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60(a) 第62561条规定的担保费应收取至2007年1月1日。除非本条另有允许,秘书此后应停止收取担保费。该基金应由基金现金、任何替代金融工具的价值以及处理商根据 (c) 款提供的可接受证券组成。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60(b) 如果在2007年1月1日之后,支付生产者索赔导致基金现金低于三千万美元($30,000,000),秘书可以恢复收取担保费,以使基金现金此后维持在三千万美元($30,000,000)。将基金现金恢复至三千万美元($30,000,000)所需的担保费,应根据 (c) 款的规定,向所有购买合格牛奶的处理商收取,包括已根据 (c) 款交存可接受证券的处理商。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60(c) 如果在任何月份,任何处理商的平均每月合格牛奶购买量的110%,按前12个月计算(除非合格牛奶购买价值的增加是由于重大业务扩张或合并或收购所致,在此情况下,12个月的计算要求不适用),超过该月末的基金现金,或三千万美元($30,000,000),以较高者为准,秘书应要求该处理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可接受证券,其金额应等于基金现金或三千万美元($30,000,000)(以较高者为准)与该处理商平均每月合格牛奶购买量110%之间的差额,并按照 (e) 款的规定计算。当处理商已提供涵盖该差额的可接受证券时,秘书不应向这些处理商收取其平均每月合格牛奶购买量中由可接受证券涵盖部分的担保费。对于未能在秘书通知其有义务根据本款要求交存可接受证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可接受证券的处理商,秘书应将其发货列为根据第62586条不符合基金承保资格。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60(d) 秘书应每年至少一次计算那些先前平均每月合格牛奶购买量超过两千万美元($20,000,000)的处理商的平均每月合格牛奶购买价值。如果由于任何此类计算,秘书确定某处理商必须提供额外的可接受证券,并按照 (e) 款的规定计算,以满足 (c) 款的要求,该处理商应在秘书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额外的可接受证券。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60(e) 在根据 (c) 款或 (d) 款计算可接受证券的金额时,秘书不应考虑处理商从对处理商拥有实益所有权权益的生产者处购买的牛奶,该实益所有权权益的定义见第62580条 (a) 款 (7) 项。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60(f) 如果处理商未能遵守 (d) 款: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60(f)(1) 除了支付本章要求的所有其他款项,包括根据第62561条 (a) 款当时生效的任何担保费外,该处理商应就所有购买的合格牛奶支付增强型担保费,计算方式如下: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60(f)(1)(A) 对于联邦牛奶营销令第1051.40条中提及的任何类别的合格牛奶中所含脂肪,每磅3.2密尔($0.0032),无论是否合并或非合并。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60(f)(1)(B) 对于联邦牛奶营销令第1051.40条中提及的任何类别的合格牛奶中所含非脂肪固体,每磅1.3密尔($0.0013),无论是否合并或非合并。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60(f)(2) 处理商应承担本条要求的增强型担保费,直至其向秘书提供所需的额外可接受证券。尽管有 (b) 款的规定,根据本项支付的增强型担保费应存入基金并成为基金现金的一部分。
(g)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60(g) 如果处理商未能按本条要求及时提供可接受证券或额外的可接受证券,秘书应立即将该事实通知所有与秘书处有合同备案的生产者、所有非营利合作社以及其他相关方。未能交存可接受证券的处理商,其执照也可能根据第62146、62149和62151条的规定被吊销、暂停、不予续期或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