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农产品直接营销的好处和推广。它强调了直接营销如何通过允许农民直接销售农产品(通常价格更优、品质更好)来帮助农民和消费者。农场摊位和认证农贸市场至关重要,因为它们有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当地经济。法律强调州政府旨在鼓励加州种植的农产品,并制定支持直接营销灵活性的法规。它还建议餐馆和非营利组织在分销本地产品方面发挥作用。此外,州政府应通过技术建议支持农民,并可能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来帮助制定支持性法规。

立法机关就农产品直接营销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0(a) 农产品直接营销通过为种植者提供一种销售其产品的替代方法,同时通过以合理价格供应优质农产品使消费者受益,从而惠及农业社区和消费者。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0(b) 直接营销是农业产业的良好公共关系工具,它使农民与消费者及其他最终用户面对面交流。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0(c) 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和鼓励各种加州生产农产品的直接营销潜力。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0(d) 农场摊位允许农民销售其农场种植的新鲜农产品和鸡蛋,以及使用农场或农场附近生产的食材制作的其他食品,从而增加他们的收入并促进当地经济。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0(e) 认证农贸市场的许可、监管和运营为创建和运营与认证农贸市场辅助但毗邻的额外非农业销售活动提供了基本核心和基础,从而为商业区提供了更大的社区活动便利,并为认证农贸市场的运营者带来了额外收入。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0(f) 该部门应维持一项直接营销计划,并鼓励销售和购买加州种植的新鲜农产品及其他加州生产的农产品。
(g)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0(g) 州政府旨在促进加州种植农产品的购买和消费,并促进加州生产农产品的获取。餐馆和非营利组织可以协助将加州种植的产品带给所有加州居民。
(h)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0(h) 应制定一个监管方案,提供灵活性,使直接营销成为一个可行的营销系统。
(i)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0(i) 该部门应通过提供营销方法方面的技术建议以及协助遵守影响直接营销计划的法规,来协助生产者组织认证农贸市场、田间零售摊位、农场摊位、社区支持农业以及其他形式的直接营销。
(j)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0(j) 鼓励该部门设立一个特设咨询委员会,以协助该部门制定影响产品直接营销的法规,并就所有与直接营销相关的事宜向秘书提供建议。

Section § 47000.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农产品的关键术语。“农产品”包括在加州种植或饲养的新鲜或加工产品,如水果、蔬菜、肉类等,但不包括主要属于服务或手工艺品的产品。此外,如果以大幅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添加了非农产品,那么该产品在此处也不算作农产品。

“农业技艺的实践”是指负责为农业目的种植植物或饲养动物的所有决策,包括种植、喂养和照料等任务。

“生产者”是指合法控制土地并利用其生产农产品的个人或企业。但是,如果一个人仅在收获季节临时使用土地,则根据本法律不被视为生产者。

本章适用以下定义,除非另有规定:
(a)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0.5(a)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0.5(a)(1) “农产品”指在加利福尼亚州生产的新鲜或加工产品,包括水果、坚果、蔬菜、香草、蘑菇、乳制品、带壳蛋、蜂蜜、花粉、未经加工的蜂蜡、蜂胶、蜂王浆、花卉、谷物、苗圃存货、原剪羊毛、牲畜肉、禽肉、兔肉以及鱼类,包括在加利福尼亚州水域受控条件下生产的贝类。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0.5(a)(2) 就本章而言,被定性为服务、艺术品、手工艺品、烘焙食品、糖果、肥皂、香膏、香水、化妆品、陶器、服装、织物、面食、堆肥、肥料、蜡烛、陶瓷、野生采集食物以及各类商品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如果产品将农产品与非农产品或服务结合,并以实质性增加产品购买价格的方式结合,则该产品不得就本章目的作为农产品出售。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0.5(b) “农业技艺的实践”指主要负责涵盖农产品生产各个阶段的决策和行动。对于水果、花卉、坚果、蔬菜和其他植物产品,农业技艺的实践包括对种植、生长、施肥、灌溉、耕作、病虫害防治和收获的所有行动的指导或实际责任。对于农业动物产品,农业技艺的实践包括在饲养、喂食、兽医护理和产品收获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指导或实际责任。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0.5(c) “生产者”指通过农业技艺的实践,在其拥有、租赁、租借、分成耕作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并拥有经文件证明的合法占有权的土地上生产农产品的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或以其他合法形式成立的农场或牧场。仅为或仅限于该财产上生产的农产品的收获季节期间租赁、租借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财产占有权的个人或实体,不应被视为本章规定下的生产者。

Section § 47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农业秘书制定规则,让农民更容易、更便宜地直接向公众销售他们的产品,尤其是在农贸市场,同时避免增加可能导致消费者价格上涨的成本。这些规则旨在确保产品质量和诚信销售行为。 秘书可以与县农业专员合作,管理这些直接销售,进行调查,并为农贸市场提供支持,相关费用由收取的费用支付。如果怀疑有违规行为,农贸市场经营者可以聘请县官员进行检查,具体条款由当地县农业专员决定。

Section § 47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注册为直接营销生产者的加州农民,将其新鲜水果、坚果和蔬菜直接销售给公众,而无需遵循常规的包装和标签标准。但这仅限于在受州或地方规定监管的销售点进行,并且农产品必须符合成熟度和质量规定。然而,无论有何豁免,联邦和州的营销指令以及健康法规仍然适用。

当在封闭包装中销售时,农民必须在标签上注明自己的姓名、地址和农产品详情。销售豁免(例如不标准化尺寸或标签)仅适用于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直接销售的经销商,或免费提供农产品的实体。如果销售给经销商或免费提供者,农民必须向他们提供一份书面记录,列明农民的联系方式和农产品的具体信息。

加州农民,凡根据本章注册或认证为直接营销生产者,可运输并销售其生产的加州种植的新鲜水果、坚果和蔬菜,直接面向公众。在由根据本章受监管或根据第47001条通过的法规认可,并经当地条例授权的个人、组织或实体运营的销售点或地点,这些农民应免于遵守尺寸、标准包装、容器和标签要求,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2(a) 所有销售的新鲜水果、坚果和蔬菜均应符合《加州法规》中关于成熟度和质量的规定。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2(b) 本节授予的任何豁免均不得取代联邦营销指令、州营销指令或任何健康与安全法律、法规或条例的规定。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2(c) 所有在封闭式消费者包装中销售的新鲜水果、坚果和蔬菜,均应标明生产者的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以及包装内商品的身份和净数量声明。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2(d) 如果农民根据本节销售农产品并实施本节规定的尺寸、标准包装、容器或标签要求的任何豁免,则此类销售只能以直接销售的形式进行,销售对象为以下任一: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2(d)(1) 作为最终用户的消费者。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2(d)(2) 随后将农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个人、组织或实体。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2(d)(3) 将农产品直接分发给最终用户且不向这些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的个人、组织或实体。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7002(e) 根据(d)款第(2)项或第(3)项销售农产品的农民,应向该个人、组织或实体提供一份备忘录,列明生产者的身份、生产者的地址以及所购农产品的身份和数量。包含此信息的销售单或容器标签应符合本款的要求。

Section § 47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秘书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人制定规则,特别是当他们使用本法规定的豁免时。认证农贸市场和其他直接向公众销售的场所也可能需要遵守这些规则。

秘书可以为直接向公众销售产品的人员制定资格要求,只要这些销售涉及使用本章授予的任何豁免。认证农贸市场以及其他直接营销网点和分销商也可能受制于这些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