册的品牌的容器、柜子或其他乳制品设备,并且获得该品牌注册人的书面同意,可在所取得的特定容器、柜子或其他乳制品设备上使用该品牌,或普遍在容器上使用该品牌的人,均应通知部门。此后,他无需再次提交并公布该描述,但作为该购买的一部分,他将获得卖方根据本法典所享有的所有权益,无论是关于所取得的特定容器、柜子或其他乳制品设备,还是关于普遍的容器,具体取决于该书面同意的形式。
容器品牌容器
Section § 34561
如果你发现或收到标有注册品牌的乳制品设备,例如容器或柜子,你必须将其归还给所有者或其代表。如果你找不到所有者,你需要书面通知主管,描述设备上的标记,并告知他们你持有该设备。
乳制品设备 注册品牌 归还所有者
Section § 34562
如果您购买或合法获得带有注册品牌的乳制品设备,并且您有品牌所有者的书面许可来使用它,您必须通知相关部门。一旦您通知,您就不必再次提交并公布品牌详情。您将获得前所有者在设备或品牌使用方面所拥有的所有权利,具体取决于所给予的许可。
乳制品设备 注册品牌 书面同意
Section § 34564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持有标有注册品牌的容器(如奶箱)或乳制品设备时,谁被视为“未经授权的人”。“未经授权的人”是指不属于以下任何一类的人:品牌所有人、遵守特定条款(第34561条或第34562条)而持有的人,或因购买乳制品而经许可临时持有这些物品的人。法律还规定,未经授权持有、使用或篡改这些物品上的品牌是应受惩罚的违法行为。
“未经授权的人”就持有根据本章注册品牌的容器(包括奶箱)、柜子或其他乳制品设备而言,包括持有该设备的任何人,但以下人员除外: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4564(a) 品牌注册人或所有人。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4564(b) 遵守第34561条或第34562条规定而持有的人员。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4564(c) 经品牌注册人或任何其他授权人员同意,因购买包装并用该容器运输的牛奶或乳制品而临时持有品牌容器(包括奶箱)的人员。
对于任何标有根据本章注册品牌的容器(包括奶箱)、柜子或其他乳制品设备,以下行为根据《刑法典》第1部分第13篇第12.6章(自第565条起)的规定应予惩罚: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4564(a) 未经授权的人持有或使用品牌容器、柜子或其他乳制品设备。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4564(b) 涂抹容器、柜子或其他乳制品设备上的注册品牌,但其所有人或品牌注册人除外。
未经授权的持有 品牌容器 奶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