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020

Explanation

如果你经营或在认证农贸市场销售,你需要向你所在县的农业专员办公室注册并获得证书。这适用于市场经营者和生产者。经营者必须提供市场的地点和时间等详细信息,而生产者必须声明他们遵守良好农业规范。

这两种证书都有效期一年,并可续期。农业专员至少每六个月或根据需要对农贸市场和生产者进行检查,检查费用由经营者和生产者支付的费用承担。

如果存在未支付的费用或罚款,证书可能会被拒绝或不予续期,但一旦这些款项结清,资格可以恢复。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农贸市场的安全和合规性。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0(a) 认证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向部门注册,通过在其认证农贸市场所在县的县农业专员办公室申请并获得证书。申请应包括农贸市场的时间和地点、农贸市场经营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经营者的法律文书送达代理人。申请获批后,县农业专员应向经营者颁发认证农贸市场证书。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0(b) 县农业专员颁发的认证农贸市场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最长12个月内有效,此后可每年续期。县农业专员应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个认证农贸市场每运营六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在申请或续期时,县农业专员应提供一份反映检查费用估算的费用表,并可收取与实际发生费用相等的认证和检查费。
(c)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0(c)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0(c)(1) (A) 在认证农贸市场销售前,生产者应向部门注册,通过在其土地或设施所在县的县农业专员办公室申请并获得证书。申请应包括生产者声明,表明生产者了解并打算按照部门发布的《小型农场食品安全指南》中概述的良好农业规范进行生产。申请获批后,县农业专员应向生产者颁发认证生产者证书。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0(c)(1)(B) 根据 (A) 项作出的声明不得用于推断生产者无需遵守其他州或联邦关于食品安全和良好农业规范的法律。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0(c)(2) 作为获得或续期认证生产者证书的一部分,种植水果、蔬菜、坚果、香草及类似作物的生产者应每年向其土地或设施所在县的县农业专员办公室提交部门要求的关于生产者将收获或打算收获并直接向公众销售的具体作物的信息。秘书可颁布法规,规定生产者需要提交的信息。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0(c)(3) 县农业专员颁发的认证生产者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最长12个月内有效,此后可每年续期。各县的县农业专员应为所有新的认证生产者证书申请人进行至少一次现场检查,并可根据县农业专员认为适当的需要,对认证生产者证书上列出的财产进行额外检查,以核实认证农贸市场销售商品的生产情况,或核实认证农贸市场销售的任何产品的生产者实际收获产量的储存情况,或两者兼有。在实际可行或有目的的情况下,核实检查应在相关商品实际收获或销售时进行。县农业专员应在申请或续期时或在任何必要的额外核实检查之前,向生产者提供一份反映认证或检查费用估算的费用表,并可收取与实际发生费用相等的认证和检查费。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0(d) 如果认证农贸市场或生产者拖欠本章授权的所需州费、县认证和检查费或行政民事罚款,部门或县农业专员可拒绝认证农贸市场证书或认证生产者证书的续期。当所有未结余额以及相关罚款或行政罚款已支付给部门或相关县时,该证书可能符合续期条件。

Section § 47021

Explanation

如果您经营一个认证农贸市场,您需要根据您的摊贩数量向食品和农业部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是每个市场日每个摊贩2美元,并且应按季度支付。位于人口少于40万的县的小型市场可以申请支付每个摊贩1美元。如果您不按时支付,您将需要支付利息和滞纳金。

收取的资金将存入一个基金,用于支持协调咨询委员会、评估执法、制定法规、举行听证会以及维护市场和认证生产者名单等活动。它还涵盖了传播有关暂停或处罚信息以及市场咨询委员会推荐的其他事项的费用。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1(a) 每个认证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30天内,向部门缴纳一笔费用,该费用等于上一个季度内,在认证农贸市场经营者的授权和管理下,每个市场日参与并销售商品的摊贩数量。该费用为每个市场日展示产品销售的每个摊贩两美元 ($2)。认证农贸市场经营者可以直接向参与摊贩收回全部或部分费用。位于人口少于40万的县的认证农贸市场经营者,如果仅允许销售由与认证农贸市场位于同一县的土地上的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的摊贩,可以向秘书申请一美元 ($1) 的摊贩费。该申请应包括由认证农贸市场所在县的县农业专员提供的、基于申请信息的核实声明。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1(b) 认证农贸市场经营者如果未能在费用到期季度结束后30天内支付所需费用,应向部门支付未付余额的月利息和滞纳金,具体金额由部门确定且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金额。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1(c) 根据本节收到的所有费用应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征收费用所产生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由部门用于支付执行本章的合理费用,包括部门采取的所有以下行动: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1(c)(1) 协调认证农贸市场咨询委员会或任何特设直接营销咨询委员会。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1(c)(2) 评估县级执法行动并协助解决多县执法问题。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1(c)(3) 制定法规以执行本章中与认证农贸市场相关的规定。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1(c)(4) 对为执行本章而采取的行动进行听证。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1(c)(5) 维护当前的全州认证农贸市场地点列表。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1(c)(6) 维护当前的全州已获得认证的生产者列表。
(7)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1(c)(7) 向所有认证农贸市场传播关于任何生产者证书的暂停或撤销以及行政处罚实施的信息。
(8)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1(c)(8) 由认证农贸市场咨询委员会或任何特设直接营销咨询委员会推荐并经部门批准的其他行动,包括维持专项基金储备,以执行本章中与认证农贸市场相关的目的。
(9)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21(c)(9) 调查和执法费用,包括任何县农业专员根据本章采取行动所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