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2(a) 部门可应请求,按服务收费方式提供与苗木、植物、种子或其他植物病虫害相关的非监管性认证、分析、证明、诊断、检验、质量保证、检测以及其他非监管性服务,或可认可私人或商业实体提供这些服务。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2(b) 为确保私人或商业实体所从事活动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部门应制定法规以建立认证标准,以管理其认证、监督或审计以及撤销认证活动。部门根据本款通过的任何法规应符合适用的联邦法律。部门可通过引用方式采纳任何关于个人或商业实体认证的联邦法律或法规,以执行为证明符合其他州或外国设定的检疫、质量及其他进口要求所需的工作。在允许和规范这些活动的联邦规则通过之前,不得认证从事诊断或现场检查以签发联邦植物检疫证书的私人非政府实体。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2(c) 为保持认证资格,提供 (a) 款所述服务的个人或商业实体应同意通过能力测试或样品抽查的方式定期接受监督或评估。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2(d) 任何未获得部门认证的个人或商业实体,就部门认证作出任何声明均属非法。任何在未获得有效部门认证的情况下作出该声明的个人或商业实体,经部门起诉后,可由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禁止其行为。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2(e) 州内每个管理和开展植物检疫相关活动或实施苗木、植物或种子病虫害防治计划的政府机构,应接受根据本节获得认证的任何实验室的检测结果为有效,除非该机构在拒绝前制定了拒绝结果的具体标准和规范,并向州认证实体和实验室提供书面理由,说明实验室结果不符合其管辖范围内的检疫或病虫害防治计划要求的原因。本款项下任何希望拒绝任何实验室认证或拒绝根据本节获得认证的任何实验室检测结果的机构,必须首先获得秘书的书面批准。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2(f) 为确保有效性和可靠性,部门可下令指定提供 (a) 款所述服务的一个或多个地点。
(g)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2(g) 部门可通过法规制定收费标准,以弥补部门提供特定服务的成本。对州外实验室进行认证和监督的费用应包括所有必要的差旅费和每日津贴,并可包括部门认为为弥补其认证和监督或合规审计成本所必需的申请费、基本费、初始费、续期费以及其他费用。通过成本回收收费收取的资金专门用于且只能用于执行本条规定的活动和职能。
(h)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2(h) 尽管本法典中关于提供 (a) 款所述服务的任何其他规定,部门发布的命令以及秘书根据本节通过的收费法规,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批准或不批准。
(i)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52(i)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干涉或取代任何由农业贸易或商品组织进行的现有检验、质量保证或认证计划,且本节不得解释为要求这些计划必须由部门认证或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