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21(a)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21(a)(1) “可接受担保”指经认可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债券、政府证券存款、信用证,或秘书长可接受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接受担保要求的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任何用作可接受担保的文书应包含秘书长可能规定的条款,有效期不得少于两年,应指定秘书长为该文书的受益人,如果担保是信用证,则应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应规定在处理商付款违约时,
秘书长
可以提取其全部金额,并且,除非 (3) 段另有规定,应在处理商最初提交该文书之日起每六个月期满时,向秘书长核实其有效性并符合本章规定。除 (2) 和 (3) 段规定外,秘书长不得解除向其提供的可接受担保,除非处理商的年均月采购额(由秘书长每年确定)低于三千万美元 ($30,000,000) 或基金现金(以较高者为准)。该文书产生的任何利息应归提交文书的处理商所有并为其利益。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21(a)(2) 在符合本章规定的前提下,已提交可接受担保的
处理商有权在处理商最初提交该文书之日起每六个月期满时,用符合本章要求的新可接受担保替换该文书。秘书长在接受符合本章要求的替代担保后,应解除任何可接受担保的发行人因该可接受担保所担保的所有过去、现在或未来的义务,并且秘书长应向原始可接受担保的发行人提供书面确认,证明已提供了可接受的替代担保。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21(a)(3) 收到确认根据本章提交的可接受担保项下支付的金额等于该文书
总金额的宣誓书后,秘书长应解除该可接受担保的发行人所有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责任。收到确认发行人根据本章提交的可接受担保项下支付的任何其他金额的宣誓书后,秘书长应在发行人支付的范围内解除该担保的发行人责任。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21(b) “委员会”指牛奶生产者担保信托基金委员会。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21(c) “合格牛奶”指符合基金承保以下两项标准的牛奶,无论其是否符合承保所需的其他标准,包括集中或非集中牛奶: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21(c)(1) 第 62580 条 (a) 款 (3) 项中的标准,涉及在州内
生产和交付的牛奶。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21(c)(2) 第 62580 条 (a) 款 (7) 项中的标准,涉及生产者对接收其货物的处理商不拥有实益所有权权益。
(d)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21(d)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21(d)(1) “联邦牛奶销售令”指美国农业部于 2018 年 6 月 8 日星期五在《联邦公报》第 83 卷第 26547 页起发布的最终规则(2018 年 10 月 17 日生效)所确立的联邦牛奶销售令。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21(d)(2) 本章中提及联邦牛奶销售令的某个条款,均指《联邦法规》第 7 篇第 1051 部分(自第 1051.1 条起)的该条款。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21(e) “基金”指根据第 62506 条设立的牛奶生产者担保信托基金。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21(f) “基金现金”指根据第 62560 条和第 62561 条收取的担保费用、根据本章提交的担保项下支付的任何金额、偿还给基金的金额(包括依法收取并授权存入基金的任何应计利息)、依法收取并授权存入基金的罚款,以及根据第 62573 条收到的任何增量。
(g)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21(g)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21(g)(1) 除 (2) 段规定外,“基金盈余”指在任何特定时间,基金现金中根据第 62573 条收到的
增量部分。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62521(g)(2) 如果根据第 7 条(自第 62620 条起)支付生产者索赔导致基金现金减少至三千万美元 ($30,000,000),则此后“基金盈余”应指基金现金超出三千万美元 ($30,000,000) 的金额。