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50

Explanation

加州认识到,促进全球商业和贸易有助于其经济发展。农产品要进行贸易,必须符合其他国家和州设定的检疫和质量标准。这些标准要求由中立的政府机构进行植物检疫和质量认证。相关部门拥有执行这些认证的专业知识,并且在认可私人机构成为普遍做法时,也可以对私人团体进行认可。非监管服务,例如这些检测和认可,应由受益方支付费用。然而,该部门目前没有权限或资金来设立此类项目或收取这些服务的费用。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各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0(a) 促进全球商业和贸易符合本州的经济利益。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0(b) 必须满足国内和外国的检疫和产品质量要求,才能允许许多农产品进行贸易。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0(c) 目前,为了获得其他州和外国政府的认可,植物检疫和产品质量认证以及相关的分析、诊断和其他此类检测必须由公正的第三方政府机构执行。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0(d) 由于其监管职责,该部门具备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满足当前国内外政府对公正的第三方政府分析、认证、诊断、检验、质量保证和检测服务的各项要求;并且,随着认可被各州和外国政府接受,该部门有能力认可私人实体提供此类服务。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0(e) 非监管活动是指受益实体应支付费用的服务。然而,该部门未获授权或资助设立一个项目来执行非监管性的认可、分析、认证、诊断、检验、质量保证或检测工作,也未获授权制定收费标准以收回其提供这些服务的成本。

Section § 5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允许一个特定部门提供某些服务来促进加州的商业和贸易。这些服务包括评估产品质量、确保植物和种子符合健康标准,以及提供相关的检验和认证。该部门还可以在需要时评估和监督私营公司。此外,它还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这些服务的成本。

立法机构在制定本条时,旨在通过授权该部门执行以下所有事项,以增强本州的商业和贸易机会: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1(a) 执行非监管服务,例如与苗木、植物、种子或植物病虫害相关的出口市场植物检疫和产品质量分析、认证、诊断、检验、质量保证和检测。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1(b) 根据需要认可并监督或审计私营实体。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1(c) 设立足以收回其在出口市场植物检疫和产品质量活动等非监管服务方面成本的收费。

Section § 5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按服务收费的方式提供与植物和农产品相关的各种非监管服务,例如检验和检测。他们还可以认可私人实体来提供这些服务,前提是这些实体符合部门的认证标准。

部门将制定法规,以确保经认可活动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并与联邦法律保持一致。经认可的实体将接受持续评估以保持其资格。任何未获得适当认证的人声称拥有认证是违法的,虚假声明可被依法制止。

州机构必须接受经认可实验室的结果,除非他们有正当理由拒绝。部门有权设定服务收费并监督服务的提供地点。这些收费的收入将支持部门根据本法律开展的活动。

该法律不允许审查部门的决定,也不干涉现有农业组织的计划,确保它们独立于本认证系统运作。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2(a) 部门可应请求,按服务收费方式提供与苗木、植物、种子或其他植物病虫害相关的非监管性认证、分析、证明、诊断、检验、质量保证、检测以及其他非监管性服务,或可认可私人或商业实体提供这些服务。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2(b) 为确保私人或商业实体所从事活动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部门应制定法规以建立认证标准,以管理其认证、监督或审计以及撤销认证活动。部门根据本款通过的任何法规应符合适用的联邦法律。部门可通过引用方式采纳任何关于个人或商业实体认证的联邦法律或法规,以执行为证明符合其他州或外国设定的检疫、质量及其他进口要求所需的工作。在允许和规范这些活动的联邦规则通过之前,不得认证从事诊断或现场检查以签发联邦植物检疫证书的私人非政府实体。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2(c) 为保持认证资格,提供 (a) 款所述服务的个人或商业实体应同意通过能力测试或样品抽查的方式定期接受监督或评估。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2(d) 任何未获得部门认证的个人或商业实体,就部门认证作出任何声明均属非法。任何在未获得有效部门认证的情况下作出该声明的个人或商业实体,经部门起诉后,可由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禁止其行为。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2(e) 州内每个管理和开展植物检疫相关活动或实施苗木、植物或种子病虫害防治计划的政府机构,应接受根据本节获得认证的任何实验室的检测结果为有效,除非该机构在拒绝前制定了拒绝结果的具体标准和规范,并向州认证实体和实验室提供书面理由,说明实验室结果不符合其管辖范围内的检疫或病虫害防治计划要求的原因。本款项下任何希望拒绝任何实验室认证或拒绝根据本节获得认证的任何实验室检测结果的机构,必须首先获得秘书的书面批准。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2(f) 为确保有效性和可靠性,部门可下令指定提供 (a) 款所述服务的一个或多个地点。
(g)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2(g) 部门可通过法规制定收费标准,以弥补部门提供特定服务的成本。对州外实验室进行认证和监督的费用应包括所有必要的差旅费和每日津贴,并可包括部门认为为弥补其认证和监督或合规审计成本所必需的申请费、基本费、初始费、续期费以及其他费用。通过成本回收收费收取的资金专门用于且只能用于执行本条规定的活动和职能。
(h)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2(h) 尽管本法典中关于提供 (a) 款所述服务的任何其他规定,部门发布的命令以及秘书根据本节通过的收费法规,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批准或不批准。
(i)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2(i)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干涉或取代任何由农业贸易或商品组织进行的现有检验、质量保证或认证计划,且本节不得解释为要求这些计划必须由部门认证或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