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3003(a) 代替民事起诉,秘书或专员可对任何违反本分部或根据其规定通过的任何法规的人处以民事罚款。除 (b) 和 (c) 款另有规定外,每次违规的民事罚款应为:首次违规,罚款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对于第二次或后续违规,罚款应不低于一百美元 ($100),也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3003(b) 秘书或专员可对首次违反第 42945、42948、42949、42951 条、第 44971 条 (b) 款、第 44972 条、第 44974 条 (c) 款或第 44986 条的每次违规处以不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民事罚款。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3003(c) 秘书或专员可对首次违反第 44973、44982、44983、44984、45031、45034 或 45035 条的每次违规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民事罚款。对于第二次或后续违规,或涉及价值五百美元 ($500) 或以上鳄梨的违规,罚款应不低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也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3003(d) 在征收民事罚款之前,被指控违规的人应收到违规性质的通知,并应获得听证机会。这应包括查阅证据的权利和代表其本人提交证据的权利。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3003(e) 被罚款人可在收到罚款通知之日起 10 天内向秘书提出上诉。以下程序适用于上诉: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3003(e)(1) 上诉无需正式,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上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应说明上诉理由。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3003(e)(2) 任何一方均可在提交上诉时或此后 10 天内,向秘书提交书面证据和书面论证。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3003(e)(3) 秘书可根据在提交书面论证时提出的申请批准口头辩论。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3003(e)(4) 如果提交口头辩论的申请获得批准,应至少在口头辩论预定日期前 10 天发出关于口头辩论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时间可经双方同意更改。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3003(e)(5) 秘书应根据其收到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论证、摘要和证据裁决上诉。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3003(e)(6) 秘书应在上诉之日起 45 天内或口头辩论之日起 15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
(7)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3003(e)(7) 根据本条提出的上诉,秘书可维持、通过减少罚款金额进行修改,或撤销专员的决定。秘书的决定副本应送达或邮寄给上诉人和专员。
(8)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3003(e)(8) 上诉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94.5 条寻求对秘书决定的复核。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3003(f) 在本条规定的上诉和复核程序用尽后,专员或其代表可向任何县的高级法院书记员提交专员最终决定的经认证副本,该决定指示支付民事罚款,并且,如果适用,提交秘书或其代表就专员决定上诉所作的任何决定的副本,以及任何驳回行政强制令申请的命令副本。书记员应立即根据该决定或命令录入判决。根据《政府法典》第 6103 条,高级法院书记员不得就根据本条录入判决所需的任何官方服务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