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15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本分部是为行使本州的警察权而颁布的,旨在保护本州的养牛业免受牲畜被盗和走失造成的损失。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151(b)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应通过对本州内移动和销售的牛进行烙印检查系统来提供保护,并且,在获得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应在部门内设立一个调查单位,以协助地方执法机构打击本州的牛只盗窃行为。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0151(c) 在获得充足资金的情况下,该部门应制定一项巡逻监视计划,以协助侦查和逮捕涉及牛只盗窃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