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1991年业主路边植被控制信息法案。它规定了业主如何管理路边植被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55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道路附近植被控制相关法律中使用的术语。“机构”是指负责管理道路附近植物的州政府部门。“农药”的定义见此处提及的另一法律条款。“财产所有人”可以是拥有、租赁或租用由机构管理的道路旁土地的人。“路边”指交通车道旁或车道之间的土地,“道路”包括任何类型的公共道路,如高速公路或街道。

本章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2(a) “机构”指负责在道路上或沿道路进行路边植被控制作业的州政府机构。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2(b) “农药”的定义见第12753节。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2(c) “财产所有人”指毗邻或邻接道路的房地产的所有人、承租人或租户,且该道路的路边植被控制由某机构负责。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2(d) “路边”指道路旁或分隔道路交通车道的土地。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2(e) “道路”指任何高速公路、超级公路、快速路、街道、公路、车道或其他公共通道。

Section § 5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规范私人财产附近路边农药使用的谨慎协调。它指出,规划不当的农药使用可能损害附近的私人土地,导致种植者遭受经济损失。财产所有者应被告知州政府计划如何控制其财产旁边的路边植物。为避免损害,建议财产所有者与州政府合作,就路边植被管理达成协议。这些协议可以允许财产所有者负责植被控制,采用不同的方法,例如机械手段、延迟农药使用或尝试不同的农药。该法律鼓励财产所有者与州政府之间发挥创造性和合作精神,以有效保护财产并控制植被。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3(a) 未经事先通知且协调不力的路边植被农药使用,已过于频繁地对相邻或毗连的私人财产造成损害。在某些情况下,此活动已导致种植者不必要地遭受经济损失或作物损害。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3(b) 财产所有者有权事先了解州政府打算如何控制其财产相邻或毗连的路边植被。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3(c) 设立一种自愿机制符合公共利益,通过该机制,私人财产所有者可以与州政府代表会面协商,以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自愿协议,从而促进路边植被控制的协调计划,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相邻和毗连财产的损害。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3(d) 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财产所有者以至少与州政府提议的方式同样有效的方式承担路边植被控制的责任,使用机械手段控制植被,结合使用农药和机械手段进行控制,延迟施用农药,或使用不同的农药。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3(e) 鼓励私人财产所有者和州政府代表自愿开发创新和创造性的方法,以实现本章的目标和目的。

Section § 550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产权所有人,想了解您财产附近的路边植被清理情况,只要您提出请求,相关机构必须迅速向您提供具体信息。这包括他们计划在您财产旁边的道路上进行植被清理的日期和方法、该操作将发生的频率,以及机构掌握的任何其他您可能感兴趣的相关信息。

机构应及时向提出请求的产权所有人提供以下任何或所有信息: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4(a) 机构计划或安排进行路边植被控制的日期,以及机构计划在其财产毗邻或接壤的路段上或沿该路段进行路边植被控制操作所使用的方法。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4(b) 机构计划或安排在其财产毗邻或接壤的路段上或沿该路段进行路边植被控制操作的频率。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4(c) 机构掌握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可能对植被控制操作所在路边毗邻或接壤财产的产权所有人有益。

Section § 5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产权所有人已就某个路段的路边植被控制项目提出信息请求,那么机构在该路段上就不能启动该项目,直到满足特定条件。首先,机构必须向产权所有人提供他们所要求的信息。其次,产权所有人要么在收到信息后的30天内没有要求与机构举行会议,要么如果他们确实要求了会议,会议已经举行。然而,如果机构已尽力但未能在30天内与产权所有人就会议时间和地点达成一致,那么机构可以继续进行项目。

机构不得在产权所有人已根据第5504条提出信息请求的路段上进行路边植被控制作业,除非(a)和(b)款规定的两个条件均已满足,或者(c)款适用: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5(a) 机构根据第5504条向产权所有人提供所请求的信息。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5(b) 产权所有人未在其收到信息后的30天内请求与机构代表举行会议,或者,如果已提出请求,会议已根据第5506条举行。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5(c) 机构已根据第5504条向产权所有人提供所请求的信息,产权所有人已请求根据第5506条举行会议,并且机构在安排和举行会议方面已作出真诚努力以配合产权所有人,但在首次请求会议后的30天内,仍无法与产权所有人就合理的会议时间和地点达成一致。

Section § 5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产权所有人在收到关于其财产附近道路植被控制计划的特定信息后30天内,请求与相关机构举行会议。在会议期间,双方将讨论并制定一个时间表和方法,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财产的损害,同时允许机构有效管理植被。

如果讨论需要,该机构可以修改其计划,包括时间表和方法,并且如果产权所有人的方法同样有效,机构可以提议让产权所有人自行管理植被。

目标是双方共同努力,就如何以互利的方式控制植被达成一致。如果无法达成协议,该机构将继续负责做出决定。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6(a) 在收到根据第5504条规定提供的信息后30天内,产权所有人可以请求与该机构的代表举行会议,讨论该机构提议的道路植被控制时间表或方法,或讨论在其财产毗邻或接壤的道路上或沿该道路使用的日程和方法。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6(b) 在收到根据本节提出的会议请求后,该机构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和地点与产权所有人会面。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6(c) 会议的目的是制定并采纳以下内容: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6(c)(1) 道路植被控制作业的时间表。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6(c)(2) 一种道路植被控制方法,该方法消除或最大程度减少对产权所有人财产的损害,同时保留该机构开展有效道路植被控制计划的能力。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6(d) 该机构应考虑,并且如果提交给该机构的事实需要进一步行动以实现本章的目标,则执行以下任何或所有操作: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6(d)(1) 修订道路植被控制作业的时间表。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6(d)(2) 修订提议的道路植被控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农药或机械控制方法,或两者的结合。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6(d)(3) 使用不同的农药,或不同组合或浓度的农药。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6(d)(4) 与产权所有人签订协议,产权所有人同意通过任何合法的控制方法承担全部或部分道路植被控制责任,如果该机构确定产权所有人的方法与该机构提议使用的方法同样有效。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6(e) 本节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程序,供产权所有人与机构代表会面协商,以制定和采纳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调良好且有效的道路植被控制作业的时间和方法,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毗邻或接壤财产的损害。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506(f) 如果产权所有人与该机构之间无法达成协议,该机构应继续负责对争议区域内道路植被控制相关决策。

Section § 5507

Explanation
如果产权所有人未能遵守与路边植被控制相关的协议,负责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表和方法,立即采取行动管理路边植被。

Section § 5508

Explanation
本节意味着,本章中的规章制度应以最能实现其预期目标和宗旨的方式进行解释。

Section § 5509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业主,并且不同意某个机构就您的房产做出的决定,您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您可以通过提交“强制令”申请来做到这一点,这是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85条请求法院审查该决定的方式。此外,您还可以请求法院发布禁令或任何其他相关的法院命令,以阻止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

任何受机构根据本章所作决定影响的产权所有人,均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85条提起强制令诉讼,对该决定提出质疑。产权所有人亦可请求法院发布禁令或命令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以制止对本章的任何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