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主管官员设立一个由相关行业出钱的项目,目的是让本部门的规定和标准能够统一执行,并确保大家遵守。

Section § 42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制定必要的规则,以实施某些程序,例如设定评估费率和支付方式。在进行任何修改之前,局长必须与一个特定的委员会协商。

Section § 42803

Explanation

从1997年1月1日到1997年3月31日,加州的商品生产者可以通过提交请愿书,请求免除某些法规的约束。要获得豁免的考虑,请愿书必须得到至少51%的生产者的支持,这些生产者在前一个销售季销售的商品量也必须占总商品量的至少51%。

如果秘书核实了这些条件,他们就必须宣布该商品获得豁免,废除相关法规,并决定是否退还已收取的任何费用。一旦确认,豁免将立即生效。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3(a) 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7年3月31日止,受本条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可向秘书提交请愿书,请求该商品免受本条约束。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3(b) 经秘书认定,该请愿书代表了不低于51%的商品生产者,且这些生产者在前一个销售季销售的商品总量不低于该商品总量的51%,则秘书应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3(b)(1) 宣布该商品免受本条约束。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3(b)(2) 立即废除秘书根据本分部通过的所有与该商品相关的法规。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3(b)(3) 就根据本条收取的任何评估费的退还作出决定。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3(c) 根据本节授予的商品豁免应在(b)款规定的认定之日起立即生效。

Section § 42804

Explanation

如果一群生产者想要停止某项农业法规,他们可以向秘书请愿,要求豁免。要成功,请愿书必须在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提交,并且必须代表至少51%的生产者,这些生产者在上一个季节处理了至少51%的该商品。

这份请愿书必须使用经批准的表格,在生产者中传阅不超过90天。如果获得批准,豁免将于次年7月1日生效。生产者必须支付提交请愿书的费用,并提供他们的姓名、地址以及上一个季节的生产详情。

秘书也可以向商品经营者索取类似信息。生产者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对于确定是否合规至关重要,但未能按时提供这些信息并不会使秘书的决定失效。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4(a) 自1997年3月31日起,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秘书应豁免任何受本条约束的商品,并废除秘书根据本分部通过的所有与该商品相关的法规: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4(a)(1) 在任何一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秘书提交一份要求豁免的书面请愿书。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4(a)(2) 秘书认定该请愿书代表了至少51%的直接受影响的生产者,且这些生产者在前一个销售季节生产了至少51%的该商品总销量。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4(a)(3) 该请愿书在提交给秘书之前,已在直接受影响的生产者中传阅,期限不超过90天,并且采用秘书批准的表格。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4(b) 根据本节授予的豁免应在请愿书提交给秘书的次年7月1日生效。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4(c) 部门在处理根据本节提交的任何豁免请愿书时产生的任何费用,应由代表提交请愿书所涉商品的生产者承担。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4(d) 本节也适用于请求秘书撤销先前已授予豁免的任何商品生产者。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4(e) 所有受本节直接影响的生产者在提交要求豁免的书面请愿书时,应向秘书提供以下信息: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4(e)(1) 每位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正确姓名和地址。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4(e)(2) 生产者在前一个销售季节生产的每种商品的数量。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4(f) 秘书也可以要求受本条约束的商品经营者报告在前一个季节从每位生产者处收到的数量。
(g)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4(g) 任何关于遵守本节的认定可以基于受本条约束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该信息或拒绝提供,不会使秘书的认定失效。

Section § 42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如果他们需要支付检查和认证费用,可以申请豁免这些费用。这可以通过第42803节或第42804节进行,但他们仍需遵守该商品现有的规定,直到这些规定被修改。申请豁免的生产者必须承担与管理其商品规定相关的任何双方同意的行政费用,例如制定、修改或废除规定。

遵守第9章第1条(自第44971节起)或本分部中任何其他类似规定(该规定要求收取评估费并向主管报销与该商品相关的检查和认证活动费用)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可以根据第42803节或第42804节寻求该商品的豁免,并在向主管提交豁免申请时,以及此后直至法规被修订或废止之前,仍受所有与该商品相关的现行法规的约束。
任何选择根据本节要求豁免的商品生产者,应支付生产者和部门就与商品监管相关的行政服务共同商定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规的制定、修订或废止。

Section § 428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局长和委员会如何确定和执行某些商品的评估费率。委员会必须在3月1日前设定这些费率,并于7月1日生效。这些费率的变更无需经过典型的政府审查程序。任何变更都会被记录并提交给州务卿备案。

这些评估费的收入专门用于食品和农业部的运作。已经有强制性检验费的商品将收取较低的评估费率,相比那些没有的商品。对于没有强制性检验费的商品,最高评估费为每容器0.006美元;对于有此类费用的商品,最高评估费为每容器0.003美元。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6(a) 局长应制定规章,确立根据第42809节设立的委员会所设定的评估费率。委员会应不迟于3月1日设定费率。费率应于次年7月1日生效。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6(b) 根据本节设立、修改、撤销或废除评估费率,或废止豁免商品的规章,不应受《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规定的约束。根据本节废止豁免商品规章的命令,应由局长在30天内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行政法办公室应立即将该命令提交给州务卿备案,无需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1部第3.5章第6条(自第11349节起)进行进一步审查。该命令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6(b)(1) 表明规章正在根据本条被废止。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6(b)(2) 说明该命令正在提交备案。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6(b)(3) 请求行政法办公室公布该命令备案的通知,并在《加州法规》第3编中刊印适当的参考文献。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6(c) 根据本条收取的所有评估费应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且仅用于执行和实施本分部。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6(d) 原本需缴纳强制性检验费的商品,应缴纳比原本无需缴纳强制性检验费的商品更低的评估费率。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6(e) 原本无需缴纳强制性检验费的商品的评估费率,不得超过每容器六厘(0.006美元)。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6(f) 原本需缴纳强制性检验费的商品的评估费率,不得超过每容器三厘(0.003美元)。

Section § 428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1997年1月1日起对某些商品征收的评估费用。如果某种商品没有强制性检验费,则收费标准为每容器三厘(0.003美元)。如果有强制性检验费,则收费标准为每容器一厘(0.001美元)。这些费用将一直有效,直到被修改或取消。

尽管有第42806条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此后直至被修改、废止或取消,对于那些不另行强制性检验费的商品,评估费率应为每容器三厘(0.003美元);而对于那些另行强制性检验费的商品,评估费率应为每容器一厘(0.001美元)。

Section § 42808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处理某些市场商品,你需要向主管注册,详细记录你的发货情况,并保存这些记录两年,以便在需要时进行审计。你还有责任按时支付相关评估款,否则将面临罚款和利息。即使在某个特定时期没有应付的评估款,这项要求也依然有效。如果你不遵守规定,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和民事处罚。“商品处理者”一词涵盖了所有为市场准备这些商品的人,无论你是所有人、代理人还是经纪人,也包括直接向零售商销售的生产者。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8(a) 任何作为受本分部管辖商品的商品处理者的人,均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8(a)(1) 向主管注册,并提交根据本条及根据本条通过的法规所要求的报告和评估。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8(a)(2) 保持其所运送商品的完整准确记录。该记录应采用简明形式,并包含主管规定的信息。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8(a)(3) 保持记录两年,该记录应在主管书面要求时,在任何合理时间提供并提交以供检查和审计。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8(b) 任何作为受本分部管辖商品的商品处理者的人,应对评估款的支付承担个人责任。任何商品处理者,若未能在商品运送月份的次月最后一天之前提交所需报告或支付任何评估款或检查费,应向主管支付所确定应付评估款或费用10%的罚款,此外,还应按未付余额每月支付11/2%的利息。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8(c) 商品处理者应根据本条规定保持并提交记录,即使在某个报告期内没有应付的评估款。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8(d) 任何违反本条或根据本条通过的法规的人,可根据第12条(自第42971节起)受到刑事起诉,此外,还应受到第13条(自第43001节起)规定的民事处罚和补救措施。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8(e) 就本条而言,“商品处理者”指任何从事受本条管辖商品营销的人,该人已从生产者处购买或取得商品,并代表生产者首次将商品准备上市,无论是作为所有人、代理人、经纪人、加工商,还是以其他身份。生产者直接向仅为零售目的购买商品的人营销受本条管辖的商品,被视为商品处理者,并受本节管辖。

Section § 428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授权秘书成立一个由13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就某个农业部门的实施和执行提供指导。该委员会由在所代表商品中拥有经济利益的代表组成。成员从特定团体中选出,例如新鲜水果(橙子、柑橘、草莓和食用葡萄)和蔬菜(西兰花、番茄、生菜)等。县农业专员可以作为无投票权成员加入。委员会应秘书、主席或四名委员会成员的请求召开会议。如果某成员所代表的商品获得豁免,他们将被替换以保持团体间的平衡。委员会任命自己的高级职员,并可以通过电话召开会议。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9(a) 秘书应根据 (b) 款任命一个委员会,就与本部实施和执行相关的所有事宜提供建议和意见。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9(b) 委员会应由 13 名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这些成员在所代表的商品中拥有经济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通过其受雇关系获得的利益。秘书应从受本条约束的商品团体提供的被提名人名单中任命委员会成员,具体如下: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9(b)(1) 四名成员应从包括橙子、其他柑橘类水果、草莓和食用葡萄的新鲜水果商品团体中任命。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9(b)(2) 两名成员应被任命代表其他新鲜水果商品。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9(b)(3) 四名成员应从包括西兰花、番茄和生菜的新鲜蔬菜商品团体中任命。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9(b)(4) 两名成员应被任命代表其他蔬菜商品团体。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9(b)(5) 一名成员应从受本条约束的其他商品团体中任命。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9(b)(6) 县农业专员可由秘书任命为无投票权的成员。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9(c) 委员会应应秘书、委员会主席的请求,或应四名委员会成员的请求召开会议。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9(d) 任何代表已获豁免适用本条的商品的委员会成员,应由一名为保持商品团体之间平衡而选出的成员替换。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9(e) 委员会应任命自己的高级职员,包括一名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以及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高级职员。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09(f) 委员会成员可通过电话会议方式参加委员会会议。

Section § 42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规定。成员通常任期两年。然而,对于首批成员,一半任期一年,一半任期两年,通过抽签决定。成员最多只能连任四个两年任期。如果在任期结束前出现空缺,将按照最初选拔的相同方法进行填补。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10(a) 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任何成员的任期应为两年。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10(b) 对于委员会的初始投票成员,六名成员任期一年,六名成员任期两年,每位投票成员的任期通过抽签决定。委员会成员不得连任超过四个完整的两年任期。初始非投票成员的任期应为两年。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810(c) 在未届满任期内发生的任何空缺,应遵循最初提名和任命委员会成员的相同程序填补该未届满任期。

Section § 42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成员不领取薪水,但他们在履行委员会职责时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可以获得报销。委员会负责确定哪些费用是合理的,并且主任必须批准这些报销。

Section § 42812

Explanation
局长负责制定关于委员会设定的评估费率的规定,这在法律的另一部分有提及。局长还需要就本部门的实施和规则执行方面的各种事项征求委员会的意见。这些事项包括年度预算、检查服务费用、检查的执行方式、工作量标准、检查员的培训和监督、执法行动,以及向各县提供资金,以确保全州的检查保持一致。

Section § 428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制定或修改规则时,只要委员会的建议切实可行且对行业和公众都有益,主任通常应接受这些建议。如果主任不同意,必须在 (30) 天内书面告知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除非第 (42807) 条另有规定,涉及评估方面,根据本条规定制定、修订或废止法规时,如果主任认定委员会的建议是切实可行且符合行业和公众利益的,则主任应接受这些建议。如果主任不接受委员会的建议,主任应在 (30) 天内向委员会提供书面理由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