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具”指任何箱子、托盘、容器、梯子、帐篷、车辆、工具或任何其他正在或可能用于农产品种植、收获、处理或运输的物品。
定义和总则定义
Section § 5003
本节将“作物种子”定义为来自谷物、豆类、亚麻、甜菜和洋葱等各种作物的种子或类似种子的果实。无论这些种子是否用于种植,本定义均适用。
“作物种子”指谷物、豆类、亚麻、甜菜、洋葱或任何其他作物的种子或类似种子的果实,无论其是否用于种植目的。
作物种子定义 谷物种子 豆类种子
Section § 5004
本法律将“有害杂草”定义为任何可能危害农业、林业或本土植物物种的植物种类,因为它们具有滋扰性、侵略性或难以清除。主管负责正式将某种植物归类为有害杂草。但是,如果该分类会对农业产生负面影响,则不能进行。
“有害杂草”指任何植物物种,其具有或可能具有滋扰性、侵略性、侵入性、有害性或破坏性,对农业、林业或重要的本土物种造成危害,且难以控制或根除,并经主管通过法规指定为有害杂草。在确定是否应将某一物种指定为有害杂草以保护林业或重要的本土植物物种时,如果该指定将对农业造成损害,则主管不得作出该指定。
有害杂草 植物物种 农业影响
Section § 5006
本节定义了“有害生物”就其对加州农业产业的潜在危险而言的含义。它包括任何易于传播的植物病害、任何类型的动物和任何类型的植物。关键因素是这些是否对农业有害或构成威胁。
“有害生物”指以下任何对本州农业产业具有或可能具有危险或损害的事物: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06(a) 任何植物的传染性、可传播性或接触性疾病,或任何植物表现出症状或行为的任何紊乱,经主管调查和听证后,认定其具有传染性、可传播性或接触性疾病的特征。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06(b) 任何形式的动物生命。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06(c) 任何形式的植物生命。
农业有害生物 传染性植物病害 有害动物生命
Section § 5007
本法律定义了“植物”一词,涵盖了广泛的植物学物品,包括树木、灌木、藤本植物等植物部分,以及果实、蔬菜、种子、鳞茎等植物产品。
“植物”包括植物的任何部分、树木、植物产品、灌木、藤本植物、果实、蔬菜、种子、鳞茎、匍匐茎、块茎、球茎、小籽、插条、接穗、芽、嫁接物或果核。
植物物品定义 植物部分 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