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792.1(a) 对任何商品有强制检验条例的县的监事会,可以根据县级条例,代替第42791和42792条授权的证书,通过县级认证印章或装置来证明产品的合规性。该认证印章或装置应附在提货单、发票或其他文件上,该文件应载有第42792条要求的信息,并应在运输过程中随附每批或每车货物。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792.1(b) 专员可以签发县级认证印章或装置,或授权种植者、托运人、包装商或有经济利益的人使用。任何此类人员应保存发货记录,其中应说明印章或装置的使用时间以及每批或每车被认证的集装箱数量。这些记录应在专员、专员代表或局长任何代表要求时出示。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792.1(c) 任何被授权使用县级认证印章或装置的人,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792.1(c)(1) 篡改印章或装置。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792.1(c)(2) 使用印章或装置来代表任何不符合本分部规定的产品批次或货物。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792.1(c)(3) 以本条规定以外的方式使用印章或装置。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792.1(d) 当任何人违反本条任何规定时,专员应撤销或暂停该人使用任何认证印章或装置的权利。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792.1(e) 任何被撤销或暂停使用任何认证印章或装置权利的人,拒绝应专员要求交出已发给该人的任何未使用印章或其他装置,均属非法。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42792.1(f) 本条授权的任何县级条例应符合本分部的规定以及根据其通过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