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营销总则
Section § 47000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农产品直接营销的好处和推广。它强调了直接营销如何通过允许农民直接销售农产品(通常价格更优、品质更好)来帮助农民和消费者。农场摊位和认证农贸市场至关重要,因为它们有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当地经济。法律强调州政府旨在鼓励加州种植的农产品,并制定支持直接营销灵活性的法规。它还建议餐馆和非营利组织在分销本地产品方面发挥作用。此外,州政府应通过技术建议支持农民,并可能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来帮助制定支持性法规。
Section § 47000.5
本节定义了加州农产品的关键术语。“农产品”包括在加州种植或饲养的新鲜或加工产品,如水果、蔬菜、肉类等,但不包括主要属于服务或手工艺品的产品。此外,如果以大幅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添加了非农产品,那么该产品在此处也不算作农产品。
“农业技艺的实践”是指负责为农业目的种植植物或饲养动物的所有决策,包括种植、喂养和照料等任务。
“生产者”是指合法控制土地并利用其生产农产品的个人或企业。但是,如果一个人仅在收获季节临时使用土地,则根据本法律不被视为生产者。
Section § 47001
Section § 47002
这项法律允许注册为直接营销生产者的加州农民,将其新鲜水果、坚果和蔬菜直接销售给公众,而无需遵循常规的包装和标签标准。但这仅限于在受州或地方规定监管的销售点进行,并且农产品必须符合成熟度和质量规定。然而,无论有何豁免,联邦和州的营销指令以及健康法规仍然适用。
当在封闭包装中销售时,农民必须在标签上注明自己的姓名、地址和农产品详情。销售豁免(例如不标准化尺寸或标签)仅适用于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直接销售的经销商,或免费提供农产品的实体。如果销售给经销商或免费提供者,农民必须向他们提供一份书面记录,列明农民的联系方式和农产品的具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