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路边植被控制
Section § 5502
本节定义了与道路附近植被控制相关法律中使用的术语。“机构”是指负责管理道路附近植物的州政府部门。“农药”的定义见此处提及的另一法律条款。“财产所有人”可以是拥有、租赁或租用由机构管理的道路旁土地的人。“路边”指交通车道旁或车道之间的土地,“道路”包括任何类型的公共道路,如高速公路或街道。
Section § 5503
这项法律旨在规范私人财产附近路边农药使用的谨慎协调。它指出,规划不当的农药使用可能损害附近的私人土地,导致种植者遭受经济损失。财产所有者应被告知州政府计划如何控制其财产旁边的路边植物。为避免损害,建议财产所有者与州政府合作,就路边植被管理达成协议。这些协议可以允许财产所有者负责植被控制,采用不同的方法,例如机械手段、延迟农药使用或尝试不同的农药。该法律鼓励财产所有者与州政府之间发挥创造性和合作精神,以有效保护财产并控制植被。
Section § 5504
如果您是产权所有人,想了解您财产附近的路边植被清理情况,只要您提出请求,相关机构必须迅速向您提供具体信息。这包括他们计划在您财产旁边的道路上进行植被清理的日期和方法、该操作将发生的频率,以及机构掌握的任何其他您可能感兴趣的相关信息。
Section § 55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产权所有人已就某个路段的路边植被控制项目提出信息请求,那么机构在该路段上就不能启动该项目,直到满足特定条件。首先,机构必须向产权所有人提供他们所要求的信息。其次,产权所有人要么在收到信息后的30天内没有要求与机构举行会议,要么如果他们确实要求了会议,会议已经举行。然而,如果机构已尽力但未能在30天内与产权所有人就会议时间和地点达成一致,那么机构可以继续进行项目。
Section § 550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产权所有人在收到关于其财产附近道路植被控制计划的特定信息后30天内,请求与相关机构举行会议。在会议期间,双方将讨论并制定一个时间表和方法,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财产的损害,同时允许机构有效管理植被。
如果讨论需要,该机构可以修改其计划,包括时间表和方法,并且如果产权所有人的方法同样有效,机构可以提议让产权所有人自行管理植被。
目标是双方共同努力,就如何以互利的方式控制植被达成一致。如果无法达成协议,该机构将继续负责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