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及其他乳制品的营销定义
Section § 61302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散装牛奶”和“散装奶油”。它们是未经巴氏杀菌或未像商店里那样包装的牛奶或奶油。相反,它们以罐或桶等大型容器运输。此外,如果脱脂牛奶或奶油根据其他特定条款仅被加热或巴氏杀菌一次,并且仍以大型容器运输,则为此目的,它仍被视为未经巴氏杀菌。
Section § 61303
本法律将“消费者”定义为购买牛奶、奶油或其他乳制品供自己食用或饮用,而非转售给他人的个人。
Section § 61304
在本节中,“奶油”的定义是通过引用另一节,即第 32504 条来确定的,该条提供了具体的定义。
Section § 61305
Section § 61306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处理牛奶、奶油和乳制品方面,谁被视为“分销商”。它包括处理商、经纪人、代理商以及某些非营利合作社。具体来说,它涵盖了那些通过移动车辆向批发买家销售乳制品的个人或实体,以及那些自己加工、制造或包装这些产品的批发客户。
然而,它排除了不从事加工或包装的批发客户,以及仅向分销商或制造商交付产品而不自行加工的生产商。
Section § 61306.5
“教育和研究活动”一词指的是旨在提升奶制品生产者和加工者运营管理方式的努力,特别是那些有益于环境的方式。这包括改进与土地利用、空气质量和水质量相关的实践。
Section § 61307
Section § 61307.2
“加工用奶处理商”是指直接或间接从牛奶生产者或其他处理商处接收或购买散装牛奶,用于加工、销售或处理的人。这包括来自加州境内或境外的牛奶,并且可能涉及对牛奶的所有权、占有权或控制权。
Section § 61310
本节仅说明“市场奶油”的定义可以在法律的另一部分中找到,具体而言,在第 35811 条中。
Section § 61312
本法律定义了“包装牛奶”、“包装稀奶油”和“包装乳制品”等术语,指以纸盒、瓶子或罐子等面向消费者的包装形式准备出售的牛奶、稀奶油或任何乳制品。这些产品旨在供批发商或消费者直接购买。
Section § 61314
本节将“生产者”定义为经营奶牛群以商业目的生产牛奶或奶油的人。他们的产品必须由分销商、制造商或非营利性生产者合作社收集。在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非营利性合作社也可以被视为生产者。
Section § 61315
“生产-分销商”是指既生产又销售牛奶、奶油或其他乳制品的人。当他们将散装牛奶或奶油交付给分销商或合作社等其他方时,他们扮演生产者的角色。当他们直接向消费者加工、包装或销售牛奶或奶油时,他们扮演分销商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