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将苗木从本州的一个县或地区运往本州内的另一个县或地区,或促使他人运输,均属非法,除非他已在此类苗木上以醒目的方式和位置标记以下两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921(a) 托运人、所有人或转发苗木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921(b) 苗木收件人或其代理人的姓名。
这项法律规定,将苗圃植物从加州的一个地区运往另一个地区,而未清晰标记,是非法的。标签必须包含发送植物的个人或实体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接收植物的个人或代理人的姓名。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境内,未经适当许可,将苗圃植物从一个县销售、交付或运输到另一个县是违法的。该许可证必须贴在显眼位置,并且可以是提示抵达时需要检查的运输许可证,也可以是有效的苗圃存货证书。法律的其他特定条款中存在例外情况。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县内,如果苗圃存货被认为可能感染病虫害,则销售或运输该存货是违法的,除非附有特定的许可证或证书。该苗圃存货必须附有运输许可证,表明目的地需要检查;或者附有县专员签发的苗圃存货证书,表明目的地不需要检查。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销售植物所需的苗圃存货凭证,如果植物是在零售地点直接销售给顾客的,则无需附在植物上。但是,这项例外规定仅适用于该零售地点已获得所提及具体条款中规定的适当许可。
在加州,你不能在县内或将植物或苗木运往另一个县,除非你持有苗木证书,或者向当地农业专员发送一份详细清单(称为“舱单”)。这份清单应包括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植物的种类和数量、植物的种植地点以及它们的运输方式。请注意,此规定不适用于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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