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01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本条文中的定义用于解释和理解本部的各项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况不适用。

Section § 5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器具”定义为任何用于种植、收获、处理或运输农产品的物品,例如箱子、托盘、容器、梯子、帐篷或车辆。

“器具”指任何箱子、托盘、容器、梯子、帐篷、车辆、工具或任何其他正在或可能用于农产品种植、收获、处理或运输的物品。

Section § 5003

Explanation

本节将“作物种子”定义为来自谷物、豆类、亚麻、甜菜和洋葱等各种作物的种子或类似种子的果实。无论这些种子是否用于种植,本定义均适用。

“作物种子”指谷物、豆类、亚麻、甜菜、洋葱或任何其他作物的种子或类似种子的果实,无论其是否用于种植目的。

Section § 5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有害杂草”定义为任何可能危害农业、林业或本土植物物种的植物种类,因为它们具有滋扰性、侵略性或难以清除。主管负责正式将某种植物归类为有害杂草。但是,如果该分类会对农业产生负面影响,则不能进行。

“有害杂草”指任何植物物种,其具有或可能具有滋扰性、侵略性、侵入性、有害性或破坏性,对农业、林业或重要的本土物种造成危害,且难以控制或根除,并经主管通过法规指定为有害杂草。在确定是否应将某一物种指定为有害杂草以保护林业或重要的本土植物物种时,如果该指定将对农业造成损害,则主管不得作出该指定。

Section § 5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苗木”定义为任何用于种植、培育或观赏目的的植物。

“苗木”指用于种植、繁殖或观赏的任何植物。

Section § 500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有害生物”就其对加州农业产业的潜在危险而言的含义。它包括任何易于传播的植物病害、任何类型的动物和任何类型的植物。关键因素是这些是否对农业有害或构成威胁。

“有害生物”指以下任何对本州农业产业具有或可能具有危险或损害的事物: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06(a) 任何植物的传染性、可传播性或接触性疾病,或任何植物表现出症状或行为的任何紊乱,经主管调查和听证后,认定其具有传染性、可传播性或接触性疾病的特征。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06(b) 任何形式的动物生命。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06(c) 任何形式的植物生命。

Section § 5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植物”一词,涵盖了广泛的植物学物品,包括树木、灌木、藤本植物等植物部分,以及果实、蔬菜、种子、鳞茎等植物产品。

“植物”包括植物的任何部分、树木、植物产品、灌木、藤本植物、果实、蔬菜、种子、鳞茎、匍匐茎、块茎、球茎、小籽、插条、接穗、芽、嫁接物或果核。

Section § 5008

Explanation

“货物”一词指任何正在或可以从一个地点运到另一个地点的物品或物件。

“货物”指任何正在、可能或已经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的物品或物件。

Section § 500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何为“园艺产品”。它包括在室内和室外种植的各种物品,例如花卉、苗木、盆栽植物、水果、温室种植的食用作物以及各种其他植物相关产品。

“园艺产品”是指《标准行业分类手册》第18组中规定的,在遮蔽下或室外种植的产品,包括球茎、花卉、灌木、花店用绿植、果树种苗、花卉产品、苗木、观赏植物、盆栽植物、玫瑰、种子、草皮、水果、温室种植的食用作物、蔬菜以及未另行指明的园艺特产。

Section § 5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讨论农产品或农场产品时,园艺产品也包含在该类别中。

农产品或农场产品包括任何园艺产品。

Section § 5011

Explanation
在病虫害管理中,“作物”是指任何可以种植或饲养的东西,包括植物、动物或其产品,只要它用于营利或供人类或动物使用。

Section § 5012

Explanation
在病虫害管理中,“饲料”指的是家畜或野生动物通过放牧或啃食所吃的食物,或者这些动物自行寻找并获取的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