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阻止病虫害在加州传播。负责的局长必须在州内各处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这些检查站会检查可能运载植物或可能感染病虫害的物品的车辆。

为防止病虫害传入本州或在本州内蔓延,局长应在本州内其认为必要的地点设立并维持植物检疫检查站,以检查所有可能载有已感染或可能感染任何病虫害的植物或其他物品的运输工具。

Section § 5341.5

Explanation

如果您驾驶车辆携带农产品进入加州,必须在最近的检查站停车接受检查并获取检查证书。否则,您和车主都可能因每次违规被罚款高达 $2,500。法院在决定罚款时会考虑过去的违规行为以及您是否试图逃避检查等因素。

如果检查会使您偏离正常路线 15 英里或更远,或者恶劣天气或道路封闭导致无法前往检查站,则无需接受检查。这是一种独立于其他法律的违规行为,所收取的罚款将归执法机构所有。

农业部长可以对特定物品或区域允许例外情况,如果您持有牛只运输许可证,则本法律不适用于您。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41.5(a) 每位机动车驾驶员携带任何农产品进入本州时,应当在进入本州最近的植物检疫检查站使车辆和货物接受检查,并取得检查证书。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41.5(b) 未能取得所需检查证书的,将使车辆驾驶员和车辆注册所有人(如果为不同个人或法律实体)分别处以每次违规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民事罚款。在确定应施加的罚款严重程度时,法院应考虑在此前 24 个月内发生的任何同类违规行为、所运输的商品,以及任何证据,包括偏离正常和常用路线,表明车辆驾驶员故意逃避检查。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41.5(c) 在以下情况下,无需进行检查:车辆驾驶员为获得所需检查和认证,需要偏离该特定行程的正常和常用路线 15 英里或更远;或当正常和常用路线上的天气状况或道路封闭导致无法前往最近的植物检疫检查站时。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41.5(d) 违反本节规定与违反本法典任何其他规定是独立的违法行为,且根据本节进行的诉讼不应被视为阻止对任何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单独诉讼。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41.5(e) 根据本节进行的诉讼可由秘书提起,或经秘书同意,由违规发生地的县地方检察官提起。民事罚款应判给提起执法行动的机构,供该机构用于执行本法典的规定。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41.5(f) 秘书可根据其认为适当的规定或行政命令,允许对某些商品、区域和时间进行豁免,且符合本分部的宗旨、边境地区附近的当地交通模式以及检查站的可用性。
(g)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41.5(g) 根据第 21067 节持有有效牛只运输许可证的人员免受本节规定。

Section § 53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运输肉类、禽类、蛋类和牲畜进出加州的车辆必须在植物检疫检查站停车。司机在被要求时必须向检疫官员提供这些产品的信息,要求可以通过标志或其他有效方式发出。

该法律还允许州政府接受捐款,以帮助支付实施这些检查的费用。这些资金专门用于其指定目的,例如与牲畜、禽类或蛋类相关的支出,并由农业部管理。

植物检疫检查站的植物检疫官员可以查明经由检查站运入或运出本州的肉类和肉制品、禽类和禽类产品、蛋类以及牲畜的来源、数量和种类。任何车辆的运营者,凡经由任何植物检疫检查站将任何此类商品运入或运出本州,应在植物检疫检查站的植物检疫官员要求时停车并提供此信息。此类要求可以通过在检查站公开展示的标志发出,或通过主任认为有效的任何其他方式发出。
主任可以代表本州接受任何个人捐赠的款项,以支付本条规定下部门的费用。任何此类款项应存入州财政部,并计入农业部基金。主任可以限制本条规定下与牲畜相关的支出,使其不超过为此目的捐赠的金额,并应限制本条规定下与禽类和禽类产品以及蛋类相关的支出,使其不超过为此目的捐赠的金额。

Section § 534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局长在每个检查站附近设置清晰的标志,以告知人们该检查站的存在。

Section § 53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边境或其附近的检查站张贴告示,警告加州居民。告示告知他们,联邦枪支法律可能禁止他们将从加州境外购买的枪支带入本州。

它还提醒新迁入的加州居民,州法律对手枪和某些枪支的带入进行管制,并要求遵循特定程序。它建议个人如果对这些枪支程序有疑问,应联系加州司法部或当地执法机构。

在局长根据第5341条规定在加州边境或其附近设立的任何检查站,应醒目张贴以下字体不小于四英寸的印刷体告示:
“告示:如果您是加州居民,联邦枪支管制法可能禁止您将您在本州境外获得的枪支带入本州。
此外,如果您是新迁入的加州居民,州法律对您将手枪和其他指定枪支带入加州进行管制,并强制要求遵循特定程序。
如果您对将枪支带入加州或在加州境内转让枪支所应遵循的程序有任何疑问,您应联系加州司法部或当地加州执法机构。”

Section § 53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驾驶员不得避开或不停车接受检查站的检查,也不得不听从植物检疫官员或加州公路巡警的指示停车。这样做的目的是检查是否违反了植物检疫规定。忽视这些指令属于轻罪,并允许车辆被拦下进行检查。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44(a) 任何车辆的驾驶员未能将车辆停在检查站或故意避开检查站,均属非法。驾驶员未能应明确身份的植物检疫官员或加州公路巡警官员的要求停车,也属非法,当该官员命令驾驶员停车以确定是否违反了根据本部门任何规定设立的任何检疫措施时。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44(b) 尽管有第5309条规定,违反本节规定属于轻罪,并构成停车检查的理由。

Section § 53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本州公路上驾驶车辆是违法的,如果他们明知违反了第5344条(该条涉及植物检疫规定)的要求而未停车。但是,如果事件发生后24小时过去,违规行为就停止了;或者如果司机被抓,并且车辆经过授权的植物检疫官员检查并解除检疫,违规行为也停止。请注意,如果某人在被抓后立即开车去检查站进行车辆检查,他们不违反这项法律。

任何人在本州任何公路上驾驶任何车辆,如果该车辆违反第5344条规定未按要求停车,且驾驶该车辆的人知道存在此第5344条的违规行为,则属非法。本条的违规行为持续存在,除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45(a) 违反第5344条规定后,已过去24小时。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45(b) 违反第5344条规定的驾驶员已被逮捕,且涉事车辆已由任何经授权的州植物检疫官员检查并解除检疫。如此被逮捕的驾驶员,在因违反第5344条规定被逮捕后,立即驾驶车辆前往最近的检查站的途中,不违反本条规定,任何为该目的驾驶车辆的其他人,也不违反本条规定。

Section § 5346

Explanation

向植物检疫官员藏匿植物或被要求检查时拒绝出示是违法的。此外,如果您将来自联邦管制舞毒蛾地区的户外家居用品带入加利福尼亚州,您必须持有证明,证明这些物品不含舞毒蛾。州政府可以制定关于如何进行此类检查和证明的规则。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46(a) 任何人向植物检疫官员藏匿任何植物,或应其要求未能出示该植物或任何检疫物品供检查,均属非法。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46(b) 除非附有证明表明该户外家居用品已接受检查且不含舞毒蛾卵块,否则将来自联邦管制的舞毒蛾疫区的任何户外家居用品运入加利福尼亚州均属非法。局长可制定法规,规定为执行本节规定所必需的证明和检查类型。

Section § 5348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植物检疫官员和加州公路巡警,如果有人违反了本条文规定的规则,可以开具罚单。

Section § 53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司机故意选择其他路线以避开植物检疫检查站是违法的。任何违反此规定的人都将被指控犯有轻罪,轻罪属于刑事犯罪。

Section § 53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设立一个计划,检查通过机场和海运设施进入加州的车辆和物品,以阻止病虫害进入或在该州传播。这包括在这些入境点设立植物检疫站。局长还必须向设施使用者提供有关病虫害防治和检疫规定的信息。如果符合加州标准,检查和认证可以在加州以外进行,这样可能避免在抵达加州时进行额外的检查。部门的植物产业司病虫害排除处负责执行这些职责,由植物检疫官员进行检查。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0(a) 局长应建立一个计划,对通过机场和海运设施进入加利福尼亚州的运输工具进行检查,以防止病虫害进入本州或在本州内传播。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0(b) 局长应根据第5341条的规定,在机场和海运码头的入境点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0(c) 局长应在机场和海运码头建立一个信息传播计划,以便向设施使用者提供有关本州病虫害防治和检疫要求的信息。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0(d) 如果局长认为州外检查和认证符合本州检查和认证计划所设定的标准,局长可以授权对州外的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和认证,并为此目的,可以与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政府签订必要的协议。局长可以规定,根据本款检查和认证的运输工具无需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机场或海运码头进行检查。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0(e) 本条的职能应由该部门的植物产业司病虫害排除处履行,职责应由植物检疫官员执行。

Section § 53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成立一个特别工作组,成员包括航空公司、港务局和海运公司等行业的代表。该工作组的任务是制定并实施措施,防止害虫通过飞机和船只进入加州。

这包括制作教育材料,为航空公司和船运员工提供专门培训,并向乘客提供有关加州害虫防治规定的信息。他们还将开发评估这些措施有效性的方法。

此外,该工作组还负责争取联邦资金,以将机场的害虫检查水平维持在1991-92财政年度的水平。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0.5(a)局长可设立一个由下列行业代表组成的特别工作组: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0.5(a)(1) 航空公共承运人。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0.5(a)(2) 港务局。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0.5(a)(3) 海运公共承运人。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0.5(a)(4) 局长认为适当的其他行业。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0.5(b) 该特别工作组的目标应是制定并实施一项预防措施计划,以降低害虫通过飞机或船只被运入本州的L可能性。该计划可包括但不限于: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0.5(b)(1) 旨在提醒乘客注意适用于加州的特殊检疫和害虫排除规则和条例的教育材料。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0.5(b)(2) 关于向乘客分发这些教育材料的适当方法的建议。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0.5(b)(3) 为处理可能含有害虫的货物和行李的承运人雇员提供专门培训。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0.5(b)(4) 旨在争取客运票务代理协助,向潜在乘客宣传在加州入境点生效的特殊害虫排除措施的专门培训和教育材料。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0.5(b)(5) 向前往加州的乘客发布关于将害虫运入本州相关规则和条例的公共公告。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0.5(c) 该计划应包括确定根据本节制定的预防措施有效性的方法。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0.5(d) 该特别工作组还应制定一项计划,以争取足够的联邦资金,将机场害虫检查活动维持在1991-92财政年度的水平。

Section § 5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可以对使用特定机场设施运营国际航班的航空公司收取服务费。这项费用用于与植物和动物相关的检查和病虫害防治活动。该收费由另一项联邦法律授权,具体细节在单独的章节中详述。在此背景下,“机场设施”指的是由公共实体拥有或管理的机场。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1(a) 局长应在《美国法典》第49篇第1513节(b)款授权的范围内,根据第5353节规定的收费表,对从事对外航空运输的每家航空承运人或外国航空承运人(依照第5353节对这些术语的定义)征收服务费,以补偿其使用机场设施进行植物和动物病虫害检查、检疫和根除的费用。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1(b) 就本节而言,“机场设施”指任何公共实体拥有或运营的机场。

Section § 5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向使用海运码头设施的商业海运承运人收取费用。这些费用用于检查、检疫和清除病虫害。局长将制定一个国家名单,列出可能带来有害植物和动物的国家。

Section § 5353

Explanation

如果航空公司或海运公司从美国境外向加州运送可能携带病虫害的动物、植物或其他物品,它们必须支付费用:航空公司支付 $85,海运公司支付 $200(如果这些承运人来自或曾在特定国家停留)。这些承运人必须保存记录以供检查。

未支付的费用每月将产生 2% 的罚款。所有收取的费用都将用于病虫害检查项目。费用可以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原金额的三倍。州局长可以与其他机构合作,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执行,并且任何相关法规无需进一步的政府批准。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3(a) 每一从事对外航空运输的航空承运人或外国航空承运人,凡运输携带或可能携带任何病虫害的动物、植物或其他材料的,应在该承运人每次从美国境外始发的航班首次在本州降落时,向局长支付八十五美元 ($85) 的费用。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3(b) 每一从事对外贸易的商业海运承运人,凡运输携带或可能携带任何病虫害的动物、植物或其他材料的,应在该承运人每次从美国境外、由局长根据第 5352 条规定确定并列出的国家始发的航程首次抵达本州时,或在该航程中在局长根据第 5352 条规定确定并列出的国家进行过中途停留时,向局长支付二百美元 ($200) 的费用。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3(c) 每个此类承运人应保存记录,这些记录应接受局长的检查,并按照局长通过法规采纳的程序支付本条规定的收费和费用。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3(d) 任何未能支付根据本条及根据本条采纳的法规所要求的收费和费用的此类承运人,应按未支付的收费或费用金额,每月(或不足一月的部分)处以 2% 的罚款。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3(e) 根据本条收取的收费和费用应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并由局长用于本条和第 5350 条的目的。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3(f) 局长可通过法规增加或减少 (a) 或 (b) 款规定的任何收费或费用,如果局长认定所收取的收入不足或超出开展有效检查计划所需的金额。调整后的最高收费或费用不得超过 (a) 或 (b) 款中规定的收费或费用金额的三倍。
(g)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3(g) 局长可与联邦和州机构以及县农业专员签订合同,以协助局长执行本条和第 5350 条的目的。
(h)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3(h) 局长根据本条采纳的法规应被视为与《政府法典》第 11343 条所指的费率相关,且不受行政法办公室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三点五章第六条(自第 11349 条起)进行的审查、批准或不批准。
(i)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353(i) 本条和第 5351 条中使用的“航空承运人”、“外国航空承运人”和“对外航空运输”应具有与《美国法典》第 49 编第 1301 条第 (3)、(22) 和 (23) 款中分别规定的相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