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病虫害防治和清除规定佩尔斯病和玻璃翅尖头叶蝉
Section § 6047.1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农业经济,特别是葡萄酒葡萄产业,正面临植物病害的风险,例如由玻璃翅神枪手等特定害虫引起的皮尔斯病。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将对加州所有用于酿酒及相关产品的葡萄征收一项费用。这笔资金将用于预防和控制这些病虫害的传播。
重要的是,这项立法并非旨在取代政府的努力或资金,而是通过让农业界参与进来,对政府工作进行补充。该法律旨在不仅保护葡萄酒葡萄产业,也保护公共福祉,强调这些行动通过维护健康和安全,服务于更广泛的公共利益。
Section § 6047.2
本法律条款提供了理解加利福尼亚州葡萄生产相关法规所必需的定义,特别是关于皮尔斯病和玻璃翅尖头叶蝉的法规。所定义的术语包括管理这些法规的关键角色和时间线,例如“委员会”、“部门”和“秘书”等机构。它阐明了什么是葡萄的“生产者”和“加工商”,“个人”指代谁,以及如何区分“购买”和“已购买葡萄”与“未购买葡萄”。此外,它还规定了这些法规的营销季。
Section § 6047.3
这项法律规定,在本节生效之日起90天内,州政府部门必须设立皮尔斯病和玻璃翅尖头叶蝉委员会。该委员会将由14至15名成员组成,主要由葡萄生产商和加工商的代表构成。秘书将根据行业推荐任命委员会成员,确保来自主要葡萄产区的代表性。
委员会还可以任命一名公众成员,代表公众利益。秘书和某些特定人员将是无投票权的成员。值得注意的是,委员会成员被期望代表行业利益,这被认为与公共利益相符。
Section § 6047.4
本节概述了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这些职责包括推荐官员候选人、设定董事会成员任期、确定年度评估费率,以及监督预算和允许的支出。他们可以接受来自评估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并制定必要的章程和程序。他们必须与秘书的科学和农业咨询委员会合作。在决策方面,必须有多数成员出席才能构成法定人数,并且大多数行动需要出席成员的多数票通过。董事会成员可以因出席会议和参与其他官方活动而获得批准的报酬。
Section § 6047.5
这项法律规定了用于防治皮尔斯病的资金应如何使用。这些资金可用于行政开支、处理评估费以及全民公决的费用。它还可以资助研究,以阻止皮尔斯病及其传播媒介(如玻璃翅尖头叶蝉)的传播,重点是综合病虫害管理和可持续实践。此类研究资金通过竞争性招标分配,并且其使用期限可以超出本法规的有效期。这些研究活动的数据和发现通常是保密的,除非公开发表或经法院命令发布。然而,加利福尼亚大学或其他公共实体进行的研究可能遵循其自己的共享政策。涉及的加工商和相关资金支出都必须接受部门的审计。
Section § 6047.6
秘书通常会采纳委员会的建议,但如果这些建议对行业或公众来说不切实际或没有益处,秘书可以拒绝。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秘书必须在15天内向委员会解释原因。
Section § 6047.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葡萄加工商必须支付的一项费用,称为年度评估费。在第一个营销季(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该费用为每评估一千美元的葡萄收取3美元。此后,费用可以由董事会推荐,但每评估一千美元不得超过3美元。部门将在每个营销季的7月15日之前通知加工商该费用。
法律还规定,某些项目不需缴纳此评估费,例如非葡萄材料、缺陷、用于蒸馏葡萄干的材料,或已处理过评估费的葡萄。
Section § 6047.8
该法律规定,葡萄生产者有责任支付一项评估费。当葡萄出售时,购买葡萄的加工商必须向卖方收取该费用,从付款中扣除,并按照规定处理付款。如果葡萄未出售但被压榨,加工商必须向所有者收取费用并确保提交付款。加工商还负责处理其自身拥有的任何被压榨葡萄的费用。
Section § 6047.9
本节解释了葡萄评估金额的计算方式。当葡萄被购买时,评估是基于葡萄出售的总美元金额,不扣除任何费用或政府成本。
如果葡萄未被购买,评估的计算方式则不同。它取决于葡萄的重量,减去任何非葡萄材料和缺陷,并考虑了上一季类似葡萄产品的每吨平均价格。
Section § 6047.10
Section § 6047.11
Section § 6047.12
本节规定,用于行政目的的开支不得超过根据本条征收的评估费的14%。行政费用包括审计费用、与涉及本条的诉讼相关的法律费用,以及相关的行政活动。
此外,本节明确规定,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和州审计长有权独立审计这些开支,以确保合规性和资金的正确使用。
Section § 6047.13
本节规定,委员会或部门从生产者和加工者那里收集的专有信息,例如姓名、地址和财务评估,是保密的。此类信息只有在与本法相关的司法程序需要时,才能根据法院命令披露。如果发生披露,必须在私密场合(内庭)进行。此外,法院可以限制此类案件的当事方与公众或与案件无关的人分享这些保密信息。
Section § 6047.14
本法律解释了生产者或加工商未能按时支付或收取某些规定费用所产生的后果。如果生产者未支付,或加工商未收取并汇缴费用,他们可能会被起诉以追缴这些未付费用。此外,他们还必须支付所欠费用百分之十的罚款,以及未付金额每月百分之一点五的利息。同时,生产者不能因与这些费用或扣款相关的问题起诉加工商。
Section § 6047.15
本节解释了如果当前条款终止,通过评估费收取的额外资金将如何处理。如果支付费用后有剩余资金,应按比例退还给在上一个营销季付款的人。或者,这些资金可以用于现有的葡萄产业疾病预防或研究项目。如果加工商收到退款,他们必须将其退还给生产商,前提是该费用最初是从欠生产商的款项中扣除的。
Section § 6047.16
这项法律保护董事会成员和代理人,使其不会因董事会或部门的行为而被个人起诉,除非他们自己实施了不诚实行为或犯罪。他们不对董事会中其他人的错误、失误或行为承担个人责任。每个人的责任是独立的,因此他们不对他人的违约行为负责。
Section § 6047.17
本法律规定,本条文不受制于州法规通常需要遵循的标准规则制定程序,这些程序在《政府法典》的某个特定章节中有详细说明。
Section § 6047.18
本节的意思是,本条文中的规定应该以实现其目的的方式来解释,即使其中某些部分在特定情况下被发现无效或不适用。如果某一部分被认定无效,这不会影响条文的其余部分,其余部分仍然可以执行。这就是所谓的条款“可分割性”。
Section § 6047.19
每年12月31日前,秘书需与委员会协调,在部门网站上公开发布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将涵盖前一年与防治皮尔斯病及相关问题有关的活动和开支。
报告还必须提供财务明细,详细说明行业评估费的用途以及用于控制皮尔斯病的任何剩余资金。
除非在此之前被废止,否则本条将于2031年3月1日自动失效,除非未来的立法修改此日期。
Section § 6047.21
这项法律要求秘书在2025年4月15日之前,制定一份有资格投票决定本条文是否继续实施的人员名单。只有生产商、加工商以及在上一季支付了压榨葡萄评估费的人才能列入此名单。为了编制这份名单,秘书可以要求加工商、生产商及其他方提供上一季支付了评估费的生产商的姓名、地址和评估金额。
如果秘书提出要求,这些信息必须与年度评估报告一并提交,或在收到书面请求后30天内提交。未在名单上的生产商可以通过提交一份签署的声明来将自己加入名单,声明中需证明他们在最近一个季节支付了评估费。
Section § 6047.22
本法律条款规定,只有被要求支付另一条款(6047.8)中提及的特定评估费的个人,才有资格在特定的全民公投中投票。
Section § 6047.23
这项法律规定了关于某项条款是继续有效还是失效必须满足的条件。它要求至少40%的符合资格的人参与一项投票,即全民投票。接着,有两种可能的结果可以使该条款生效:要么65%或更多的投票者赞成该条款,并且这些投票者贡献了大部分的葡萄评估费;要么大多数投票者赞成该条款,并且贡献了上一营销季至少65%的葡萄评估费。
Section § 6047.24
这项法律规定,在评估农民是否批准某项措施时,只要农民成员已授权非营利性农业合作营销协会代表他们投票,秘书就应将该协会的投票视为其所有农民成员或股东均已投赞成票。
Section § 6047.25
Section § 6047.27
本节解释了根据一项农业措施相关投票结果会发生什么。如果自2024年通过修正案以来,尚未进行有利投票,那么本条将自2026年3月1日起停止生效。如果有利投票已通过,秘书必须认证结果并通知所有已登记的个人,这些个人列在特定的数据库中。
Section § 6047.28
Section § 6047.29
本条规定秘书必须成立一个由科学专家和农业代表组成的咨询工作组。他们的职责是就管理影响植物的皮尔斯病提供建议。工作组成员因工作产生的任何必要费用可以报销。本法律有效期至2031年3月1日,除非在此之前有新法律延长或修改。
Section § 6047.30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程序:委员会在咨询专家后,可以向秘书建议将影响加州葡萄藤的某些病虫害指定为研究和推广项目。委员会的决定基于以下调查结果:该病虫害可能损害葡萄健康、降低产量或品质,并对本州的农业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主要考虑因素包括葡萄产区的显著部分是否已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以及这些项目的资金不会削减现有病虫害防治(如皮尔斯病)的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