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081

Explanation

如果你按照第 (20013) 条的具体规定经营一个饲养场,你必须向主管注册该饲养场。

依照第 (20013) 条定义的饲养场经营者,应当向主管注册每个此类饲养场。

Section § 21082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拥有一个饲养场,你需要向管理局注册。注册申请必须包括饲养场的地点、容量以及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局长可能还会要求提供更多信息。此注册必须获得局长批准,饲养场才能根据所提及的具体条款接收或运输牛只进行检查。

如果本法律生效时你正在经营饲养场,你有15天的时间申请注册。

注册包括向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其中应载明饲养场的地点、其容量、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局长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此注册应由局长备案并批准,以便饲养场根据第21051条 (d) 款和第21053条 (a) 款接收牛只进行检查,或根据第21057条 (a) 款运输牛只。
在本条生效之日或之后运营的饲养场,应自该日起15天内申请注册。

Section § 21083

Explanation

如果饲养场在未进行强制检验的情况下运出牛只,局长有权取消其注册。取消后,来自该饲养场的牛只必须在屠宰时进行检验。

局长可以取消任何未经第21051条 (d) 款规定的检验而运出牛只的饲养场的注册。一旦取消发生,来自任何此类饲养场的牛只应依照第21051条 (e) 款的规定在屠宰时进行检验。

Section § 21084

Explanation
局长有权取消一个饲养场的登记,如果该饲养场在90天内没有用于饲养待宰牛。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当饲养场重新开始饲养待宰牛时,必须向牲畜识别局提交新的申请才能再次获得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