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33(a) 自县政委员会宣布区成立的命令备案之日起,以及其首届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和资格认定之后,该区的组建即告完成。该区自成立之日起运营五年,除非该区获得县政委员会的重新授权和批准,否则五年后将停止存在。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33(b) 董事会应在其首次组建或上次重新授权终止前六个月举行公开听证会,以确定根据第6214条确定的葡萄根瘤蚜或其他病虫害情况是否需要将该区重新授权延长五年。听证会通知应说明该区的名称、正在考虑将该区重新授权延长五年、该区的边界以及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通知应按照第6217条和第6218条的规定发出。董事会应在听证会结束后90天内向县政委员会提交听证会记录及其建议。县政委员会应批准或驳回该建议;如果驳回建议,县政委员会应在收到报告后30天内将附有驳回理由的报告退回董事会。除非该区已根据 (a) 款停止存在,否则董事会可在之后处理县政委员会的驳回理由,并提交一份修订报告和新的重新授权建议,供县政委员会批准或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