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建立一个单一、统一的系统,用于登记全州范围内的所有牲畜烙印,并将整个州视为一个大型烙印区。

Section § 206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烙印可以进行官方登记,以表明牛只的所有权。但是,烙印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目的的登记。

Section § 206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局长负责制定关于烙印可以在动物身上施加位置的规则。这包括不同类型的烙印,例如已登记烙印和牛只登记烙印。

Section § 20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遵循本章中列出的具体规则,否则给动物打烙印是违法的。

Section § 20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使用未经官方备案、已被没收或已被注销的牲畜烙印都是非法的。

Section § 20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动物身上打烙印时,如果位置不是官方烙印注册证书上指明的,就是非法的。

在未经授权的位置打烙印,等同于使用了未经官方注册的烙印。

任何人将已注册的烙印施加于动物身上除烙印注册证书上指定位置以外的任何位置,均属违法。
在烙印注册证书上指定位置以外的任何位置使用烙印,等同于使用未经注册的烙印。

Section § 20607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你不能在牛身上使用烙印来表明所有权,除非你确实拥有这些牛,或者已获得所有者的许可。即使如此,该烙印也必须以所有者的名义在牲畜识别局正式注册。

Section § 20608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拥有的牛带有未备案、已被收回或已注销的烙印,那么就会被推定是这个人自己给牛打的烙印。不过,这种推定可以在法庭上被推翻,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提出质疑,这个人必须拿出证据证明不是自己打的烙印。

Section § 20609

Explanation

如果发生关于动物所有权的法律纠纷,该动物的品牌记录可以产生一个推定,即拥有该品牌的人也是该动物的所有者。这意味着品牌所有者无需证明所有权,除非对方提供相反的证据。

任何人可以通过出示管理局保存的品牌记录的经认证副本,来证明他们使用某个品牌的权利。

在每项普通法或衡平法诉讼中,如果涉及任何动物的所有权,该动物品牌的证明即确立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在品牌根据本法典规定正式记录的所有时间内,该品牌的所有者即为该动物的所有者。此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任何人使用该品牌的权利可通过管理局备案的品牌记录的经认证副本予以确立。

Section § 2061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牲畜所有者对从州外带入本州放牧的牲畜使用在其他州注册的烙印进行烙印。为此,牲畜所有者必须获得加州境内拥有相同烙印的任何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并遵守特定条件:只能对随同母牛的哺乳期幼牛进行烙印,并且牛群必须经过检查。检查和许可需要收费,费用不得超过100美元。本法律仅适用于牲畜来自对加州牲畜有互惠烙印计划的州。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610(a) 从州外带入本州用于放牧目的的牲畜所有者,可向局长申请许可,允许使用在另一州注册的烙印对牲畜进行烙印。局长可在以下所有条件下为此目的签发许可: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610(a)(1) 在本州注册使用的相同烙印的所有者已被告知并已书面同意使用该烙印。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610(a)(2) 该烙印仅限于用于随同带有相同烙印的母牛的哺乳期幼牛。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610(a)(3) 牛群在烙印前由管理局检查。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610(b) 局长可按照第6章第9条(自第21281节起)的规定收取检查费,包括时间和里程费,以弥补提供检查的成本。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610(c) 局长可制定并收取费用,以弥补签发本节授权许可的成本。许可费不得超过一百美元 ($100)。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610(d) 本节仅适用于从已实施对本州牲畜互惠计划的州带入本州的牲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