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局长调查本部门下报告的任何违规行为的权力。它引用了《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关于这些调查应如何进行的现有程序。

Section § 20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负责保管与农业活动相关的某些记录(如第 9、10 和 11 部所规定),你必须在任何检查员或治安官要求时向他们出示这些记录。这些记录可以包括牲畜烙印检查证书、销售单据、货车发票、发货单和销售发票。

任何依照第 9 部(自第 16301 条起)、第 10 部(自第 20001 条起)或第 11 部(自第 23001 条起)的任何规定要求保存记录的人,应当在任何检查员或治安官要求时出示此类记录。
此类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202(a) 烙印检查证书。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202(b) 销售单据或寄售单据。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202(c) 货车发票和提货单。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202(d) 发货和收货单。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202(e) 销售发票或销售证明书。

Section § 20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拒绝向依照特定法规履行职责的检查员或警官出示记录,均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